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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一)《刑法》第270条将犯侵占罪的案件列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而侵占罪案属于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管辖。但司法实践中,不少公安机关对部分侵占罪案进行了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种客观需要有其如下的理由。犯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数额较大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此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公民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但是公共财产也可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如果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时,就可能会出现有起诉权的主体因不知晓其财产受侵占而不能行使起诉权,或者起诉权主体不积极  相似文献   

2.
侵占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即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较为复杂 ,即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相似文献   

3.
新刑法根据刑事法网的需要,吸纳了法学界近年来的学术观点,在刑法第270条增设了侵占罪这一罪名。根据该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文试结合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就该罪的认定略陈管见。 一、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并非限于约定的保管合同,而是指根据民事、经济法律,行为人负有保管并返还他人财物的全部情形,包括下述情况: (一)质押担保关系。根据《担保法》,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相似文献   

4.
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他人财产所有权"应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应仅仅指私有财产所有权.因为:1.从立法上看,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对象是"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并未将侵占罪的对象明确限定为私有财产.2.从实践来看,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公有财物的犯罪行为客观存在.3.从程序上看,侵占罪适用"告诉乃论"的自诉程序,但不能据此排斥公有财产所有权在本罪中的客体地位.  相似文献   

5.
学界对普通侵占罪的行为特征向来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在辨析相关学说差异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中的普通侵占行为可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非因违法行为而持有(占有)他人财物。二是排斥、拒绝所有权人收回财物。三是无正当理由不归还他人的财物。与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犯罪不同,侵占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中财产复归权。  相似文献   

6.
浅析侵占罪     
侵占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它是一种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它与盗窃罪等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因此,本人对侵占罪的概念、特征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论述了如何区分本罪与非罪、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7.
侵占罪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根据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有关该罪的立法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必要在刑法修改时明确规定业务侵占罪和普通侵占罪,并且相应修改贪污罪的主、客体范围。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掌握侵占罪与相关民事经济纠纷的相互关系。就该罪与违约而言,两者可能亦此亦彼,发生法律责任的重合;就该罪与不当得利而言,两者却是非此即彼,相互有着确定的界限,不可能产生责任重合的情形。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必须对民法不当得利的有关理论进行反思,明确恶意取得他人利益的行为不能作为不当得利处理,而是一种侵占性侵权行为。如果该行为情节严重或所获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侵占犯罪。  相似文献   

8.
不当得利构成民法上的债的侵权,是一种具有非法性的民事行为.当不当得利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拒不返还时,能否按照侵占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一直困扰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的一个复杂问题.实践中因不当得利而发生"侵占"的情况多种多样,拒不返还不当得利财物的现象已构成了对社会的严重危害,迫切需要对此进行刑事化剖析.本文结合民法原理和犯罪构成对不当得利行为的非法性、罪责性及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具体分析,以客观、合理地认定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两种不同的犯罪形式。两罪相同与相似之处表现在:两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都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在主观方面都以“非法占有”作为行为目的。两罪在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犯罪形态和诉讼程序方面都表现出各自的特点。  相似文献   

10.
犯罪对象是正确认定财产型犯罪的基础,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似乎较为明确,即三种类型: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遗忘物,三是埋藏物,然而对于这三类财物的性质及具体范围该如何界定,虽然学界进行了诸多讨论,但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深入研讨和分析的必要,对本罪侵占对象的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1.
浅析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占罪是修订刑法时增设的一种新的侵犯财产犯罪."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构成此罪的必备要件,由于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新罪名的研究相对较少,实际部门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感到较为棘手,鉴此,笔者拟就"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认定问题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12.
侵占罪的成立与否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事实上占有财物为判断标准;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必须在使行为人因此获得对财物的占有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占;共同占有情况下要区分上位占有人和下位占有人;遗失物与遗忘物在侵占罪中并无本质区别;封缄物的占有权应当属于被委托人;拒不交出、拒不退还的成立时间应当在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时;在判断是否构成侵占罪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不动产和非法财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13.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代管物罪。“代管物”不仅仅指保管合同的标的物,而且也泛指受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委托,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因为合同的约定等合法先行占有他人的财物,如租赁物、借用物、抵押物、加工物等。对代管物的范围作广义的理解符合民转刑的刑事立法精神,有利于同这类犯罪作有效的斗争,对于今后的司法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马宏 《新东方》2006,(12):45-47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罪名、罪状及量刑幅度分别作出了规定。同一切职务犯罪的罪名一样,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利用职务上便利上是完全相同的。但是,两罪在犯罪手段、犯罪目的上就完全不同了。两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15.
《时事资料手册》2006,(4):118-118
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  相似文献   

16.
侵犯著作权罪是直接故意 ,以营利为目的 ,侵犯他人著作权及有关权益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只对几种以营利为目的、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是一种犯罪情况较为复杂的新型犯罪。实践中 ,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对著作权犯罪人进行处罚时 ,要注意正确适用罚金刑和正确适用法律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7.
谢晖 《前沿》2007,(11):155-157
侵占遗忘物、埋藏物是侵占罪的特殊类型。遗忘物是持有者因疏忽未带走而遗忘在他人能有效管理之场所的财物;埋藏物是埋藏于地下属于他人所有而又不在任何人占有之下的财物。第三者非法取得已置于他人管理范围内的遗忘物、埋藏物的,不构成侵占罪,但可能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18.
邪教犯罪不是一般的有组织犯罪,而是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有组织犯罪.邪教犯罪的危害与一般的有组织犯罪不同,它至少侵害了四种刑法法益对其成员实行精神控制,非法限制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进行恐怖暴力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造故杀、自杀、自焚、自残事件,直接或间接地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疯狂的敛聚财物,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打击邪教犯罪,必须正确理解邪教犯罪的犯罪构成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这样才能发挥刑法打击罪犯,保护社会利益的功效.  相似文献   

19.
诈骗犯罪的概念及对我国打击诈骗犯罪的回顾诈骗罪,在国外亦称欺诈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或者滥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对自己的信任,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产生误解或错觉,"自愿"将财物交出转归已有的犯罪行为。我国原来的刑法,即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152条,分别规定了诈骗、惯骗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从这两条的立法本意看,立法者是将诈骗罪作为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种,没有将其列入刑法分  相似文献   

20.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犯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有本质区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存在处罚范围上的差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影响力、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几个构成要素,除了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一要素外,其他的要素自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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