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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82条第2款对因犯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了判处有期徒刑的幅度。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这一条款中的“引起”一词有不同理解而对其适用的范围有分歧意见。有的同志认为: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被害人因受虐待而引起自杀或因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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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浙江温岭虐童案中幼儿教师虐童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或虐待罪。由于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相关的虐童犯罪行为,使得虐童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要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的办法不是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而是应对虐待罪的立法予以完善,并将此类行为纳入虐待罪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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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暴力现象日益凸显,家庭虐待案例的审判反映出虐待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和立法缺陷。现实案例中,虐待罪中往往伴随着殴打行为或故意伤害行为,虐待过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和一般殴打行为的主要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文旨在分析虐待过程中发生故意伤害行为的定性分析,以期为虐待罪的完善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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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人重伤、死亡的立法现状刑法分则中多处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据笔者统计有26处之多,分散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这六大章中。这些条文中,有些将其完整表述为致人重伤、死亡,如刑法第115条,刑法第263条第(5)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有的表述成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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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虐待儿童事件呈现频发之势,由于刑法的漏洞,司法机关也无法作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有效保护儿童的权利,有必要对司法救济新途径进行探讨。本文尝试从非家庭成员虐待与家庭成员虐待两方面阐述现行司法机关的"无能为力"并从扩大虐待罪的主体和增设虐待儿童罪两条途径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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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有必要对虐待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应有所扩大,将"对被虐待人负有照顾、保护或者负有指导、教育责任的人"都包括在内;虐待罪中的"情节恶劣"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起着重要作用,应作为此罪的构成要件;可适当加重虐待罪的法定刑。虐童行为的犯罪化可以通过对虐待罪的修改得以实现,应将虐待儿童的行为单独列为一款,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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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致人重伤、死亡论析吴振兴强奸罪属于常见罪、多发罪。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屡有发生,但其法律适用问题仍然时常产生歧义。特专门就此谈谈个人意见。-、强奸罪的行为特征强奸致人重伤、死亡问题的研讨,应从强奸罪的行为特征谈起。这是正确处理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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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研究一下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以及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有效地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防止错误地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一、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过失地造成病人残废或死亡的行为。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发生病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重要条件。但这决不是说,凡是发生了病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因为病人的重伤、死亡,有许多是疾病本身的自然结果,而疾病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影响是极为复杂的。受现代医学发展的局限,目前对有些疾病在临床医学上仍然是无能为力的,医务人员往往尽了最大的努力,也难以挽救病人的生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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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为了解决因果关系证明的难题,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宁。成立聚众斗殴罪必须双方均在二人以上,仅一方具有"斗殴"故意的,该方可成立聚众斗殴罪,明显只有一方具有聚众"殴"而没有聚众"斗"的故意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只要对死伤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便没有伤害故意、杀人故意,也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双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直接致害人及双方首要分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他人成立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外还致人重伤的,其他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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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虐待罪的概念和特征目前,比较流行的虐待罪定义是:“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的劳动、有病不给送治或其他方法肆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高等学校法学院编教材《刑法学》第552页)对任何犯罪来说,其概念应该是既简明扼要,又能概括出此罪的本质特征。根据这一前提,笔者认为拟将虐待罪的概念作为如下表述:虐待罪就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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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性质探究——以故意伤害罪的比较法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日本,伤害致死罪是暴行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台湾,将伤害罪区分为普通伤害罪(即轻伤罪)和重伤罪,由于难以界分轻伤故意和重伤故意,致使这种立法例受到批评。在我国,宜将故意伤害(致死)罪理解为故意伤害(轻伤)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出于所谓殴打故意导致伤害、死亡结果的,应以故意伤害(轻伤、重伤、致死)罪定罪处罚。出于所谓重伤故意导致他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的,应适用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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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条文27次出现"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条文,但罪过形式不同,规范性质(或作为结果加重犯或转化犯)等不同。本文总结归纳其对罪名区分及罪数形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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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行为的非法程度决定着某一行为是否构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衡量该程度大体上有情节和结果两方面依据,实践中通常要求拘禁行为达到一定的时限,或者有侮辱、殴打等情节,对因拘禁不当而出现重伤及死亡结果的,作为结果加重犯处理。但对于拘禁时间较短,没有其他情节,并非拘禁而出现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被害人死亡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害人死亡可否成为非法拘禁罪的入罪要件等实践难题。结合这些问题,本期案例工坊选取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甲非法拘禁案进行了研讨,特节选部分精彩内容,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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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关于故意重伤是否可以构成未遂的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故意重伤可以构成未遂。主要理由有二:1.刑法总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有“重伤罪”。2.行为人主观上有重伤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有重伤他人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重伤他人的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只发生了轻伤的结果或者未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未遂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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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一九八三年第十二期开展《这个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的讨论后,不到二个月时间就收到各地寄来的稿件二百二十九篇。其中:上海市十六篇,浙江省十八篇,江苏省十四篇,福建省十一篇,安徽省十一篇,山东省十一篇,四川省十三篇,黑龙江省十篇,湖北省八篇,山西省九篇,河北省九篇,天津市六篇,河南省十一篇,贵州省六篇,内蒙古自治区五篇,广东省五篇,吉林省四篇,辽宁省十篇,广西自治区六篇,陕西省五篇,湖南省二篇,北京市三篇,新疆自治区十一篇,江西省六篇,甘肃省一篇,宁夏自治区一篇,部队系统十七篇。大家对陈某的定罪问题各抒己见,发表了不少有益的意见,本刊特致谢意!从来稿看,对此案定性有三类意见:一是单一犯罪,包括投毒罪,伤害罪,受贿罪,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二是牵连犯罪,包括犯受贿、伤害、投毒三罪,定投毒罪从重处罚;犯受贿、伤害二罪,以伤害定罪;犯受贿和“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二罪,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从重处罚。三是数罪并罚, 包括受贿罪(比照贪污罪)和投毒罪, 受贿罪(比照贪污罪)和伤害罪, 受贿罪和违反毒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同志们来稿中提出的各种不同意见,本刊特请卢铃、应懋两位同志撰文谈谈他们对此案定性的看法,供同志们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