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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对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监督张月满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刑事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对刑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将此列为自己应尽的职责。一、人民检察机关对刑事损害赔偿进行法律监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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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其实施后却又普遍存在"赔偿难"问题。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缺失、刑事赔偿领域实行违法责任原则的不当、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与国家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若干芨待解决的问题等。新的国家赔偿法应树立检察机关在国家赔偿法中的法律监督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对赔偿对象、赔偿数额、赔付执行环节的监督权;要增设国家赔偿立案规定;将违法责任原则应修改为严格责任原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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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改变了旧国家赔偿法无监督机关的局面,但新国家赔偿法仍未能全面确定检察机关时国家赔偿进行监督的地位,对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监督权规定仍笼统、单薄。本文即对新国家赔偿规定的不足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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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讨论中,第一个热点问题是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是应当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中。这是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侵权制度并未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是不完善。主要是缺乏财产责任或金钱性责任。这就导致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少数案件则判决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文认为完善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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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指的是国家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部分。自从我国1982年《宪法》对国家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后,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尤其是有关国家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便日益完善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本文拟对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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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次巨大进步,标志着我国从“国家无责任到国家有责任”的立法转变。但该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可否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目前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我国民事领域已规定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目前不宜在国家侵权的领域再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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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克服新的执法不力倾向木剑《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保证和促进了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但也在少数检察人员中引发了一种新的执法不力现象,具体表现为:一、顾虑重重,生怕办错了案追究个人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对错铺。锗诉。错误拘留及在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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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正态度,正确认识人大的个案监督 第一,接受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二,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提高队伍素质的需要。 第三,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是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执法环境的需要。 二、找准位置,主动争取人大对个案的监督 第一、要建立大要案件报告制度。检察机关对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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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中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共27条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通过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和国家赔偿范围,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机制等规定,畅通了赔偿救济渠道,加强了公民的人权保障。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同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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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的关系之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我国的宪政框架内,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是在人大监督之下的一种法律监督,虽然二者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原理、性质、效力和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的关系,积极探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善于借助人大的力量,更好地推动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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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本文指出人大监督对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有其宪法和法律依据,个案监督是其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和手段,并遵循一定的原则,有利维护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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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文章从分析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出发,提出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就应当尊重人大监督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做到二者协调运用,共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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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而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在建立伊始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新《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这体现了我国行政法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但是,新法并没有对‘钡害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我国应当对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进行探讨,从而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提高相关规定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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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一府两院”正确行使职权是人大监督应有之义,本文从监督司法权行使角度对人大监督权作了一些理性的思考,认为人大的监督有其积极与有效的一面,但应建立保障司法的独立的基础之上,不提倡实施个案监督,指出人大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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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是现代民主政治架构中重要的国家权力监督方式。本文就人大视角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进行了梳理论证,将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实践进行了归纳总结,同时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挑战进行了分析,就人大视角下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进一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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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出人大代表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先后11次邀请人大代表对25起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进行监督。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将人大监督关口前移,实现权力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对接。这一新型监督机制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首先,为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构筑起新的载体。检察机关与同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是宪法确定的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权力运行规则。实践中,检察机关践行这一宪法主张,主要是通过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人大视察、评议,承办代表建议和人大批转的信访件等形式实现的。以上这些监督方式的共同特点是,接受人大监督具有被动性、滞后性和阶段性。邀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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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接受代表监督的法律理论基础 (一)代表监督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人大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构建了各级检察机关.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体现在诸多方面:选举检察长、批准任命检察人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等)、审议工作的报告、执法检查等.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人大监督并行不悖,1992年颁布实施的<代表法>明确了代表监督权行使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了代表监督的行使方式,同时规定了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相关组织接受监督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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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体现了我国行政法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但该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责任追偿程序也不完善,直接影响到该制度的运行效果。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