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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指导本行政区域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具体说来: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上的指导;二是人民调解业务机制建设上的指导;三是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建设上的指导;四是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建设上的指导。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从上述四个方面谈谈我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中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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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福建省司法厅下文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以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上新台阶、新水平。一、明确了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在全省建立10个人民调解示范县(市、区)、100个人民调解示范乡镇(街道)、1000个人民调解示范村居(社区)、10000名示范人民调解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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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的人民调解与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调解是除诉讼之外的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的存在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诉讼在某类纠纷解决上的局限性。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成本、功能上的比较,可以看到人民调解不仅能够适应和生存于现代社会,而且与公力救济共同形成了相互竞争、替代补充和弥补局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的改革和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可或缺的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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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呈报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暨〈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上作出重要批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青海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出台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希望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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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曾有"东方经验"的美誉,近年解决纠纷比重的下降,引发了学界关于人民调解的诸多讨论。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乡村人民调解的诸支撑条件,我们可以发现乡村人民调解面临着调解干部的强制权力被削弱、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大集体时代形成的乡村精英再生产机制失效,以及中国乡村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过程中当事人、纠纷和群众发生新的变化等诸多深层次的挑战,《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设计虽存在一定隐忧,但其对社会转型过程中人民调解遭遇到的问题的回应总体上是到位的,在新的历史背景下为人民调解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为人民调解的复兴创造了条件,但国家主导的一系列强制性制度变迁和各地的实践已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人民调解群众性、民间性和自治性的性质,按照公共产品的定位重新安排人民调解的各项制度是人民调解发展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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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订立的和解契约。《人民调解法》第33条所确定的司法确认制度本质上乃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之制度,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路径是有违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理的。应当在立足于司法确认程序乃非讼程序之基础上,遵循人民法院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否适于强制执行之路径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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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及其运作——以“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中心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院附设调解等类型的司法ADR是民事司法改革的一大发展方向。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人民调解工作室"等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机制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院附设人民调解作为社会化的诉前调解机制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功能,使得诉与非诉对接上变得更为直接和灵活,也是司法ADR在中国实践的开始。但是,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在启动程序等方面也遇到正当性危机,对此需要理论上和制度构建上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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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人民调解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出现了比较大的创新,人民调解组织不再局限于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不再局限于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及群众选举产生的公民;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人民调解与诉讼(司法)实现了有效衔接与对接。在调解全球化的趋势下,要保持我国人民调解的活力,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更好地处理好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关系,深刻把握人民调解的正当性基础,严格规范人民调解员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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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一直是制约人们调解制度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曾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定义为具有合同的效力。2010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从立法上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对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和难以解决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做了历史性创造性的规定,成为了《人民调解法》中的一大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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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一般意义上是指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人民调解作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优势。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认识人民调解,是构建和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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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民主革命时期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所以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是因为它能使民间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并遵守、履行和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然而,人民调解协议有无法律效力?换言之,当事人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自愿遵守和履行(不愿意可随意翻悔)呢,还是必须遵守和履行(无效的除外)?这一人民调解制度之基本问题,迄今仍处在争论之中。有的同志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另一些同志则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这两种观点概括起来,就是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由于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认识不同,尽管争论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意义,但各自的观点却是截然相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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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北京人民调解协会线上调解工作指南》,指导人民调解员在疫情期间开展线上调解;及时掌握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北京人民调解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引领和指导作用,广泛动员全市人民调解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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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调解作为当代中国最广泛的民主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主体和象征。本文试图就人民调解机制建设中的一些问题作些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共促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