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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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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事先规划好股权继承的相关事宜往往能在自然人股东突然离世时帮助公司平稳过渡,避免因股权继承发生纠纷而影响公司稳定经营。《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提供了股权继承的一般原则,即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由此,公司章程在股权继承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可知,自然人股东死亡时,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等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适用公司法的条款。初始章程与章程修正案具有不同的法理基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效力应分别作判断。在适用法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贯彻股东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3.
股权继承是非协议股权转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格性,所以,实践中关于股权继承的处理上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我国公司法76条对股权继承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虽然对我国的公司法制构建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弊端,难免在时间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时,应该对继承人的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但又不得阻碍其继承人对财产份额的继承,即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中,继承人只能基于继承取得原股东股权的财产性权利,而对于股东身份的继受,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原股东在生前已与其他股东就其股权继承达成一致,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  相似文献   

4.
我国<公司法>第76条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结束了我国股权继承方面的立法空白,使股权继承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然而,关于股权继承仍有诸多争议与探讨.通过对股权的性质分析,得出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因而可以继承这一结论;通过对域外股权继承立法的考察,得出许多国家立法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继承人股东资格取得这一结论;建议立法上应对股东职务身份能否继承、继承人是否应受行为能力的限制、胎儿股东资格继承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实务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5.
目次一、《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解读二、该规定存在之缺陷三、一点建议——变"股东资格继承"为"股权继承"一、《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解读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首次在我国规定了股东资格继承制度,其意在对我国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进行保护,并完善我国关于  相似文献   

6.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公司法》第76条做了规定,但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简单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处理时没有法律依据,而这些特殊情况是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必须要考虑和审查的. 一是股权继承造成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在多人继承股权情况下会造成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公司法》并没有对因股权继承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继承人即便取得公证书也不能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变更.因此公证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股东名册,审查公司股东人数是否会因股权继承超过法定人数.若超过法定人数则需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协商如何解决,或由其中一人继承,或由几人共同继承后办理股权转让公证.  相似文献   

7.
周霖 《法制与社会》2014,(13):39-40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上,必须弄清两个理论问题:即股权的性质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对股权继承的限制。可以借鉴德国、法国及日本等国的较为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制度。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如果其合法继承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8.
孙有强 《法人》2004,(6):94-95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继承、股份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表决程序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无疑增加了司法解决股权继承纠纷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9.
一、对股权转让的限制的分析(一)股权与股权转让权股权又称股东权(shareholder's right),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即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以其行使目的为准,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此种分类方法是股东权最为重要的分类方法,为日本学界通说,也逐渐为我国学术界广泛采用。股权转让权原则上归属于股东的自益权,但具有特殊性,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二)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股权转让的两项基本原则是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和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其中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是指股东有权自由…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既含股东资格,又有财产内容,尽管其具有身份属性,但不是人身权,可以转让,也可依法基于其他法律事实移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人合性,因而,公司其他股东可以限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公司股东资格。股东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必须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未禁止或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受股东资格。由于继承对象仅仅限于财产,继承财产的无须他人同意,故此项继受股东资格的情形虽被《公司法》第76条称为"继承",但本质并非继承,只是股东地位的移转,以及移转准用《继承法》的规定。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当股东资格分割"继承",或者"继承"后分割背离《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规定时,应当禁止分割。  相似文献   

11.
韩刚  董玉新 《山东审判》2006,22(6):88-91
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伴随着股份制企业的兴起和发展,有自然人股东的公司就不断发生股权继承问题。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股权继承做了一些规定,但是有些规定较为笼统,再加上股权继承本身的复杂性,使得股权继承在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都存  相似文献   

12.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我国原有的立法中,对因继承或遗赠而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则没有涉及。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关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但仍比较原则和笼统。本文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入手,探讨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条款设计的意义之所在,进而论证了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的内在价值关联性。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角阐述了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并结合新公司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较为细致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1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即股份内部转让没有限制的条件;而第二款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即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对外转让股份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股权转让的限制。  相似文献   

14.
徐浩 《北方法学》2013,(2):54-61
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后是否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成为股东,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发生股权转让后公司尽管有义务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但只在股权受让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后,才产生公司的变更义务。通知公司后即产生变更义务。在公司实务中,股权出让人在出让股权前向其他股东发出的通知有时可以认定为通知公司,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股东名册法理上的对抗效力与明文规定的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相互矛盾,而且只有公司才能申请变更登记,这会影响股权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损害股权转让双方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情形,因此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对转让股东不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但是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时存在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则该转让股东的期限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转让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王瑛 《法制与经济》2013,(10):62-63,65
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确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股权转让合同如在股东出资方面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该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对于受让人不知情的,可以基于出让人的欺诈行为而主张撤销合同。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担涉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利益平衡,在公司对内关系上,应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尊重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应遵循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与效率。  相似文献   

17.
张双根 《中外法学》2023,(3):687-706
股权之首要含义,应指股东地位或股东法律关系,既包括各具体股东权利,又内含各项股东义务要素。之所以能将股东法律关系抽象成概括性股权概念,在于其中的股东权利要素在功能上居于主宰地位,各义务要素仅起辅助性作用。股东地位之股权化,其法教义学意义,在于股权得成为权利客体,从而便利股权让与、股权质权等制度的构建。概括性股权以及内含于其中的各具体股东权利,又有独特的“元权”结构;各具体股东权利与概括性股权间,原则上遵循“禁止分离原则”。  相似文献   

18.
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是股权作为继承客体的最基本条件。继承股权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本文认为,我国《公司法》第76条对股东资格的继承的表述有误,并对建立良好的股东权继承认可制度提出几种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19.
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现状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规定最直接的阐述体现在第4条和第33条.<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3条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具体的股东权利在<公司法>第34条、35条等条文中均有规定.对于股权的性质,我国学者有许多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20.
周游 《法学》2021,(1):167-178
在涉及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之情形下,公司法与婚姻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规范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一旦在共有之基础上还涉及继承等问题时,情况就更为复杂。从总体上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优于公司法之倾向,其要害在于股权利益结构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为了维护被继承股东之配偶的财产利益,对于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也就不得不进行“捆绑式”处理,由此难免危及公司人合性。坚持股权利益的可分离性,能在尊重公司人合性的同时维护相对人利益。股权共有及继承的客体是股权的财产利益,而股权的人身利益之享有仍需经过公司意思形成程序。进而股东之配偶原则上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关系是继承而非共有;至于在遗产分割时其先获得之“分出的一半财产”指的是股权的财产利益,取得该利益的基础关系是共有而非继承,故其所对应的股权之处理应当适用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未来公司法的修订宜就此予以系统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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