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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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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峡两岸民法出于扩大人格权保护范围的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创设了各自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前后期的不同形成与表述。仿照瑞士人格法产生的“台湾民法”第18条规定人格权的认识而形成的“前期一般人格权”的表述,与借鉴德国一般人格权概念修正“台湾民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中的“其他人格权益”而形成的“后期一般人格权”概括原则的表述,其前后期的一般人格权作用完全不同。而大陆《民法典》经过司法解释“人格尊严”形成了“前期一般人格权”的表述,之后在《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的规定形成了作为“后期一般人格权”的表述;前后期的一般人格权作用也有所不同。但是海峡两岸一般人格权都是前期与后期之间法律延续的连接结合,各自能够展现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协调全貌和构成状态。通过互为借鉴,取长补短,可进一步相互完善之。特别是台湾一般人格权创设的一些优势对今后大陆该制度的完善和实践具有启迪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德国宪法人格权——以一般行为自由为参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构成德国人格权法的两大组成部分。德国宪法人格权以基本法2条1款为基础规范。基于对2条1款的不同解读,宪法人格权经历了人格核心或一般行为自由,一般人格权和一般行为自由,以及自由的平等权维度三个阶段的发展,并形成了无名基本权和有名基本权两大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3.
虽然人格权立法在我国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如何克服具体人格权规则因涵摄能力不足导致个体人格利益无法在法律上获得充分救济这一难题,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仍存在较大问题。对此,德国最高法院通过法律续造发展出的一般人格权规则,尽管因其所要调整处理的人格利益的多样性而存在内在紧张,然而由于它所赖以确立的基本价值以及相应外部规则的巧妙设计,使得这种内在的紧张得以消弭。而同样是司法实践的产物,我国侵权法中的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却因赖以确立的基本价值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外部适用规范的不完善,而使得补充具体人格权规则涵摄能力不足这种规则确立时所预设的目的无法得到实现。这也决定了该规则在嗣后立法中被舍弃的命运。  相似文献   

4.
一般人格权制度的产生及其模式是与民法典尤其是人格权法的立法模式息息相关的,因此,受限于不同制度背景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必然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从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大背景着眼,将一般人格权的内涵予以明确规定,才是我国民法典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5.
曾丽 《法制与社会》2010,(2):124-125
人格特征商业利用之财产利益保护,在德国相对保守。由于德国民法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限制,德国现今主要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逐步承认人格特征之财产利益。本文通过对德国民法第八百二十三务的扩张解释,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之财产利益保护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齐晓琨 《现代法学》2007,29(1):184-192
德国《民法典》对损害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赔偿并没有进行规定,它是德国法中一项典型的判例法制度。联邦宪法法院通过“索拉娅案”的判决,确认了以往的审判实践和学说所建立的“一般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该判决书内容的研究,即可了解这一制度在德国发展的历史、当前的基本形态以及未来的趋势。  相似文献   

7.
<正>具体人格权概念是我国人格权理论中广为使用的概念。学者们在与一般人格权相对的意义上将其界定为以具体人格利益为保护客体的人格权。〔1〕但是,何谓具体人格利益却鲜有界定,与此相应,学者们关于具体人格权类型的说明往往只能通过列举的方式完成,而不同学者尽管对具体人格权类型及个别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存在一些共识,但其认识上的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2〕因此,在我国,什么是具体人格权依然是一个理论上没有  相似文献   

8.
德国法学的主流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财产性内容和精神性内容两部分,但对此观点一直存在争议。基于现有制度困境、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价值基础以及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利(用)益权二元共存的模式不可行等三个方面的原因,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有其合理性。由于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人格本身,因此,一般人格权的财产性内容应受到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规则、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性内容、生者之间转让以及救济时的实际履行排除等多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人格的伦理价值体现为独立、平等、尊严、自由、自主和完整等。民法对人格伦理价值的保护是由主体资格的确认、财产权利的赋予、契约自由、侵权救济和人格权等构成的规范体系。其中,主体资格的确认保护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间接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侵权责任使得被侵害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得到救济,人格权则以绝对权的方式保护人格自主和人格完整。准确界定人格权的内涵,将能够通过绝对权方式进行保护的人格的伦理价值转化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保护对象,是人格权立法明确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蕴含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相似文献   

11.
周云涛 《中国司法》2010,(4):102-105
德国法上人格权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部分①:一是在民法中对民法人格权的探讨。具体言之,或是在民法总则部分论及姓名权时对以一般人格权为核心的人格权制度加以探讨②;或是在侵权法部分,将一般人格权放到作为侵权行为核心条款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③的“其他权利”项下予以集中阐释④。二是在基本法(宪法)中对具基本权位阶的宪法一般人格权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周玥 《法制与社会》2014,(6):246-247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势在必行。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美国信息隐私权与德国个人信息立法有着典型意义。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为其权利基础。本文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观念前提下,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均不能满足我国内在要求,我国立法应以具体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13.
在比较法上,"人格权"并非"显学",①这一语汇明显具有大陆法色彩。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保护人格利益已为各国法制所共同认同。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立法技术,各国对人格权益的保护也各具特色。②美国法上并无人格权的概念和体系,但隐私权却具有大致相同的功用,其发展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隐私权的概念本身即源自美国,历经百余年的发展,美国法始终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影响甚巨。③笔者不揣浅  相似文献   

14.
一般人格权(Allgemeines Pers lichkeitsrecht)是一个纯德国式的概念和制度,但是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却是所有民主和法治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如何  相似文献   

15.
随着中国大陆与台湾交流的扩大与加深,民间纠纷不可避免,仲裁日益成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就仲裁的相关法规、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要件、管辖权、执行的进行、中止、恢复及终结、仲裁裁决的形成、仲裁裁决的执行力等方面分析了两岸仲裁法律制度的不同规定,并就其中的若干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6.
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是宪法与民法之间关系的缩影,对其互动原因的分析研究,旨在探求影响和决定公法与私法、宪法与民法之互动关系背后的深层原因,从而厘清影响我国当前法治建设进程的相关理论观点。现代以来,随着国家职能的变迁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传统的公私法二分式结构渐趋模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界限已不再分明,社会福利国家理论的兴起为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宪法与民法、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和广泛的作用空间。基于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双重需求,现代国家更多地介入到了私权领域和经济社会生活中而冲破了原有的理论和制度对国家公权所埋设下的层层藩篱,由此导致了公私法在现代社会的各个层面上的互动和交融。  相似文献   

17.
当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被他人以新技术手段侵害而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又难以适用时,人们首先会考虑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补充传统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足.然而,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受到限制时,民法是否会提供最后的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对此,德国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的一个裁定对我们颇具启示.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第1001条关于亲属身份权参照适用人格权编的规范有利于完善对亲属身份权的保护。基于参照适用这一立法技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体现的法定类推特色,需要对参照适用的可能空间以及参照适用的方式、对象和效果等具体规则进行法解释学层面的厘清。亲属身份权与人格权的牵连及差异分别为“适用”的可能和“参照”的限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对侵害亲属身份权中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的行为进行规制即为参照适用的可能空间,兜底性适用和适度性适用则是参照适用的妥善方式。经由规范意旨、相似性和体系性标准的考量,人格权编的规定对于亲属身份权的保护存在可以参照适用、部分参照适用和不能参照适用三种区分。通过参照适用,将产生身份权请求权的法律适用效果。基于亲属身份权的绝对权属性和更好地保护身份法益的需求,身份权请求权并不受限于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9.
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简言之要解决的是,如果一个时间段上的法律关系跨越新旧法律的交替,那么旧法所规定的法律效力是否、在何种程度上继续发生效力;或者是否应该以形式上的时间点为界限,让旧法上的法律后果丧失效力,依照新法重新做出安排。萨维尼有关法的时间效力理论就法的时间效力冲突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在德国民法上,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物权、债权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在法的时间效力方面设定了不同的规则。随着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几部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过程中新旧法律冲突的问题不断出现,目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也已经提上日程,民事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将会是立法者和学者都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德国法的相关理论与规定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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