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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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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学的研究,尤其是犯罪成因的研究为刑事政策提供了基础资料.借助"犯罪学—刑事政策—刑法教义学"的路径可以实现犯罪学与刑法教义学的学科贯通与良性互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制为这种路径提供了绝佳的试验平台.从相关司法文件来看,针对疫情期间的虚假信息犯罪,基本形成了依法严格惩处、区分分流两大刑事政策.从犯罪成...  相似文献   

2.
虚假恐怖信息需要同时具备内容的恐怖性、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危险性和威胁对象的多数性、不特定性特征。欠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的,编造的信息不符合恐怖信息的特征的,不能以本罪论。编造不是指单一的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是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或者捏造事实放任传播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的行为方式不包含投放行为。  相似文献   

3.
治安案件办理工作可以简要地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羁束型和自由裁量型、程式型和实质型。如果被动型、程式型治安案件办理工作在实践中占多数,将使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系统成为潜藏巨大危险的增强系统。改革治安案件办理工作,建立良性发展的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系统,应当从更大系统视角考量,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公安机关内部、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公安机关与合法私力救济组织之间的正反馈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运行系统。  相似文献   

4.
《民法总则》最终保留了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条款。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概括性依据,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安全。但立足于整个民法典该条款还存在诸多不足,如内容被其他条款架空、易致举证责任不清、容易滋生法官滥用乱判现象等。既然《民法总则》保留了该条款,基于法律的稳定性暂且不宜随意改动。但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扬长避短,少用慎用该条款,并借鉴刑法认定犯罪的无罪推定和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上采用有效推定和构成要件-效力阻却体系。如此不仅避开了该条款的缺陷,还简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  相似文献   

5.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践证明必须毫不动摇始终坚持的基本治国方略之一。现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中存在的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制约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力的形成发展。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力形成发展,必须在全社会各部门各方面探索建立、完善科学的正反馈综治协同工作机制,将彼此负反馈增强系统调整为彼此正、负反馈调节系统.广泛修复社会系统分工时被割裂的系统整体协同治理社会治安功能。  相似文献   

6.
内容的适法性与妥当性均系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应当被定位为体现劳动合同特色的妥当性要件,起到规制劳动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的作用。该项的规范功能及主要目的在于遏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滥用其经济优势地位,过分压制弱势劳动者的行为。作为概括性条款,该项规定的适用应着重案例化、类型化的操作方式;在适用顺序方面,原则上应明确妥当性要件补充适用的地位;可借鉴《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操作模式,即在妥当性要件下引入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低位阶规范(地方法规、部委规章等)中的强制性规定,作为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  相似文献   

7.
学术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的分歧根源,在于对实体法规定的把握不确,其焦点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说明来源”性质。该款前半段是立法者为拥有“差额巨大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创设一项实体性行政义务——即“说明来源”,该义务同时也作为后半段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行为(不作为)中的前提性作为义务,前、后半段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整罪状和罪刑规范。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的客观行为要件,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对象的自我证明”。该行为要件不产生任何“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含义和不产生证明责任“例外”分配的效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相似文献   

8.
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以保护动的交易安全,同时兼顾无过失被代理人利益以维护静的交易安全;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具备外观事实、第三人善意无过失、被代理人无过错三要件,在被代理人过错问题上应适用过错推定。我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设置,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向前迈进了一步。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立法设置在罪名、罪状、法定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司法人员对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仍无所适从。本文拟从这些问题入手谈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之完善,以期对刑事立法与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随着环境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一些环境服务机构成了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帮凶,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的责任急需规范。《环境保护法》第65条为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何种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法律适用困难。环境服务类型多样,服务内容和性质有别,应区分环境服务类型,确定不同的侵权责任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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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府现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是彼此负相关增强系统,其此涨彼消、彼消此涨、归责在外、推诿指责的系统运行特征不能适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完善正相关工作机制,将彼此负相关增强系统改造为彼此正负相关调节系统,是优化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改革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必不可少的任务。  相似文献   

12.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应当用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取代。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涉及范围和影响对象不同,在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启动、处理结果上应当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3.
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债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是一种权利。侵害对象非绝对权意义上权利的侵权行为构成,以行为人有加害恶意为必要条件。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加害人主观恶意、侵害对象是既存劳动债权、损害以及因果关系。在赔偿责任问题上,除个别情况以外,劳动者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侵害人内部存在着责任份额。  相似文献   

14.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实际上确立了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问题,其实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从当前我国已有的法律来说并不缺乏对其制约的法律规范,缺乏的是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制程序,本文试图从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制程序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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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1条对量刑根据作了规定,但其内涵的不确定给了自由裁量权巨大空间.只有结合定罪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逐字解读第61条,明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内涵,才能缩小量刑偏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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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首倡人本主义是我国法治的创新,但是在具体法律规范中演绎人本主义思想时存在缺陷和漏洞。主要表现在对治安处罚涉及特定人人身权保护时的人本主义思想理解的不周延和错漏以及对治安处罚涉及特定人财产权保护时的人本主义思想理解的偏差。为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规定一些灵活变通条款,使其对特定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保护更具可行性和有效性,彰显人本主义思想。  相似文献   

18.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5条的刑事责任无法在刑法中得到全部落实。行政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出现真空的原因在于行政刑法的制定缺乏整体意识,立法仓促以及我国刑法的内容落伍于时代。协调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的基本途径是在行政刑法中明示援引的条款,在行政刑法中单独设置罪状和法定刑及修正增补新的犯罪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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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适用规则的过程中,时常遇到目标条款中涉及业已失效的法律规定的问题,而现行法律规范却并未对此种情况提供明确的指引。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以后,行政机关能否径行适用《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7条,取决于该失效制度本身在条文中所起的作用。经过条款性质厘定和立法目的分析两个步骤可知,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这一消极要件的缺失并不影响《收容教育办法》第7条的适用。将以上规则加以提炼可以得出对于要件缺失的规范能否径行适用的两层次推论步骤:若是积极要件,在该要件缺失的情况下,由于手段的无法达成以至于无法实现该条文所指示的法效果,因此当然排除该条文的适用;若是消极要件,鉴于消极要件排除无法达成该条款目的情形的创设意义,需要基于目的性考量来判断该条款能否得以继续适用,倘若二者目的并不一致,那么消极要件的废除仅仅表明该消极要件本身所指示的目的不复存在,并不影响其所在法条所欲达成目的之存在,因此,在该种情况下,该法条得以继续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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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法草案规定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实质上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设定了一种对其在住宅内的行为随时举证证明的义务。这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自由权利的限制和负担,无法解释和证成其正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实施的抛物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人不明,受害人就无法按照侵权法获得赔偿。区分所有权人相互之间的监督义务和协助查找义务以及作证义务,乃公法上的义务;以此为根据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违反了法律关系理论的基本原理。要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证明没有实施抛物行为,违背了未发生的事实无法证明的证据法原理。推定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违背了违法行为不能推定的侵权法原理。所以该条应该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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