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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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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卢桂生、卢斌于1983年3月20日晚8点钟左右,将女青年帅某、魏某带到一房间内,卢桂生提出要与帅某发生两性关系,帅不肯,卢桂生即去拖帅,因拖不动,叫卢斌帮忙。二人将帅拖到床边,推到床上,卢斌帮忙捉住帅的双脚,卢桂生对帅某进行了强奸,并将帅某眼角打起了一个包。随后,卢斌与  相似文献   

2.
正确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查清主谋,是准确定罪量刑的重要条件。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以狡猾的伎俩,编造虚假的供词,以掩盖事实真相,推卸罪责。尤其通过对吕××等轮奸案的审理,使我进一步体会到:审判人员要善于调取和使用证据,特别注意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动员证人消除顾虑,提供真实情况,配合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做斗争。  相似文献   

3.
《人民司法》今年第三期和第五期分别刊载了周洪金同志和华鼎同志就卢桂生、卢斌强奸案及有关问题的文章(以下简称《周文》、《华文》)。笔者也想就卢桂生、卢斌的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谈点管见,同读者共同探讨。 卢桂生不构成强奸罪 我们常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查明案情事实。这里所说的事实,是指案件的整个事实。它既可能是一时或一次突发的事件,也可能有着较长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过程。我们应该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整个案情,然后依照法律对案情作出综合分析判断,以确认整个案件的性质。 就卢案来说,1983年3月20目卢桂生在卢斌的帮助下,强行与女青年帅某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  相似文献   

4.
《法学》1986,(6)
对于共同盗窃犯罪人究竟是按各人的分赃所得额,还是按参与盗窃总额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有争论的,有必要进行认真的探讨。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按刑法总则有关规定,即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  相似文献   

5.
面对正犯与主犯的关系问题,双层区分制理论批判了单层区分制理论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处理方式,主张在定罪层面采取形式客观标准区分正犯与共犯,在量刑层面采取实质作用标准区分主犯与从犯。然而,形式客观标准存在理论弊端,分层定位的理论构造更是具有内在缺陷,双层区分制已经实质性地沦为了功能意义上的单一制。区分制下的重合式关系模型以及围绕违法与责任所构建的递进式关系模型均存在理论缺陷,不宜作为解释正犯与主犯关系的理论构想方案。应当将作用力的质量区分作为结构支撑,以此构建递进式关系模型。一方面,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建立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基础上,是作用力质差的体现,共犯必定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另一方面,如果正犯唯一,正犯即是主犯;如果正犯不唯一,再依据作用力的量差在共同正犯中区分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将作用力的质量区分作为结构支撑的递进式关系模型具有量刑过程精确化、有序化的理论优势。  相似文献   

6.
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7.
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的刑事责任相对而言的.因此,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从犯比照主犯处罚,这就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提供了参照对象.从犯如何比照主犯处罚,是一个对从犯处罚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在刑法理论上还缺乏研究.我们认为.从犯在比照主犯处罚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8.
关于共犯人分类刑事立法的再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古今中外,对共犯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分类的标准上看,不外乎两种分类:一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加上一个组织犯。笔者称之为分工分类法。二是依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有的还加上一个胁从犯。笔者称之为作用分工法。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分类方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对教唆犯,则依其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归入主犯、从犯与胁从犯,教唆犯不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相并列的一类共犯人。  相似文献   

9.
英国刑法中的共犯观念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共犯观念有较大区别。1967年,英国制定的《刑事法令》又使普通法上有关共犯的传统观念产生了某些变化。本文拟就英国刑法中共犯的几个问题作些简要说明。(一) 1967年以前,英国刑法将犯罪分为三类,即叛逆罪、重罪和轻罪。叛逆罪中没有从犯,对参与者均以主犯论处:轻罪中则没有必要划分主从犯;在重罪案件中,以行为时是否在场及时间作为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二类四等。第一类是主犯,犯罪时实际在场的是主犯。主犯分二等,亲自在场且亲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及虽不在场但通过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或无责任能力及其他不知情的第三者实施犯  相似文献   

10.
共同犯罪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尤为突出。刑法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等不同的共同犯罪人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种类和幅度,为了正确定罪量刑,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团伙,就必须正确认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1.
庄绪龙 《人民检察》2023,(19):17-21
在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中,追赃挽损工作面临挑战。在应然意义上,传统观点所主张的首要分子、主犯对所有退赃退赔数额承担责任,其实并不是一种排他的完全责任,而是一种在从犯退赔基础上的兜底、补充性责任。在逻辑上,首要分子、主犯承担退赃退赔责任的前提是,需要明确其他从犯退赃退赔的边界,即首要分子、主犯承担退赃退赔责任的范围,应扣除其他从犯退赃退赔的数额。首要分子、主犯由于“罪深刑重”,其退赃退赔的动力明显不足。对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首要分子、主犯退赃退赔应与其量刑挂钩,否则退赃退赔可能是“空中楼阁”。在退赃退赔应与其量刑挂钩的理论预设下,法益恢复理念可能是比较适宜的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12.
聚众斗殴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接触较多的犯罪,实践中聚众斗殴罪在定罪量刑上均存在一些问题,如聚众斗殴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相互混淆,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后与直接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较难区分,对在聚众斗殴中起不同作用的人如何认定主犯、从犯或不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模糊不清等。这一方面是由于办案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理解存在偏差。该《意见》中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对直接加害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3.
预审室内,科长将一摞案卷移到了警官欧阳应春的桌上。“这个畜牲毁掉了一个下世纪的人才。” “这个‘贫农’确实不是人。”欧阳看完后吐出一句话。 被称为“贫农”的是个前一阵子逮到的系列抢劫案主犯。经过深挖又牵出一起强奸隐案。主办警官与“贫农”案犯有一段令人啼笑皆非的对话。 警官:你为什么要强奸那名妇女。 案犯:我看到她十分漂亮。 警官:强奸现场还有些什么人?  相似文献   

14.
未签名的鉴定结论不能作证据张劲松最近,某市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轮奸妇女案。主犯李××在公安局预审、检察院提审时都承认自己的罪行,没有异常表现。但在案卷移送法院后,被告人李××的家属却说李××有精神病,没有行为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为此,法院将李××送至河...  相似文献   

15.
《刑法》“共同犯罪”一节共有五条,可以看出,共同犯罪的构成是开放式的规定,但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却是封闭式的规定,只有四种类型: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迫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不存在其他类型的共同犯罪人和刑事责任。显然,要确定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对所有的共同犯罪人作出分类,确定他们要么是主犯,要么是从犯,要么是胁迫  相似文献   

16.
在狭义的共犯分类中,与教唆犯相比,学界在帮助犯的研究方面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帮助犯与实行犯的界限,历来是德日刑法学界探讨的焦点。在我国的共犯论体系下,明确厘定帮助犯与实行犯、帮助犯与教唆犯之间的界限,重塑帮助犯与主犯、帮助犯与从犯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正确定罪,而且有益于合理量刑。  相似文献   

17.
刑法分则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其原因是该行为在组织犯罪中的常态化,这样的规定并不完全排除刑法总则关于从犯处罚原则的适用,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仍然需要结合刑法总则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相关司法解释将协助组织卖淫确定为一个罪名并无不当.为了合理解释帮助行为单独定罪的立法现象,需要正确理解刑法理论、刑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三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没有直接实施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对犯罪的实施起一定作用的人,可以构成从犯或次犯。根据一般规则,他们的责任是派生的,并从属于实施犯罪客观构成要件之行为者的责任。如果不加以限制,该规则就会导致一些极其无价值之无罪判决。为给那些甚至在直接实行行为人因某种原因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间接地参与犯罪的人定罪,英国和澳大利亚法院都采用了一定的原则或者策略。有一些案件中的论理好象要否定一般规则,但大多数权威人士虽然接受一般规则,但却又劈出一块作为有限的例外。在英国法中,主要例外是无辜代理之例外。澳大利亚法院则更为慎用这一策略,而力求通过协作行为原则定罪。本文坚持认为,在某些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更好的基础,是因果关系这一基础。导致一个无责任者实施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人,是主犯而不是次犯。除此之外,他们的刑事责任所要求之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是个犯或主犯所要求之主观要件,而不是次要主体之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19.
1996年12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受理了周××、肖××、雷××抢劫、强奸上诉案。通过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和运用证据,有效地避免了一起错案。一原审法院认定,1996年4月18日深夜,被告人周××纠合被告人肖××、雷××及雷庆东(另案处理)窜到佛...  相似文献   

20.
论胁从犯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胁从犯不是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我国刑法中 ,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其中 ,前三类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的 ,并且这种作用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呈递减趋势。也就是说 ,胁从犯是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 ,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主犯和从犯 ,这是理论界对于胁从犯的共识。然而 ,认真思考胁从犯的概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 ,笔者以为下述两个问题值得重新审视 :1 .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人 ,而被胁迫参与犯罪这一事实是否充分说明了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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