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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苏财规〔2023〕5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正>苏财规〔2023〕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加强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苏市监规〔2023〕4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2月7日江苏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正>苏财规〔2023〕6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苏财规〔2023〕4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正>苏财规〔2022〕10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结构,突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正>苏药监规〔2022〕4号省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省局组织对2020年印发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暂行规则》(苏药监规〔2020〕2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14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决策等听证程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8.
<正>苏发改规发〔202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对我省2017年公布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3年6月30日。《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7〕1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似文献   

9.
苏财规[2019]1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规范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苏财规〔2023〕9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苏省财政执法领域第一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苏财规[2019]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正>苏环规〔2023〕2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3.
<正>苏金监规〔2022〕1号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规范本省交易场所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我局对《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2015〕36号)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2年12月29日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交易场所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号)、《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4.
苏政发[20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10月14日印发的《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2020年1月20日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提高本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相似文献   

15.
<正>苏卫规(监督)〔2023〕3号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监督所:现将《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1月6日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6.
苏政办发[202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精神,为推进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17.
<正>苏市监规〔2023〕7号各有关单位:《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2月26日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8.
<正>苏市监规〔2022〕4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便捷通道操作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2022年12月9日江苏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便捷通道操作办法第一条为提升进口产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CCC免办”)审核和监管工作效率,服务全省贸易便利化,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9.
<正>苏发改规发〔2023〕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苏农规〔2023〕1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各有关单位:《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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