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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近年来外国人涉毒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毒品犯罪案件已成为外国人在广东省境内犯罪主要的类型,呈现出犯罪主体有组织化、犯罪手段多样化、利用物流快递渠道贩毒、案件处理过程复杂等特点。广东警方整合各方资源,通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完善日常管理和重点管控模式、依法将在粤外国人的非正式组织纳入政府管理、建立快递业的禁毒“大查控”体系等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在粤外国人涉毒犯罪的增长态势。  相似文献   

2.
在华外国人犯罪的实证分析与刑事政策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京、沪、穗三地近十年来外国人犯罪的整体状态和案发规律,以及世界各国外国人犯罪冲击本国社会秩序、国民心理,乃至成为国家非传统安全的隐患的现实,我国应当充分重视在华外国人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实与潜在威胁。在立法体系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当前防控外国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产生诸多问题,应本着维护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原则的基础,兼顾对等原则,构建应对外国人犯罪的法律与实践处置措施。  相似文献   

3.
目前在大量来华的外国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三非人员。这些外国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而且引发了诸多犯罪问题。三非外国人违法犯罪形势三非外国人在数量上显著增加据统计,近年来,在华三非外国人呈现出显著增加之势。2006年,我国公安机关查处三非外国人3.6万人,遣返出境9560人。此前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三非外国人122690人;此前近10年间,全国共遣送三非外国人6.3万人次。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外国人较为集中的地区,三非外国人问题更为严重。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查处外国人三非案件4806起,比2005年上升1.7%,居留审查并遣送出境外国人339人,比2005年上升54.1%。2005年,广东省公安机关查处三非外国人逾8000人,2006年仅广州市就查处三非外国人3900多名。  相似文献   

4.
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采华的外国人逐年增多,他们当中绝大部分人是遵守我国法律的,但也有极少数外国人来到中国后触犯了中国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除了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对其他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一律按照我国刑法处理。但由于当前的法律对外国人在我国犯罪后的诉讼程序规定得不够明确,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也有不协调之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5.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本市与外国城市的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相似文献   

6.
日本的外国人犯罪及诉讼上的翻译问题杜建人近十几年来,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到日本去的外国人也呈现出大幅度增长的趋势。特别是最近几年,每年的新入国者人数都在300万人以上。与之而来的是,外国人犯罪也呈急速增长的趋势。据统计,赴日外国人(不...  相似文献   

7.
《天津检察》2007,(3):F0003-F0003
4月25日,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海麟带队视察本市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孙海麟一行听取了本市检察机关探索创新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汇报,并围绕创新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进行了座谈。孙海麟强调,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探索未成年人犯罪规律,  相似文献   

8.
从法律意义上讲,构成涉外刑事案件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涉外。凡是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外国人,不论是单独实施犯罪还是以共犯的形式实施犯罪,该犯罪案件都可以称为涉外刑事案件。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二是犯罪客体涉外。即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涉及非本国的社会关系。通常情况下,凡是犯罪目标和对象指向外国,就被认为危及外国社会关系。犯罪目标和对象可能是指向外国国家,也可能指向外国自然人,甚至指向外国法人。三是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涉外因素。客观方面主要是指构成涉外犯罪所具备的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客观事实。因果关系则是认定涉外犯罪和确认罪责的重要标尺。就刑事案件而言,2002年以来,浙江省外国人刑事犯罪案件呈现迅猛上升趋势,特别是2002年6月下旬以来,杭州、湖州、温州、嘉兴、绍兴、衢州等地连续发生外国人盗窃案件,严重地侵害了中国公民、单位的利益。据统计,短短三个月就猛发44  相似文献   

9.
"三非"人员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本文针对"三非"外国人犯罪日渐增多的状况,提出相应得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0.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市居民之间、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之间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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