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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丈夫的朋友向别人借钱,让我丈夫做担保人。后来,我丈夫的朋友无钱还债,于是别人找我丈夫还钱。后来,他们又找我要钱,但我与丈夫已离婚且对此事并不知情。请问,我应否承担这笔债务?读者:杨海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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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礼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2):93-106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三大错误"与"保护债权人的虚假功能",之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支持第24条的"内外有别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决定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等理论也无法自圆其说。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财产共有关系)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和举证规则,确立了除夫妻合意外,一方负债必须用于家事需要才能构成共同债务的规则。在适用该解释时应注意其并未确立"共债共签"原则,部分内容有待完善,需要正确处理该解释与第24条的适用关系以及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