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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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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效民事行为在我国立法上采用自始无效的体例,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和当然无效的行为,毋需确认程序的确认,也不受确认时限的限制。尽管新《合同法》更改了原《民法通则》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具体类型,但就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需确认这一点来说,却是共同的。该文认为,法律默认无效民事行为既存在又无效的自然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将产生许多的不便与弊端,主张我国立法能够采纳自始无效与宣告无效折衷的方式,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的时限,以使这种无效民事行为的自然状态尽快结束,回复权利的原始状态  相似文献   

2.
民事行为制度作为大陆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蕴涵维护意思自治和限制意思自治的双重内容。其中,无效民事行为制度旨在维护意思自治而限制意思自治,因此需要运用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来缓和存在诸多无效民事行为的现实矛盾。通过结合各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和判例,建议我国构建无效民事行为转化的一般性制度和具体规则,并对物权法与债权法两个领域进行针对性分析,尝试证成我国引入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3.
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被大陆法系各国继承,其历史发展过程与经济交往加深、各国对意思自治的日益重视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我国虽未建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转换制度,但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经历了从严格到宽松的发展过程。这种大趋势也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相似文献   

4.
唐英 《行政与法》2012,(10):102-10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的性质为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其本质为脱法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与传统民法中的虚伪表示行为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评价应采取宽容和弹性的态度,不宜一律规定为绝对无效,而应交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5.
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忠 《法商研究》2007,24(2):76-82
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具有贯彻意思自治、实现公平、效益、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也是一个具有广泛适用空间的制度,包括法律转换和解释转换两种。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的适用事由包括意思表示瑕疵、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形式不合法等几种。就适用领域而言,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可以适用于民法和商法的各个领域。考虑到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尤其是物权法应引入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  相似文献   

6.
法人目的的限制系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之限制,以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行为为其外在表象。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不宜认定法人目的外行为绝对无效。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无效,但民商立法已认识到这一做法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并于合同法中有所修正。  相似文献   

7.
孙蕾  房绍坤 《政法论丛》2013,(5):117-122
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是缓和民事行为无效后果之绝对性的一种重要法律机制.一个有效的民事行为转换应符合三个方面的要件,即基础行为要件、替代行为要件和对转换的限制.就基础行为要件而言,转换的对象须是无效民事行为,包括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就替代行为要件而言,替代行为须为有效行为且存在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但替代行为并不包含于基础行为之中,其效果也不得超越当事人所意欲达成之民事行为的效果;就转换的限制要件而言,民事行为的有效性解释应先于转换进行,但经补救而有效的无效民事行为无需转换,因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法转换,违背法律的无效性规范宗旨的民事行为不得转换.  相似文献   

8.
无效法律行为用语不可屏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无效法律行为一词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而我国的民事法律及某些学者却以民事行为或无效民事行为取而代之。其理由种种,概出于对“无效法律行为”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加以研讨。  相似文献   

9.
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祝传颂 《河北法学》2001,19(2):88-94
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后果应该包括行为无效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应涉及行为无效。大陆法系各国 (地区 )立法上也有两种体例。分析我国《民法通则》所支持的第一种观点的错误及原因 ,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直接后果只能是行为无效 ,即行为不产生拘束力。但事物是发展的 ,当行为人误认为行为有效而进一步行动时 ,就可能引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间接后果 ,这显然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本身。进而分析直接后果与间接后果的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0.
刘兆年同志编著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书认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引起民事上法律后果的行为,既包括合法的、有效的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和可撤销的行为”,“从广义上说,凡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就可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实际上是以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代替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和无效法律行为。因此,可称其为民事行为代替论。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要是公民、法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深入研究民事行为,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于指导和规范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对民事行为的几个基本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民法通则》在中外民法史上首创民事行为的概念,并运用这一概念对传统民法的一系列概念进行了大胆的变革。例如,以“民事法律行为”取代“法律行为”;以“无效的民事行为”取代“无效的法律行为”;用“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代替了“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2.
论无效民事行为的承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无效民事行为的承认尹田民事活动中,对于某些缺乏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依法主张其无效,也可对之予以承认,使之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无效行为的承认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但是,我国民法理论对此尚未展开深入研究,立法上也缺乏必要规定,致使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19,(6):5-16
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14.
洪学军 《现代法学》2006,28(4):74-81
我国《民法通则》一方面以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形式概括规定了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另一方面又列举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具体情形的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的逻辑空白。这种立法模式有违意思自治,也与各国立法的普遍选择相悖。民事行为有效具有先验性,是不能被“证实”而只能被“证伪”的,立法不应从正面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行为一经成立即应推定为有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15.
所谓民事行为的追认,是指追认权人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所谓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不同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据传统民法,该类行为主要有三种:其一为须第三人追认的民事行为,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其二为须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即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缔结的民事行为;其三为无权处分行为,即无处分权人处…  相似文献   

16.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其实质是一种违法行为。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均规定了无效民事行为财产处理的三种方式。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这三种处理方式和划分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尚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仅就此略谈管见。  相似文献   

17.
试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违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民事行为是相对于有效民事行为而言的。如果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即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则这种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的性质是否合法。1805年,德国学者贺古(Hugo)在其名著《法律大全(pande kten)》一书中首创的法律行为(Rechtche Geschaft)概念,即指一切合法民事行为。以后,德国学者萨维尼(Savigny)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创设的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18.
杨少平 《法制与社会》2013,(31):231-232
判断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的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审查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通常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就得到了保障.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本文以原告某市信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市迎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简要的以案例讲解了买卖合同中的合法性与可撤销.  相似文献   

19.
我国经济合同法对无效经济合同、民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均未下定义.从现实市场经济发育的情况看,似可将无效经济合同表述为:不符合法定必备条件而成立的、自始不得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经济后果的经济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从中可以看出,无效经济合同有如下三个特征:  相似文献   

20.
无效和可撤销民事行为及其认定和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系统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这些规定准确、深刻地反映了我国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活动的实际。正确理解和实施此规定,对理顺民事关系和促进、保护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认定、处理的意义和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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