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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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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致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关于赔偿费用的标准,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部分"民事责任"中规定:(1)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2)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  相似文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相似文献   

3.
一、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而由个人独立经营的或者经营收入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的承担问题。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两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一规定,无疑是我们处理“两户”案件的基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英文是punitive damages,其含义是指在民事损害赔偿中,恶意加害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法律还强制恶意加害人增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相似文献   

5.
雇主实施就业歧视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就此提起仲裁或诉讼,须表明两个层次的请求权基础。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实际经济损失、机会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其中,实际经济损失和机会利益损失都属于财产损失。实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的支出、薪酬歧视所造成的收入减少以及权利救济的成本等,这类损失应按实际计算的损失额进行赔偿。由于机会利益损失的不确定性极为明显,可参照英国的做法,依据不同情形对其采取灵活的赔偿策略。至于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应适用我国侵权法的有关规定,并由法官酌定具体数额。当然,为平衡劳资利益,有必要适当限制雇主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减损规则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韩世远 《法学研究》1997,(1):144-158
减损规则论韩世远民法通则第114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规则简称为减损规则,系限制赔偿权利人可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1...  相似文献   

7.
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外延界定为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在遭受人身损害带给其的物质损失的同时,还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而且精神痛苦有时比肉体痛苦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更重。这种侵犯生命健康权引起的精神损害,现已愈来愈为司法界所关注,对此予以立法保护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因此有必要对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   惩罚性赔偿,英文是 punitive damages,其含义是指在民事损害赔偿中,恶意加害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法律还强制恶意加害人增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应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设立及其广泛适用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起了很大的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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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来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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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赔偿应包括可期待利益即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随着合同法的施行,诉请法院判令违约方或加害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纠纷案件有所增加。在审理这类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可得利益以及客观公正地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对于切实保护守约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失能够得到应有的、合理的补偿…  相似文献   

11.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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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答: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相似文献   

13.
民法世界里的罪与罚——惩罚性赔偿的法理阐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传统与挑战:惩罚性赔偿性质之争所谓惩罚性赔偿,就是加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数额超过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数额。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而更在于对加害人的惩罚与威慑。早在18世纪中期的英国,就已经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案例。而在当今的美国,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且其数额也大得惊人。我国也在很有限的范围内采用了这一制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  相似文献   

14.
<正>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行政机关违法扣押正在营运的个体车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在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上,是否单纯只返还财产,而不赔偿营运损失及相应的其他损失。笔者拟就此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一、侵犯的客体属双重客体1.致害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扣押个体营运车辆,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2.致害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经营权。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有经营的权利。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开展经营业务活动,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部门都不得侵犯。行政机关违法扣押个体营运车辆,实际剥夺了个体运输营运者赖以经营的生产资料,使其营业性客货运输中断,所追逐利润的目的不能实现,正常合法经营活动不能进行,其营运权利同时被剥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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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韶华 《法商研究》2013,(1):127-135
侵害财产权造成之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应当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此项损失之赔偿应当满足确定性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其中对于确定性的证明应区别于积极损害,采合理确定性标准,但此项标准不适用于可得利益损失金额的证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应细化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对于计算方法,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公式法、差额法、类推法、酌定法等多种方法。对于计算标准,原则上采主观标准,但为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可以采取客观计算标准。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考虑假设原因并对赔偿责任予以适当减轻或免除。  相似文献   

16.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确定误工减少的收入,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对于确定误工费的赔偿,采取了以下做法:首先确认误工的日期。原则上按治疗医院出具的假条证明书计算误工日期。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发现乡卫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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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又称求偿权,是指国家(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受害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放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①同时,追偿权又是一种制度,即国家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②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44条、《行政诉讼法》第68条及《国家赔偿法》第14余均明确规定了追偿权.成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仅就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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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57条对被保险人课以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同时规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此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比较德国、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结合我国保险立法和实践,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能够证明上述费用的支出不必要、不合理的除外。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也应承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预先支付防止及减少损失费用的,保险人应当预付。部分保险的,防止及减少损失的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偿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违反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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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之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这是法律之公平精神与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无过错责任中,对该规则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只有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受害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受害人本人还是其监护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对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减轻都不得低于全部损失的一定比例。  相似文献   

20.
程啸 《法律科学》2014,(1):137-145
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之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这是法律之公平精神与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无过错责任中,对该规则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只有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受害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受害人本人还是其监护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对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减轻都不得低于全部损失的一定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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