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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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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广浩 《法制与社会》2012,(13):253-254
人格权是法律人格内涵和法制观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其内涵经历了由身份→纯粹精神利益→伦理→物质利益→相对非财产性法益的多元“进化”路径,并仍处于丰富和发展之中.因此,现代民法上的人格板内涵可界定为:“以非财产性的精神利益为原则、财产性的物质利益为补克,通过直接调整人格法益,间接保护内在伦理的相对非财产性法定权利.”  相似文献   

2.
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罗马法上的“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基础上被摒除。较之于法国民法总体财产的“财产能力”或者“财产权利能力”本质而未能扬弃强烈的人格的伦理性,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彻底张扬了人格的权利载体意义,并且为民法的发展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从而可以说,财产、伦理要素从人格中不断剥离正是人格平等的历史进程。那种将财产作为人格要素的认识,乃是以否定人格平等的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代价的。  相似文献   

3.
人格权内涵的核心要素是“人格”。人格的意义经历了自“身份人格”到“抽象人格”再到“具体人格”的三部曲式的主题演进。这种演进并非革命式的突变,而是一个传统与现代的逐渐交融从而使得人格意义不断丰富的过程。从历史与现实双重维度出发,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具有伦理与利益二元属性。相应地立基于这种二元人格之上的人格权在内涵上亦有内外两个层面。人格权的内涵在本质上乃是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而在形式上表现为外在于人的人格利益。应特别注意确保人格权内外两个层面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论法人人格权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4,26(4):51-57
团体人格是用作区分团体有无民法上独立财产主体地位的纯法律技术工具 ,既无社会政治性 ,亦无伦理性。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 ,其保护的是专属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那些伦理性要素 ,不能以同等含义适用于团体人格。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无精神利益 ,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 ,且不具有专属性 ,非为任何团体人格存在之必须 ,故法人无人格权。  相似文献   

5.
法人人格权否定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永宽 《现代法学》2005,27(3):89-94
法人人格系无伦理性的纯法技术产物,人格权系立基于伦理人格而非法律人格,法人无人格权,法人享有的所谓人格权实质上只是财产权。  相似文献   

6.
抽象的人格整体以及承载人格的若干具体要素,如生命、身体、健康、姓名、隐私、肖像等,因其伦理价值而应受法律保护,成为法秩序的组成部分,被称之为法益。对人格法益应以侵权责任法加以保护。作为主观权利的人格权,须满足权利客体确定、权能明确的要求。人格权作为支配权、绝对权,只能对身体、姓名、肖像、声音、个人信息资料等人格要素加以支配利用,或者可许可他人使用。由此,人格权便可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也因而获得可继承性。在这一理念下,具体人格权仅有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和个人信息资料权。其他受保护的人格法益没有成为主观权利的素质。所谓一般人格权也仅是对无限多样的人格法益的概括性保护,并不是一项主观权利。很多新类型人格权均难以成立。既然具体人格权类型很少,且各类人格法益已经获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故在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不宜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7.
马俊驹 《现代法学》2006,28(4):44-53
人格是特定社会的准入条件,因而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分离,乃是法律人格制度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中核心的要素,就是法律人格的“适格判断”的标准。在法律文明的早期,血缘、地域、财产等身份要素,充当着法律人格的判别标准,由此所引起的身份人格必然带有不平等的色彩。近代法律人格的基本特点,就是个人的伦理属性成为了法律人格的适格标准,由此奠定了近代法律人人平等的基础。《德国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概念,是由实定法所界定的法律人格的适格条件,这一实定法上的概念,仍然是建立在关于人的伦理性判断的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8.
曾凡昌 《现代法学》2011,33(2):55-64
法律人格具有作为"主体资格"与"权利客体"这两个矛盾范畴方面同时使用的特征,这是人格权立法难点之所在。西方人格权发展的基本路径是:法律人格在初期具有浓厚的身份性,然后,立法对法律人格进行了伦理性确认和权利能力的抽象规定,继而以人格权的形式出现,并以日益扩张的工具性立法技术对其保护。西方社会深厚历史、社会渊源与哲学理论根基促使人格被纳入民法调整的视野和领域。这一人格权的历史发展线索对于我国当下的人格权立法无不具有启迪作用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再论“无财产即无人格”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自然人人格不仅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且其本身即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赋予的各种实体权利所构成 (不仅包括各种基本的政治性权利和伦理性权利亦即人格权 ,而且包括广义上的财产 )。财产 (广义 )是人格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其展示的是人的物质生存状态。民法所保护的财产都是为人所支配的物 ,对财产的保护就是对人的保护。在我国 ,“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理论的提出 ,为中国民法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而将保护个人财产的意义提升至保护人格尊严的高度 ,是使穷汉真正具有人格的唯一出路。  相似文献   

10.
论民法个人人格构造中的伦理与技术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马俊驹  张翔 《法律科学》2005,23(2):27-33
近、现代民法的个人人格 ,是在伦理基础之上的法律技术的产物。罗马法将“身份”作为生物人与法律人的连接点 ,形成了“界定适格者并使其成为法律主体”的人格塑造技术 ,并延续至今。法国法以自然法观念上的“理性”作为实定法中的人的依据。德国法在人的伦理属性基础之上 ,建立起“权利能力”的概念 ,实现了法律人的依据由伦理到实定法规则的转变。近代民法所开创的“抽象人格”技术 ,在今天剧变的社会环境下 ,仍然具有生命力。  相似文献   

11.
人格权的伦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马法中的人与人格是一种关于身份的理论,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没有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是伦理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并随着民法在技术上的成熟而在德国民法典中最终确立的,康德的人格主义伦理学构成了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精神基础与制度基础的分离使得人格权进入法典面临诸多技术上的障碍。人格权的伦理内涵在于人的尊严,人格权的客体是“人的伦理价值”,人格权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有伦理上的人格。人具有尊严,作为一个定言命令是相互的,人格权之侵权责任的实质也源于“尊重”。  相似文献   

12.
张红 《法学研究》2011,(2):100-112
人格权内含精神与财产双重利益。对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人性自主的必然结果,且不论人之生死,人格上之财产利益皆应受保护。生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应采用德国法上一元论的人格权保护模式,而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则应参照美国法上的公开权模式。利用死者生前之人格特征获利的权利乃一种无形财产权,归属于死者之继承人。继承人行使此项权利需按照死者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权利行使期限宜为50年。  相似文献   

13.
徐国栋 《法律科学》2004,22(6):71-79
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中,人格———身份具有公私法混杂的特征;在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开始的法典化过程中,拉丁法族国家民法中的人格一词,依然包含公法因素,而德国法则创造权利能力概念取代人格,试图将人格私法化,但这样做却丢失了人格;前苏联民法中,人格则具有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三种含义;新制定的俄罗斯民法典则回归到传统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时,应恢复传统意义上的人格。  相似文献   

14.
论人格物与一般人格权的内在契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物是一种新型物质形态,因其凸显人格利益而明显区别于普通之物,司法解释和实践已为人格物的确立及规则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并确立了透过物之形态实现人格利益的特殊保护机制。但人格物所蕴含的人格利益并不为法定化的具体人格权所包容,经检视与探寻,若能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确立一般人格权这一开放性的人格权制度,则人格物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当从一般人格权条款中得到合理支持,以补充传统民法理论于此规范之不足。相应地,人格物理论与制度体系的建构将为一般人格权的发展提供新的素材并促进一般人格权制度的现代发展。  相似文献   

15.
孙文桢 《北方法学》2011,5(1):28-33
继承并不仅仅指财产继承,而且还应当包括人格继承。人格继承这一新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并可以被科学地证成。与此相应,人格继承制度也具有其特定的结构。继承概念在其内涵上的这种革命性变革,不可能不对继承法的制度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6.
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尹田 《现代法学》2003,25(5):12-16
团体人格(法人)是经济发展所导致的法律调控技术发展的结果,其目的不仅在于赋予需要并且适于作为交易主体的组织以交易主体(合同当事人)资格,同时更重要的是赋予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之实体存在的团体以完全的法律人格,使其能够成为财产的所有人并独立承担财产上所生之一切义务。由此,团体人格可以分为"形式人格"和"实质人格"两个侧面。非法人团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订立合同,但其既不能独立享有财产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故其仅具有团体人格之形式而无团体人格之实质。  相似文献   

17.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property and tort law generally denies personality interests in property. In recent year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s at home and abroad have turned to care for personality interests in property and to protect it. The property with personality interest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four categories, namely, (a) property with personality symbolism, (b) property with specific human emotion, (c) property originated from specific human body, and (d) intellectual property from specific human wisdom, the first two of which internalize external matters and the last two externalize the inherent self. Comparing with fungible property, the property with personality interests on the basic of facts and law shall be more protected in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s. Zhou Qiong, Ph.D. of law, studies at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e also serves as editor of the Private Law Review. Ms Zhou’s research interests focus on civil law in general and tort law in particular. She has released several articles on civil law and science & technology law, and she is also one of the co-author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Hep, 2006). Moreover, she got the title of Top Ten Academic Achievements from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0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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