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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王军  王轩 《法学杂志》2008,29(2):109-112
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方式为诽谤之诉。诽谤之诉包括文字诽谤和口头诽谤。诽谤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即被告的言论具有诽谤性、针对性和公开性。作为保护被告言论自由的平衡机制,被告通常可以主张四种抗辩理由,即被告的言论是真实的、被告的言论是合理的评论、被告享有绝对的特权和被告享有相对的特权。  相似文献   

2.
言论分为意见和事实。意见表达应当合理,事实陈述应当真实,否则将构成言论侵权。正确区分意见和事实,并对两者是否侵权进行判定,是言论侵权问题研究的核心。在对言论侵权问题进行法律规制时应优先适用民事法律,但是同时,也应当严密刑事法律规制的法网,并采用更加灵活的惩戒手段。  相似文献   

3.
一、侮辱、诽谤行为的认定问题侮辱、诽谤行为是构成侮辱、诽谤罪的必要条件,正确认定侮辱、诽谤行为,对于整个侮辱、诽谤犯罪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什么是侮辱、诽谤行为?以及怎样认定行为的侮辱、诽谤性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衡量  相似文献   

4.
韩旭 《法学杂志》2024,(1):45-57
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确有严厉惩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然而如何保证准确及时地进行打击,同时不损害作为公民宪法性权利的言论自由权是其中的难点。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权主要体现为网络言论的自由行使,这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为此,首先需要明确处理二者关系的基本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官员的监督批评性言论优位原则、对特殊群体言论实行最大限度宽容原则、存疑有利于言论人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等。识别方法采用一般识别法与具体识别法:一般识别法主要考量信息的来源、信息内容是否具有侮辱性和诽谤性、揭露和批评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话题本身是否具有公共性、评论者是否客观中立、被评论对象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和道德、评论内容与事件本身是否具有相关性等。除一般识别法外,还应具体甄别舆论监督与侮辱罪、诽谤罪和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5.
汪志刚 《北方法学》2011,5(3):154-160
在德国法上,将言论自由所保护的言论区分为意见表达和事实陈述,并根据二者受保护的价值基础分别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这不仅是德国宪法处理言论自由保护问题的基本架构,而且是其他下位阶法律处理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保护之间冲突的出发点。以此区分为基础,德国民法上的名誉保护规则也基本上是按侮辱对应意见表达、诽谤对应事实陈述的方式建构起来的。  相似文献   

6.
侮辱与诽谤是我国名誉侵权的两种主要方式。名誉权保护的核心为社会对特定主体的客观评价。侮辱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名誉感,即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名誉感是侵权法保护的人格利益,其救济范围应当限于同时满足故意与严重人身攻击的情形。我国侮辱侵权因欠缺明确的判断标准而成为名誉侵权责任的口袋,限制了文学、艺术批评或意见表达的空间。建议实践中侮辱性言辞的认定应当坚持整体性原则,严格区分尖锐批评与人身攻击,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应适用更宽容的标准。  相似文献   

7.
融合传统大众传媒信息传播的单向性以及类似人际传播的双向交流特点的网络诽谤犯罪撼动了传统诽谤犯罪立案管辖的理论和规则。公诉案件的网络诽谤立案管辖存在对公安部解释的适用效力、标准、度的问题;自诉案件的网络诽谤案立案管辖涉及证据的收集、证明标准问题。由于网络空间具有的种种特殊性,现有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遏制和惩处日益增长的网络诽谤犯罪立案管辖的需要,根据目前我国立案管辖的立法现状,结合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应明确公共言论与一般言论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和审慎运用刑罚原则。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以明确列举,增设网络诽谤不处罚的例外规定,建立网络诽谤自诉转公诉的合理机制等。  相似文献   

8.
欧爱民 《河北法学》2006,24(3):54-57
说话权利的保护程度表征着一个国家的民主、开放和宽容.综观人类在说话方面的权利及其法律原则,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可以说话的权利与事先限制之禁止原则;说真话的权利与真实抗辩原则;说真实谎言的权利与真正的恶意原则;说意见性言论的权利与合理评论原则;不说话的权利与精神自由原则;要求说话的权利与媒体接近原则;用行为说话的权利与背景限制原则.  相似文献   

9.
一、“悖论”的出现新闻侵害名誉权与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新闻侵权行为的两种最为主要的方式,其中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又可分为新闻诽谤与新闻侮辱。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作为新闻诽谤的定义来看,我国现行民事侵权法与我国《刑法》一样,都将“散布虚假事实”作为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这样,依据民事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新闻中的被报道方如果要主张新闻诽谤的存在,就应当证明“新闻失实”。198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对于起诉报刊侵害…  相似文献   

10.
罗翔 《中外法学》2024,(2):285-306
网络暴力与言论和表达有关。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涉及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人格权益的权衡。在世界范围内,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主要有侧重自由的美国模式、侧重尊严的德国模式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地方所采取的混合模式。名誉不同于荣誉,后者源于等级社会对贵族尊严的捍卫,进而演化为主观名誉感的观念,也即侮辱罪所侵犯的法益。名誉是一种具有社会评价的声誉,它必须以真实为基础,刑法无需保护建立在虚假事实上的伪名,否则就是在鼓励伪善。有必要对侮辱罪进行进一步界分:暴力侮辱属于暴行罪的范畴;诽谤性侮辱构成诽谤罪;以真实事实进行攻击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畴;仇恨性言论与侮辱罪无关;辱骂性侮辱应通过非刑法手段处理。对于网络暴力,权利行使可作为一项重要的出罪事由,无论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的权利行使,都可能阻却犯罪成立。  相似文献   

11.
本文对“恒升笔记本电脑案”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作了深入而细致的分析。本文认为,该判决在对关键事实的把握、“消费者”概念的法律解释、诽谤侮辱标准的适用、媒体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适用以及立法者价值取向的探求上都存在着严重不足。本文还在总结美国和我国经验的基础上,发展了对言论进行分析的理论框架。  相似文献   

12.
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 :一、侵权人向受害人实施诽谤(或侮辱)等行为 ;二、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社会评价降低 ;三、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名誉评价降低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侵权人具有过错。其中要件二即指损害结果 ,由于个案的不同情况 ,具体的损害结果如何则有赖于司法实践来阐明。由于社会评价的发生需要有关被评价对象的诽谤语言公之于众这一事实 ,因此诽谤语言是否被公开成为实践中名誉权侵权是否构成必须考虑的条件 ;也就是说 ,侵权人只有在公开场合或使公众了解的方式对受害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 ,才能…  相似文献   

13.
诽谤罪的比较研究应审度国内外立法规定,基于刑法理论与生活事实展开。我国诽谤罪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差强人意,应站在民主宪政的高度,衡平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侧重保护宪法上最基本的言论自由,合理认定诽谤罪的成立条件和刑罚范围。在解释论上,诽谤罪不适用于政府机关对象,限制对诽谤政府官员名誉的刑法保护,扩大适用于法人等团体和死者;名誉和诽谤事实等内容司法中应具体判定;诽谤罪的未遂不予处罚。在立法论上,应以独立条文规定诽谤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应取消捏造行为的规定;可将通过印刷品、传媒等方式实施诽谤规定为加重法定刑;诽谤事实不限于虚假(作为例外,诽谤死者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可专条规定诽谤死者罪或在诽谤罪条文中增加一款规定诽谤死者的法定刑,并且明确限制可以提起告诉的死者亲属范围;应对诽谤不罚事由作出专门规定。诽谤罪的犯罪圈从长远来看应逐步限缩。  相似文献   

14.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9条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或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写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该条第2款);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该条第3款)。”上…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22,(4):65-80
我国刑法与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存在差异。在损害他人名誉事实非真实性的主观状态上,刑法采“故意捏造”标准,而民法采“合理核实义务”标准。虽然法律部门差异和刑法谦抑可作为解释理由。但我国的刑民差异与美、德等国不同,这些国家均有其实现刑民协调关系的机制。就体系性而言,我国诽谤法律调整的刑民差异导致法秩序整体的不协调。就价值判断而言,刑法的标准导致言论自由处于优势保护地位,在民法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则处于同等的位阶,刑民差异与宪法价值秩序统一原则相悖。就实际效果而言,刑法将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不实言论排除在外,将造成名誉权刑法保护的畸轻或畸重。刑法与民法均以合理核实义务标准为基本规则更可取。在涉及公众人物或公共利益以及多次转发等情形,刑法与民法对于名誉权保护也存在协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因精神损害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逐步增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哪些诉讼请求应按精神损害赔偿立案审理,哪些诉讼请求不属于精神损害,应另行立案或不立案,仍存在意见不一,界限不清问题。精神损害是法律术语,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诽谤他人(包括法人)名誉和人格尊严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是侵害公民名誉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18,(4):90-102
诈骗罪中的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具体事件或状态。对事实的合理界定需要特别注意事实的形态,以及与价值判断、意见表达和动机的区分问题。根据被害人的理解能力,如果被害人过度轻率地相信了一个明显不合理的说辞,则应排除行为人的责任;但如果根据被害人的领悟力,他相信荒谬言论是正常的,就应追究行为人的诈骗刑责。在被害人怀疑的场合,需要区分的是保护被害人财产安全的义务究竟属于行为人的负责领域还是被害人的权利领域,而这项判断应依社会一般观念确定。诈骗罪中的事实不仅限于虚假的事实,行为人作出符合事实性说明的,仍可能构成诈骗罪中的欺诈。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是当事人在受到侮辱、诽谤后自杀身死,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当事人自杀的原因往往是极为复杂的,有远因,有近因,有主观原因(如性格、境遇)、客观原因(受到多种刺激,侮辱、诽谤是其中之一),对行为人应负的责任该如何认定?这些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值得认真探讨、确当区分。侮辱、诽谤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侮辱、诽谤的故意,客观上必须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我们认为情节严重,既指侮辱、诽谤的内容,足以使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极大的侮辱和损害,也指对被害人  相似文献   

19.
1993年3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王国藩诉古鉴兹及作家出版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朝阳区法院认为:公民正当的文艺创作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创作文艺作品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撰写、发表文学作品时,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有损他人名誉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即是侵害了特定人物的名誉权。被告古鉴兹在其撰写的小说《穷棒子王国》一书中虽未使用王国藩的真实姓名与住址,但使用了“三条半驴腿”、  相似文献   

20.
李延枫 《北方法学》2020,(1):90-101
肇始于美国的公众人物理论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诽谤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名誉权法制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国内外学术界对这一理论的看法仍莫衷一是。我国司法实务界积极在审判实践中将公众人物理论作为涉公共言论名誉权案件的裁判依据,但司法实践的适用与公众人物理论和真实恶意原则的本意发生了很大偏移。因此,应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确立名誉权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原则以取代公众人物理论,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结合确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在具体适用规则上,应确立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公共言论的真实抗辩事由,涉公共利益名誉权纠纷应采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归责原则,同时减轻公民和媒体在涉公共利益名誉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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