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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正>苏市监规〔2023〕7号各有关单位:《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2月26日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2.
<正>苏市监规〔2023〕3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广告人才培养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2月4日江苏省广告人才培养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江苏省广告监管和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升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的契合度,加强全省广告人才培养实践基地的规范建设和管理,在全省范围培育一批示范效应强、培养效果好的高校、企业、培训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3.
<正>苏市监规〔2023〕4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2月7日江苏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正>苏市监规〔2023〕8号各有关单位:《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2月26日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健全标委会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标委会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5.
<正>苏市监规〔2023〕11号各有关单位:《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营造全面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良好氛围,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以标准创新助力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6.
<正>苏交规〔2023〕5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8日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地方铁路建设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家铁路局关于推进铁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7.
<正>苏市监规〔2023〕1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6日省市场监管局第4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苏政务办规〔2023〕1号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务办:《江苏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12月20日经省政务办主任办公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2月25日江苏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陕西政报》2021,(7):35-41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管局,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科研院所、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各相关: 《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3月3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2020年4月2日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激发计量技术创新活力,提高计量供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0.
<正>苏市监规〔2022〕4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便捷通道操作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2022年12月9日江苏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便捷通道操作办法第一条为提升进口产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CCC免办”)审核和监管工作效率,服务全省贸易便利化,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1.
<正>苏建规字〔2023〕3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无锡市、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维护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20〕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湖北政报》2023,(5):6-10
<正>鄂市监标规〔202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各有关单位:《湖北省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月29日湖北省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13.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粤药监规〔2023〕3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延伸检查管理规定》,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和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23年7月5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延伸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相似文献   

15.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正>SDPR-2023-0330003鲁市监计量规字〔2023〕 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为提升我省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企业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管理水平,推动“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两高”企业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7.
<正>晋市监规发〔2023〕14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所属事业单位,各协(学)会:《消费品缺陷信息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第22次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正>苏政办规〔2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8月2日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9.
<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0.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政务办、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门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制定了《江苏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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