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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曾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分别向李某、余某借款20万元,后因生意失败,无法偿还二人债务。债务到期后,李某、余某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生效后,曾某还是未能还钱,两人又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曾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在终结执行后,李某偶然发现张某欠曾某20万元货款,于是李某以张某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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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转让定价避税的监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转让定价避税是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的主要形式。我国要有效控制转让定价避税应采取如下措施:尽快建立和完善反转让定价税制;全面建立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制订和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强化跨国公司遵守转让定价法规的责任;加强反避税的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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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某机电公司与员工曾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应严格遵守机电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岗位的责任制;机电公司为曾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金额按规定比例双方承担,若因曾某过错造成不能顺利缴纳保险,责任由曾某自负。劳动合同订立后,机电公司只为曾某缴纳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就没有继续缴纳。当曾某得知此情况时,即向机电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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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3):39-42
我国《公司法》专章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内部转让自由、股权外部转让受限、股权转让的记载与登记、股权的强制执行、股权回购、股权继承六项制度,标志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基本完善。但该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应从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转让部分权能的股权转让、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权转让、非协议转让股权等几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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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放邓某以能将曾某的子女杨某安排到部队为由,与其约定分三次收取曾某30万元人民币并分别出具借条3张,约定于当年3月底至9月底还清,并口头约定如果未能成功安排曾某子女去部队,则返还原款项。后邓某未能将杨某安排到部队,也未按时归还款项,经催收未果后,曾某将邓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邓某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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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徐某于2011年8月向沈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2年。今年8月,陆某拿着徐某写给沈某的借条以及他与沈某所订的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找到徐某,称:沈某在2012年8月向其借款3.5万元,借期1年,按照他与沈某的书面协议,沈某已经将徐某所欠的3万元债权转让他了,现在他是这3万元借款的债权人,并要求徐某在半个月内向他清偿这3万元,否则就到法院起诉。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转让债权,徐某可否拒绝陆某的还款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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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5月8日,王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小型汽车与曾某相撞,致使曾某受伤。经过医院的阶段性治疗,曾某被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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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50多岁的曾某系漳州芗城区农民,自2011年开始在芗城区浦南镇的一家私自屠宰点专门收购生猪猪头,而后贩运到芗城区古塘村等地贩卖,至2013年6月,曾某共收购了2000多个生猪猪头,总价共计9万元。后来,曾某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2013年7月19日被逮捕。被羁押后的曾某不解地问经办人,自己又没贩卖病死猪,怎么也是违法犯罪。2014年4月17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私自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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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2月17日,王浩、张强在某房屋中介李梅的介绍下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王浩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小区房屋以525000元价格转让给张强。同时,李梅作为居间方、王浩作为卖方、张强作为买方,三方签订《定金合同书》一份,约定:本合同是居间方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利用自身房源信息、客户资源以及市场行业资源、人力资源给双方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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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本是一个很容易进行判定的罪名,但在本案中却遇到了一些困惑。200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君伙同曾某、吴某全窜至王某家(王某一家人因守店二年前就不在家住),进入房屋后,曾某用语言胁迫寄宿于此的受害学生王启某、王志某、王刚某、王长某、黄四某五人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放在桌子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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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中的债权转让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中的债权转让有如下特点:主体资格的限定性,债权范围的限定性,双方合意的限定性。不良资产剥离中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有:借款合同主权利和从权利的移转;借款合同债权瑕疵及时效随同移转;转让银行有接受价金和接受履行的权利;转让银行的义务包括:借款合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交付及告知义务、禁止重复转让的义务;资产管理公司有受让合同主从权利、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资产管理应负支付价金、不当得利返还及损害赔偿的义务。不良资产剥离中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包括:债务人的权利: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履行合同债务。在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实务中,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贷款债权和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贷款债权均能够转让,公告通知是“让与通知”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