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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途中爆胎,修理工应约赶来修补,在卸载轮胎时被爆炸的轮胎击中死亡。此后,交警部门认为,货车当时处于静止状态,不在行驶之中,不属交通事故.因此拒绝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货车车主认为,自己与修理工之间是有偿的承揽合同关系,修补过程中的伤害后果应由承揽人修理工自己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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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孙伟铭案已尘埃落定.法院认定孙伟铭追尾后逃逸途中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定性是准确的.但该案终审判决书中判决理由的定性部分,尚有值得商榷之处.目前,社会舆论对于交通肇事者要求严惩的呼声日益高涨,更有论者主张将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犯罪化,此时秉持理性的刑法理念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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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却赋予了"交通责任认定书"以证据的性质,而证据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时能采用何种方式对自己的权利加以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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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艳 《党的生活(青海)》2012,(7):58-58
小朱是一个跑长途运输的个体户。一天,小朱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到邻县运输货物,在返回途中,经过某十字路口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由东向南正常行驶左转弯的小车相撞,两车均有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在调查勘验中发现,李某系无证驾车,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小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因此认定小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鉴定结论小朱十分不理解,于是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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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09年1月春节期间,某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贺某驾驶本局警车回老家过春节(本人有驾驶执照)。途中一路鸣着警笛超速行驶,行至一拐弯处高速超车时与一辆摩托车迎面相撞,摩托车上乘坐着某村民一家三口人。事故当场造成摩托车上2人死亡1人重伤的惨剧。摩托车毁坏,公务警车也部分损坏。经对事故现场勘验认定,事故系公务警车超速越线行车相撞所致。问:贺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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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04,(3):47-49
张天辉乘坐妹夫送货的车到成都,不料途中发生车祸致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伤残赔偿不超过10万元.今后护理费该不该赔偿?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无先例.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金额56,8万元,被告不服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两费"该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