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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这种标记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而商标争议则是指在先商标注册人发现商标局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同在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在后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争议由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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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的法律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除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和服务均可使用未注册商标。当一个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被他人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或者被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为注册商标的时候,在先使用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的使用或者对抗他人的注册,是近年来我国商标法理论和实务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文将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一、在先使用与商标权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没有使用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权”一词。凡提及与商标有关的权利时,均使用了严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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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实践中,人们对此条规定中的在先权利的范围认定、已经使用与在先权利的关系,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不诚实信用的认定等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还常伴随着对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等问题,而这些又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下面笔者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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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反向假冒”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商标权取得原则① 1.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的绝对性 按现行中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一条确立了我国商标权只有基于注册才能取得的原则。商标注册取得原则包括下列内容: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核准注册在先使用的商标②;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核准注册由各申请人协商一致确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如达不成协议,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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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标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注册人或持有人等方面的关联性,可被认定为在在先商标的基础上获得的延伸注册。虽然被异议商标标识与异议人商标标识相似,但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拥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相似,且异议人不能证明其对该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或其他在先权利的,应当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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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2001)沪高知终字第4号不正当竞争案解决了以下问题:第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二,法院在审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第三,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案情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1976年5月,(瑞士)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在中国注册“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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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在商标审查中对近似商标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断一个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近似,是商标审查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商标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是商标局在商标审查工作中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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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商标异议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商标审查机关和法院在裁定审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过度重视在先权利的保护而忽略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先著作权的载体已经被注册成为商标的场合,如何平衡在先著作权人、在先商标权人和在后商标申请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往往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竞合、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判定、在先作品著作权认定,以及申请商标是否抄袭或复制在先作品等重要实体与程序问题。文章从一起代表性案例出发,对这些实体与程序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对商标审查和法院裁决形成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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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1997,(2)
商标作为区别不同生产者、经销者不同商品的标志,除了要具有显著性,不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外,还不得与他人申请在先或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商标的相同近似,必须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进行。关于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的审查,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在实践中,是按照商品功能或用途以及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的实际情况和商品交易习惯,对"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作出判断。1.相同商标相同商标一般是指名称相同的文字商标、图形相同的图形商标、名称图形都相同的组合商标。除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绝对相同外,下列情况也应视为相同商标。如:名为"友谊"的两个商标,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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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设计者为同一主体或者取得了商标设计者的授权,就不会产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的问题;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就会造成与他人著作权的冲突.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主张的,需要证明诉争商标与其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还要证明诉争商标注册人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到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中,在判断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时,需要结合作品的独创性、日常经验等因素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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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志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58-63
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司法实践先于法律,司法判例尽管并不一致,但均对驰名商标以特别保护,其保护均体现出商标法上保护的痕迹。但并非所有的商标都享有同等的保护,原因在于商标侵权理论的“误认”标准。《商标法》天然适用于域名侵权争议的本质———商业领域扩展的必然结果。《商标法》调整域名侵权争议的范围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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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权利产生机制问题处于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地带,对此一直颇具争议.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注册商标权的性质和效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商标审查程序的改革和商标确权制度的适用.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商标注册不是行政许可或赋权而是行政确认,确认引起注册商标权产生的法律事实.在民法的视角内,结合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和商标制度自身原理的分析表明,商标申请是引起商标权产生的法律行为,审查对商标权的产生不具有实质意义,公告却起着将对世权进行公告的法律功能因而是该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商标权仅是一种禁止权而非使用权,对该权利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从而将商标申请权纳入保护期,并去除商标注册作为侵犯在先权利的程序性铠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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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保护虽然不及注册商标权,但是为了保证申请人的期待利益,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在先申请与在后使用发生冲突时,商标注册在先申请的公共秩序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微信”商标案中司法机关不当扩大“公共利益”,破坏了商标注册在先申请这一公共秩序的既有平衡,司法机关不能以可能损害在后使用所形成的“公共利益”为由来对抗这一公共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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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境外在先商标权人曾长期保持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他人的在先商标,却擅自将该境外在先商标中的图案注册为图形商标予以攀附性使用,并起诉他人商标侵权,系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攀附使用、恶意诉讼行为。恶意抢注的商标权人通过恶意诉讼行使权利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对其主张他人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应判决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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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商标抢注行为都是恶意、非法的。在注册主义商标权制度下,商标法一定程度上是鼓励商标抢注的。为了平衡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商标法在禁止抢注行为时,不应过问抢注者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而应当规定只有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才能阻止他人在类似范围内抢注。为了保护既有使用事实和利益,应赋予在先使用者在先使用抗辩权。为了防止混淆,应当强制性对在先使用者课以附加适当区别性标记的义务。为此,应当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后半句之规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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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将对商标法作相应修订,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加对驰名商标的专门保护条款。在国家工商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建议增加如下条款(作为第六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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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在德国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了在中国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按照德国的法律则该注册商标可以被撤销.然而,若是该注册商标还涉及某一类服务,而该驰名商标并不涉及在该类服务上的使用,这时应该如何处理?依据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的判决,一个未在德国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并不能获得跨类保护.我国驰名商标要想就跨类商品或服务在国外获得保护,必须坚持注册在先,并使自己的商标在当地享有声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