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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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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安民 《求索》2007,(7):88-90
严格责任最早出现于民法领域,19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刑法也引进了严格责任的概念。一个多世纪以来,严格责任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成为英美刑法的一大特色,并且对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与我国的不同,其对严格责任的定义也就体现出不同的趋向,如果僵化地套用他们的犯罪构成对严格责任作界定则难以反映出严格责任的真正含义。  相似文献   

2.
转变职能建设诚信责任政府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责任、诚信是为政之枢要。建设诚信政府 ,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 ,维护和实现社会主义正义 ,是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建设责任、诚信政府应实现四个转变 ,一个突破 ,最重要的是必须有严格的政府责任制度作保障。  相似文献   

3.
浅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兼谈债权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琼娥  李雪琴 《理论月刊》2003,(3):51-53,75
我国现行《公司法》,一方面执行的是极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公司法设计的目标与现实出现了极大的反差。本文在考察国外公司法的基础上,从加强股东出资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完善董事责任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陈柏祥 《求索》2012,(3):152-154
环境问题是现代国家面临的重大课题,在本质上它涉及到侵害者与受害者、国家之间的利益权衡问题。本文通过梳理中国当下文献,发现更多学者仅仅从环境问题的负面影响分析问题,自然而然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明责任问题上要求严格责任下的证明责任;这是一种片面看法。如果放在利益权衡的视角分析,则发现严格责任不能解决问题,立法者、法官需在刑事政策视野下,通过立法、司法具体划分以界定相对严格责任和绝对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方更好地明确检察官、被告具体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5.
侦查讯问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等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主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保证诉讼效率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实现利益与价值的平衡为指导。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侦查讯问方面应确立讯问前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严格讯问时限并规定不得夜间讯问,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律师权利,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超期羁押的责任,同时引入沉默权制度,确立默示沉默权。  相似文献   

6.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中并无严格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由此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现行刑法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基于制度基础与现实诉求的考虑,在对严格责任进行科学定位的前提下,有必要在食品安全犯罪的罪过认定中引入严格责任,以强化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与社会责任.在食品安全犯罪的严格责任制度的设计上,对严格责任的适用做出合理限制,以防滥用该制度的严厉性,从而保障其价值功能的正常发挥.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系我国《合同法》上的一项极其重要制度,实践这一制度亟需明确三个根本理论问题:一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内涵;二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三是缔约过失责任中举证责任如何分担。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在这几个方面的规定都欠充分,存在诸多缺陷,本文在深刻剖析这些缺陷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严格责任肇始于域外刑法 ,但其反映的价值理念具有一定的普适意义。作为罪过责任原则的补充 ,严格责任侧重于受害人及社会利益的保护 ,有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提高诉讼效率。从实然的立法看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绝对排除严格责任的犯罪。  相似文献   

9.
理性、激励机制与企业社会责任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期有关中国产品质量在国际市场上不断受到质疑、排挤和挤压的讨论表明,我国加入WTO后,适应一系列国际游戏规则的政策时滞效应开始显现,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放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框架内加以讨论。本文把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企业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以及自愿责任,通过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与平衡的分析,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和机理在于企业受到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以及由此逐渐演化为以标准、法律等为形式的正式制度的约束,并通过激励机制的传递使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趋于一致从而使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自发考虑非股东利益的内生行为。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与平衡即企业利润目标和社会利益目标的冲突与平衡,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提出和构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要求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应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分层级进行。  相似文献   

10.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嬗变由于受到社会特定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伦理道德现象以及国家法律政策的影响,经历了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严格责任的四个阶段。本文将从美欧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这一法律制度的嬗变入手,通过分析与总结,提出了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必要性,并在提出了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应该注意避免的几个误区以及我们在采用严格责任制度开始后应该做好的一些补充对策。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人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障碍。在坚持公司营利性的同时应强调其社会责任,奠定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石。由于公司的特殊性,有必要在一般债权救济之上建立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人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障碍。在坚持公司营利性的同时应强调其社会责任,奠定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石。由于公司的特殊性,有必要在一般债权救济之上建立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相似文献   

13.
广东电子废弃物监管活动存在着未建立规范的回收途径、未形成稳定的资金补贴来源、未建立电子废弃物集中处理场的监管规范以及未建立二手电子电器产品的监管法规等问题,原因在于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法制存在重大缺陷:立法思路仍为末端治理模式、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弱化及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担不明确。广东电子废弃物监管地方法制的创新应当以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理论为依据,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范,重点强化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尤其是生态设计义务与电子废弃物处理的行为责任,建立基于责任分配明确得当的利益相关者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4.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与责任保险理论联结的基础上,风险社会背景、侵权责任社会化、责任保险以及强制性保险等社会制度条件的成熟有利于我国现阶段该险种的推行。其本质上是基于环境侵权责任的一种分散环境风险的法律技术,遵循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修正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以及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纳入渐进性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除外责任应细分为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应规定应予完善,并在下一阶段以立法模式发展该险种。  相似文献   

15.
民主的真义与政治排斥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民主的定义很多,但是主要可以从理论基础、制度安排和实践保障3个方面加以界定。民主的理论依据是人性的不完善;民主的制度安排重在监督和规范权力拥有者的言行,防止权力的误用乃至滥用;民主从实践上严格保护少数,强调少数人的利益不能被所谓的“大众利益”或“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任意牺牲。近年来新出现的政治排斥理论说明,任意剥夺所谓“少数人”政治权利的做法是违反民主原则的。  相似文献   

16.
朱春华 《传承》2008,(12):122-123
从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到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经营理念的转变,与新的理论学说的兴起不无关系。企业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凯恩斯主义和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社会本位思想、系统论思想都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有利的思想理论基础。立法者注意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公司的营利目的与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否认,都反映了立法者追求利益平衡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17.
严格责任为英美刑法所承认的 ,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严格责任的运用。严格责任可分为绝对严格责任和相对严格责任。前者因与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归责原则相抵触 ,不足取。对于后者 ,我国刑法理论应对其加以吸收 ,使之与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相协调 ,作为过错责任的发展和补充。  相似文献   

18.
邓姗姗 《前沿》2003,(9):122-124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当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确立对维护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 ,这一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却是极不完善的 ,它的诸多方面的内容在我国民法学界也存在着许多争议。本文试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理论基础、性质、法律效果、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对这一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并在某些方面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梁秀娟 《传承》2010,(27):142-143
工业化和经济发展引起环境犯罪是客观的必然,我国应将严格责任制度引入环境犯罪中。所谓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特定行为,而不问主观罪过或者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仍然构成犯罪的刑法制度。将严格责任制度引入环境犯罪是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立法及司法实践之必要,有利于弥补过错责任之不足,有效地防止和制裁环境犯罪,体现刑法的功利与公正。  相似文献   

20.
当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时,被违约方得以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这已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肯定与体现。但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做法,学界对该问题也未作全面评述。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要意义。以合同违约解除为视角,从合同解除的效力理论出发,结合各国立法例和学说,界定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有助于完善合同解除制度,进而达到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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