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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完整时效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取得时效制度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民法承袭。但就我国而言,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昙花一现,它还只是一个学理层面上的范畴。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构建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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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仅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却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而且,在新出台的物权法中已经用专章规定了占有制度。本文试从物权法出台之后背景下,探讨取得时效存在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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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是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功能与价值在罗马历史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该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有着相似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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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当包括知识产权。首先,知识产权客体的“共享性”与“非唯一性”特征决定其既不能满足物权法上“占有”的要求,亦不具备“准占有”要求的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权利人的“外在权利表征”。其次,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不会形成“权利真空状态”期间,且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可以避免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及因此造成的资源浪费。适用取得时效会使知识产权人与非权利人利益失衡,不利知识创新。建议将长期使用且被人熟知的老字号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取得商号权作为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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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增水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1):151-162
起源于罗马法的取得时效制度,被近现代民法广泛继受的根本原因在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维护占有和权利合一的秩序、弥补交易无效瑕疵、权利证明是不同时代共有的社会需求。对取得时效制度构成要件的加减是一国继受取得时效时的自由,在这个增减的过程中,重要的不是技术因素,而是价值判断。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取得时效的功能,不过其程度还没有达到废弃取得时效的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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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共同构成完整的时效制度体系,取得时效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社会意义,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上构建取得时效制度有其必要性。本文从广义的立法角度,主张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用统一模式构建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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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应否在民法中确立,以及支撑取得时效的价值基础,是研究该制度的先决条件。从立法例来看,自罗马法以来,绝大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在民法中都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似乎对该制度并无争议,然而时效制度只是法典固定下来的东西,而且亘古不变,当今社会随着价值观念的变化,从新研究取得时效的价值基础则成为必要,也是本文所欲达到的目的。本文试从取得时效的事实基础入手分析取得时效的客观功能,进而分析取得时效在现代民法中的价值品格,以法社会学、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对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作现代性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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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作为一项古老且成熟的法律制度,蕴涵着广泛的理性价值并且在物权法体系中存在独立的逻辑空间,但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却仍旧是一项空白。取得时效具有的效率、公平、安全的价值理念及独立于不动产登记、善意取得和诉讼时效的制度定位,可以打破部分学者对该项绿色制度的黄色误解,并对我们更深入地理解这一制度及将来相关法律的完善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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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均不能取代或遏制取得时效的适用空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所有权得适用取得时效,各种用益物权也是取得时效适用的重要领域,担保物权由其特性所决定难以适用取得时效,知识产权、人身权则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及其立法模式问题上,分立并存制的立法体例应为最佳选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系统、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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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弥补了我国只有诉讼时效,没有取得时效这样一种立法缺失的现象,但对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等问题并没有明确。本文从取得时效的历史沿革、我国的立法现状、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特别是关于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探索,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否适用取得时效这一争议很大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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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作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中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没有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规定,然而现实社会中取得时效制度却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本文从剖析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入手,讨论取得时效的构建,接着阐述理论界对取得时效构建与否的争议态度,最后提出取得时效构建的功能及意义,即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