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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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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严重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出不同于以往集资类犯罪的特点。我们需要在准确分析其特点及成因的基础上,采取社会综合治理的模式,通过拓宽涉私募资金领域投融资渠道、推进涉私募基金立法工作的开展、强化涉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力度、完善涉私募基领域犯罪界定机制等保障金融安全。  相似文献   

2.
当前经济安全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以新的手段和模式愈演愈烈,其扩大化趋势在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同时进一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引发多重社会问题。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有必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为支撑,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分析非法集资犯罪对社会政治稳定造成的影响,以某理财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探知非法集资犯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从而系统性地提出非法集资犯罪防控对策,以期为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总体国家安全有所禆益。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的《非法集资解释》在非法集资的罪名确定和行为界定两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将非法集资行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模糊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对集资人更多地提出主体要求而非行为要求,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应当增加"非法直接融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起分别规制目的不同的集资行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特征"社会性"仅用"不特定对象"来界定,使非法集资者有机可趁,会阻碍民间融资的发展,应当从投资者的投资经验、获取信息的能力及资金规模三方面界定"社会性"要件。  相似文献   

4.
非法集资案件频繁发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给集资参与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引起社会的不稳定。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些新的变化给司法部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带来了新的挑战,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处理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使得通过司法手段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存在一定的难度和盲点,需要针对非法集资的特点进行法律适用的研究,进而预防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微观天下     
《当代广西》2014,(12):5-5
正"七不准"禁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湘潭市纪委发出通知,严禁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成为湖南省第一个出台此类文件的地州市。"七不准"含以下行为: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组织、从事、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组织、从事、参与高利转贷行为;为民间高利贷活动提供担保;为高利借贷、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方便和保护;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回报;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偿或低息借款,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  相似文献   

6.
温源 《传承》2012,(3):68-69
一些披着民间融资“外衣”的非法集资活动已对金融乃至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影响。认清高利贷的真面目,防止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不仅关乎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转,也成为稳定社会、防范投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大民生和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集中爆发态势,极大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于我国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界定较为粗糙,对非法集资的定义界定模糊,不仅使得非法集资的认定泛化,也给非法集资者提供了规避法律处罚的漏洞。应当完善我国非法集资法律规制体系,顺应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的经济发展要求,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调整行政、刑事监管制度,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近几年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行为频繁出现。国家很早就通过法律对其进行遏制,但非法集资行为愈演愈烈的现实情况与刑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预期设想之间却存在巨大落差。由于民间金融没有纳入法制化体系,阻碍了大量民间资本与市场资金需求的有效衔接。庞大的体外循环资金诱发了非法集资行为的滋生,且当前粗糙的非法集资行为认定标准存在逻辑缺失,对集资方式的直接性与间接性混为一谈,同时缺乏区分集资行为"目的性"的标准,严重削弱了法律的规制能力。民间集资行为必然非法的错误认知,对非法集资罪名的扩张适用趋势明显且相关刑罚普遍过重,从而导致了法律规制难以行之有效实施。在既有法律规制本身存在的偏失和非法集资行为多样化发展的双重挑战下,亟需结合非法集资行为证券化发展趋势,准确界定投资行为的合法性,有针对性地改革基础性金融法律,优化既有的非法集资行为法律规制体系,以实现对现实中层出不穷非法集资行为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3]1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5月3日重庆市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维护我市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  相似文献   

10.
《天津政报》2012,(24):25-27
<正>津政办发[2012]1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严格防范、依法及时处置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维护金融稳定,依法打击洗钱犯罪,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  相似文献   

11.
正5月7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近年来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研究分析当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2014年度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省长谢伏瞻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克主持会议。省政协副主席钱国玉出席会议。谢伏瞻指出,近年来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稳步推进,在机制建设、案件处置、宣传教育、风险防范、维护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有效维护了全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滋生非法集资的土壤和环境在我省依然存在,人民  相似文献   

12.
广州地区金融风险的突出表现:非法集资和各种债券形成规模,大量到期不能兑付的债务增多;非法金融活动屡禁不止,地方性金融机构过度发展,造成金融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银行存在大量的不良贷款,形成大批呆坏账;金融诈骗急剧增加。危害:直接激化社会矛盾,引发大量群体事件;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困扰党政领导机关的正常工作;直接破坏金融体系运作,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诱发金融犯罪和金融单位内部的腐败。思考:金融风险的深层原因还未根除;金融风险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非常复杂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使金融投资在安全条件下增值,是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竭尽全力兑现各种到期资金,是缓解社会稳定面临威胁的当务之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本思路: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效应;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发挥公安机关的打击和社会整体处置效应。  相似文献   

13.
以国务院一纸红头文件为起点,“非法集资”在中国从此进入法制视野。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属于刑事制裁范围,随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纳入1997年刑法。然而,12年过去了,何为“存款”,何为“公众”,依然没有一个权威统一的“说法”。法律上的陈旧与滞时,形成了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间的灰色地带。“非法集资”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界限究竟在哪里?社会公众的质问,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年来一直处于法律界争论的漩涡中。更为严重的是,出于对“非法集资”的“见仁见智”,司法混乱也开始抬头。事实上,在我国的部分地区,以“民间借贷”形式进行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早已司空见惯。根据2006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达到9500亿元,占到GDP的6.96%左右,接近银行贷款的6%。这些民间金融活动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不尽早给“非法集资”从法律上画个框框,司法部门之间的尴尬仍将延续下去,中小企业主频频触叠“非法集资”事件也一定会愈演愈烈!  相似文献   

14.
有保险,就有保险欺诈。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相伴保险而生的保险欺诈,其主体、形式也在传统分类的基础上呈现出新特点。通过"退保理财"非法集资犯罪案例剖析,以非法集资与保险欺诈的联系为切入点,从国家、社会、行业、个体等多重维度提出反保险欺诈对策和建议,将会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15.
当前,在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之下,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行为和合法民间借贷的行为迫在眉睫。打击犯罪行为,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发展空间,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试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进行分解,从资金的用途、所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政府批准三个方面对两者界限的划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6.
当前,非法融资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超越了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所能规制的限度,有必要运用刑法进行规制。完善针对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体系,就要完善前置性金融法律规范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完善集资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和法定刑的设置,以此来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相似文献   

17.
正宁政办发[2015]1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非法集资专项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工作落实。2015年1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非法集资专项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预防和减少非法集资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区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  相似文献   

18.
最近几年,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非法筹集资金,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数额巨大,影响面广,严重地扰乱了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新设立了集资诈骗罪,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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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数额达到较大是构成该罪的必备条件 ;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 ,必须准确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贷纠纷、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0.
<正>京金融[2015]97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但近期一些机构打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问题日益严重,造成极大社会危害。为进一步引导、促进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筑牢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维护本市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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