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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是传统型的犯罪,随着社会观念与人际关系的变迁,如果将遗弃罪的行为对象仅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并不利于对公民人身法益的保护.遗弃罪在刑法体系中位置的变化为重新建构遗弃罪的内涵提供了契机.正确理解刑法上的"扶养义务"是合理确定遗弃罪行为对象外延的关键."紧密生活共同体"是认定遗弃罪中"扶养义务"的现实基础."扶养义务"的来源受事实上扶养关系的制约.义务的扶养性、义务程度的紧迫性是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实施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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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构成要件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弃罪的犯罪客体不宜理解为广义的人身权利或生命、身体的安全,而应解释为被扶养人受扶养的权利。扶养义务不仅限于婚姻法的明文规定,民政法律法规中有关特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人员扶养救助的规定,同样属于遗弃罪中扶养义务的重要来源。遗弃罪中的扶养关系不仅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而且应当包括在承担特定扶养义务的人员与被扶养对象之间形成的特定扶养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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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侵犯财产、破坏经济、亵渎职务的犯罪。它严重败坏、污染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安定,各国政府均加强对贪污犯罪的打击和惩处。本文力图从贪污罪的主体、对象、客观要件三个方面来探析我国的贪污罪,以期对贪污罪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进一步加深对我国贪污罪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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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句古训:"无行为即无犯罪",可见行为是刑法理论中的一块重要基石.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概念据说是引自黑格尔的哲学体系,行为要件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核心要素,与人格、后果并称为现代刑法与刑事科学的三大支柱.然而,随着人们对犯罪研究的深入,过分关注行为已经不能再科学地评价犯罪构成的实质与各要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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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具有一定局限性,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着本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遗弃行为而被排斥在刑法追踪视野之外的窘境.因此,填补法律空白,完善遗弃罪的规定对发挥刑法的法益保障机能、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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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窃取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构成要件是窃取他人的财物。窃取行为具有秘密性,行为对象应当具有价值,但无需数额较大;扒窃的行为对象并不限于被害人的身上之物,还应包括其置于附近可随时支配的财物。盗窃罪的窃取是破坏原持有支配关系,并建立新的持有支配关系,占有支配关系由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但在判断时还应当结合一般的社会观念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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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威胁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并基于恐惧交付财产等几个要素,其中行为人实施的威胁行为是本罪客观要件的核心要素,被害人产生恐惧是本罪构成既遂的必备要件,而这两个要件的基本特征又都是由本罪的次要客体,即意思决定自由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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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犯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表现为直接式和间接式两种;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法理上产生争议在于其是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规定,还是作为客观要件规定,从不同角度阐述分为旧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和新客观要件说三种学说。其实,考诸司法实践,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受贿罪的限制条件没有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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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践》1999年第五期《受贿行为对法律的规避及立法缺陷弥补》(下称上文)中谈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对受贿行为的犯罪对象仅规定为“财物”(包括金钱和财物)不合理,对受贿罪客观要件“需为他人谋求利益”不合理。该文作者林新法认为,一、受贿对象应包括《刑法》规定的财物性利益如获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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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客观要件的核心要素是危害行为.但是,危害行为说无法发挥行为概念的基本机能,在逻辑上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实质上,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既不是客观上已然发生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事实性行为,而只能是行为人主观罪过中的行为的一个侧面—行为客观方面具有或应该具有的自然属性或特征,这也是它与刑法中相关行为概念的本质区别.犯罪构成各要件间的辨证关系决定了实践中对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认定应结合犯罪主体要件、主观罪过内容和犯罪对象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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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罪客观要件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业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从国外立法和我国实际出发,在商业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也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之便和利用将来的职务之便;不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素;“贿赂”应当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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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存在合法的医疗行为。其次必须在合法的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应当主要结合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把违反常规性、常识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常发性的过失行为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再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根据《刑法》所规定的重伤标准去判断。最后,严重不负责任是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主要原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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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存在合法的医疗行为。其次必须在合法的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应当主要结合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把违反常规性、常识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常发性的过失行为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再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根据《刑法》所规定的重伤标准去判断。最后.严重不负责任是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主要原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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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处罚条件与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具有排斥关系。在判断后者的类型性特征时需借助客观归责理论。构成要件结果必须是构成要件行为类型性危险的相当性实现。基于此,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在判断不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违法性特征时,需考察该要素是否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提供实质根据。依此衡量,“情节严重”中的“严重”、“多次盗窃”中的“多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均是客观处罚条件。积极的客观处罚条件增加需罚性,消极的客观处罚条件减少需罚性,二者均具有限制处罚的机能,不会冲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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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对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解释不可过于狭隘,在一定情形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也应涵盖其中。同时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也不限于拘禁,只要是能够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地约束在一定的空间范围,进而使其不可能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的方法均属于本罪的方法。对于实践中行为人既不捆绑也不扣押受害人,而是夜以继日的看守、跟踪,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成立非法拘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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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唆犯的研究在整个刑法理论中是个比较复杂的章节,而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过于笼统,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本文主要从教唆犯的成立要件角度来分析有关教唆犯的问题,力求对教唆犯有个清晰的认识,以期便于打击教唆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