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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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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本质上来讲,一般公用物相邻制度是以一般社会公众对一般公用物的使用权、受益权为核心的权利义务系统,其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公用物财产安全和保障公用物运营安全。一般公用物相邻关系在不动产的种类与性质、权利义务设置等方面明显不同于一般相邻关系,当属有别于民法相邻制度的另一法域。一般公用物相邻关系在公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一般公用物制度中普遍存在,与民众生活关系至为巨大。鉴于此,我们必须重视一般公用物相邻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完善公物法体系,以推进当下正在进行的一般公用物制度"政企分开"改革。  相似文献   

2.
瑕疵救济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设计直接取决于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理论界定。基于理论界将不动产登记与一般行政管理行为相等同的基本认识,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顺理成章采取了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救济。但行政程序无法实现对公信力阻却的救济目标,行政诉讼并不具备普遍纠错功能。基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复合性质,我国登记瑕疵救济应将既有的行政程序模式转制为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作为应对,我国应把不动产登记行为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排除,采取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的一元模式。  相似文献   

3.
地役权是最古老的物权制度,其产生甚至要早于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应建立不动产役权制度,使其涵盖海域役权,克服地役权制度的不足,并创设新型的不动产役权;供役不动产人应包括不动产的一切物权利用人,需役不动产主体则不宜作任何限制,我国应建立土地使用权人自己役权制度;不动产役权内容的约定性、类型化的困难性决定了不动产役权登记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4.
对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无权处分的存在,而无权处分应当是名义上的权利人处分了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但实际上其并非实际上的权利人.实践中屡屡发生冒充房屋产权人出售"二手房"经过户登记给第三人的情形,因冒充者不是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合法权利人,其无权发动物权变动,故不应属<物权法>106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之情形,第三人无权主张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正确理解无权处分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确适用的前提.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在我国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际,构建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时机已然成熟。我国台湾地区将不动产信托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中,区分信托公契与信托私契,平衡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价值维护之利益的经验,值得借鉴。信托关系当事人及受益权的信息,应当纳入登记范围,以实现登记之目的。登记簿之设置则不宜采取“双登记簿”模式,而应将信托登记内容纳入不动产登记簿。  相似文献   

6.
厘清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前提和逻辑起点,文章从理论界关于不动产登记性质的不同认识谈起,通过分析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得出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行为的结论。具体而言,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一种准法律性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7.
依法治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行政法治原则在公安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是指警察权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法律规定行使。警察权的性质是行政权 ,而非司法权。对警察权的控制 ,应在治安行政领域适当分解其行政职能 ,贯彻司法控制原则 ,并保证警察权的独立行使 ;在刑事侦查领域 ,实行检警一体化和司法控制  相似文献   

8.
依法治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行政法治原则在公安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是指警察权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法律规定行使。警察权的性质是行政权 ,而非司法权。对警察权的控制 ,应在治安行政领域适当分解其行政职能 ,贯彻司法控制原则 ,并保证警察权的独立行使 ;在刑事侦查领域 ,实行检警一体化和司法控制  相似文献   

9.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然而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参加适用范围狭窄,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既有独立参加的性质又有辅助参加的性质,使其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不确定,导致对案外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司法救济不周。因此,应重新设计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  相似文献   

10.
土地储备库里存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但无建设用地使用权,更无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地役权,也不应该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权利。该国有土地所有权并不归属于土地储备机构,而归国家享有。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概念分析,我们得知,善意取得涉及到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善意第三人的“无辜”之间的利益博弈,究以何者为优,见仁见智,但一般认为应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且将其扩充适用于不动产。虽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是确定的事,但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仍存在不同见解,且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仍是通说,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适用,分歧为何如此严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其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正当?笔者对此持肯定观点。  相似文献   

12.
不论动产、不动产均存在无权处分,因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也应如动产一样,以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调整。在一个不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立法上应予肯认而非拒绝,其解决权利冲突的办法是确立抵押权的实现位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的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之标的仅限于工程本身不够,还应及于工程所用之土地使用权,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应以登记为条件。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争议之声一直不绝于耳。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实质正义等应然价值,这些价值的不断延伸作用,必然适用到不动产领域。同时,动产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决定性要素是动产占有公示的"表见性",而不动产所有权同样具有登记公示的"表见性",故可推理不动产亦适用善意取得。另外,不动产登记公示之公信力也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直接原因、抽象本质及理论支撑。简而言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由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应然价值的发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基本性质的拓展以及不动产登记公示之公信力共同作用的必然产物,该制度从理论上是可以证成的。  相似文献   

14.
预告登记的保全对象主要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这类权利有遭遇"一物二卖"等中间处分行为的危险。其原因在于,此类权利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内含于某些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登记制度也是这些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对此风险,法律一般利用预告登记、损害赔偿以及债权人的撤销权等制度加以对抗。其中,预告登记有明显的优势:不但能够保障合同目的实现,而且防险成本低。这正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这不但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也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中得到进一步细化.不动产物权登记简称为不动产登记.从不动产的权利属性上看,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属于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制度,这一点已经得到大多数法学专家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同,而不再像以前很多人理解的是一项行政管理制度.鉴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亦尚未制定出基本的法律以供遵循,就当前有关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全面剖析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律法规和其中的利弊,可为下一步制定详尽的不动产登记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16.
预告登记,属于与本登记相对应的预备登记,可以发挥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功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和顺位之效力.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一定物权化表征,即可对抗第三人.司法解释可对其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以更好地保护请求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在治安防控诸要素中,物的治安防控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更显突出。物包括动产物和不动产物。探究物的治安防控作用,应以不动产物为着眼点。物权是人的基本法律权利,成为满足人的需求的直接冲动。在不动产物权的驱动下,物的社会治安防控功能得以充分显现。构建系统完善的不动产物权制度,发挥物的治安防控作用,是社区治理蓬勃发展的出发点、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以及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的动力源。  相似文献   

18.
海洋是重要的“蓝色国土”,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对国家安全也举足轻重.海域使用权的获得来自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与使用权许可行为性质不同.登记行为的效力在于没有相反的证据下,产生权利推定存在的效力.界定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的性质,不但能够明晰学理概念,也更加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选择适当的权利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9.
相邻权性质辨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不动产物权制度中的相邻关系的产生及其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 ,对相邻权的性质做了辨析 ,认为相邻权性质上属于相毗邻不动产所有权上之救济权型请求权 ,即只是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而非独立的民事权利。是相毗邻不动产所有权上之“必要限度内”的停止侵害请求权、预防危害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回复原状请求权的合称。可以说 ,相邻权是“一束权利”。  相似文献   

20.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经由此种登记,债权请求权得以对抗第三人。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适用;内容缺漏不利于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应当结合我国自身情况,从细化适用范围、补全效力内容及增加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去完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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