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赵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18(2):36-39
马加爵案件再次引起人们对刑事悬赏问题的关注,我国尚没有关于刑事悬赏的专门法律规定,理论界的探讨也多限于民事悬赏广告,我国刑事悬赏仍然体现了群众路线,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单独法律行为,悬赏人只能是司法机关,而赏金的给付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2.
董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9):86-88
刑事悬赏是一种行政奖励行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成为刑事悬赏的相对人;构成立功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按立功处理,不能成为刑事悬赏的相对人;协助公安机关查获与自己案件无关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同时可以成为刑事悬赏赏金给付的相对人。 相似文献
3.
论个人悬赏缉凶与刑事侦查权的冲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悬赏通告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侦查手段之一,个人悬赏缉凶行为有侵犯侦查权的嫌疑,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实践中应增强公安机关的公力救济,完善悬赏制度。 相似文献
4.
尚铮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35-36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通过推定自然人已经死亡的结果,稳定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达到重点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本用于稳定失踪人民事关系,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宣告死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可能为利害关系人带来新的权益损害,弱化法律实施效果。本文将以宣告死亡制度对被宣告死亡人配偶权益的影响为视角,探讨我国宣告死亡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6.
案例:四川籍保安员于江的大哥在汶川打工,地震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于江却一直没有大哥的消息,家里的人也到汶川找过大哥,凡是认识大哥的人,都说自从地震后就没有见过大哥,而大哥工作的地方已经成了一片废墟。大哥的毫无音讯,让一家人揪了两个多月的心,大家慢慢的接受了大哥可能在此地震中遇难的事实。但另一个问题出现了,于江的母亲最近因为想儿子,本来身体就不好,这几天身体越来越差,旧病也复发了,已经住进了医院,医生说要做一个手术,至少两万元。于江老家 相似文献
7.
<正> 案例:四川籍保安员于江的大哥在汶川打工,地震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于江却一直没有大哥的消息,家里的人也到汶川找过大哥,凡是认识大哥的人,都说自从地震后就没有见过大哥,而大哥工作的地方已经成了一片废墟。大哥的毫无音讯,让一家人揪了两个多月的心,大家慢慢的接受了大哥可能在此地震中遇难的事实。但另一个问题出现了,于江的母亲最近因为想儿子,本来身体就不好,这几天身体越来越差,旧病也复发了,已经住进了医院,医生说要做一个手术,至少两万元。于江老家 相似文献
8.
9.
案例:2007年2月。杨某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因其在世时向高某借款6万元,高某于2007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某的妻子和父母共同偿还其借款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债务系杨某某与妻子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某某已经死亡,王某负有对该债务清偿的义务。 相似文献
10.
杨新元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76-78
近些年来,恶性交通事故屡屡出现,现有刑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力有不逮,使交通肇事罪的局限性充分凸显出来,改革已经变得十分必要。对逃逸致人死亡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进行探讨,阐述逃逸致人死亡的危害性和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抢劫致人死亡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另设罪名,而是被规定为抢劫罪中的一种加重情节,属结果加重犯,处以比一般抢劫罪更重的法定刑。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行为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结合。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他人死亡结果出现的界定,以及未遂状态的存在空间都是值得探讨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2.
许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69-71
我国法律赋予了被宣告死亡人的生存配偶有限的再婚权,而未涉及生存配偶主观善恶性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人的再婚等问题,使得被宣告死亡人与生存配偶的利益无法得到理性的平衡。对此,应通过明确死亡宣告与撤销对婚姻关系的影响、确认生存配偶与被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的法律后果等规定,最大限度体现民法的公平价值。 相似文献
13.
抢劫致人死亡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另设罪名,而是被规定为抢劫罪中的一种加重情节,属结果加重犯,处以比一般抢劫罪更重的法定刑。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行为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结合。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他人死亡结果出现的界定,以及未遂状态的存在空间都是值得探讨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4.
方某到南宁某鱼庄就餐,酒后与鱼庄老板陆某发生争执,与陆某同桌吃饭的梁某拿起一个空酒瓶往方某头上猛击一下,导致方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方某家属将鱼庄老板陆某、农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侵害人梁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15.
16.
曹国俭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45-47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刑法》提高了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犯罪情节的量刑幅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所以,应正确理解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和内涵。笔者认为应将“逃逸”定义为不履行及时救助义务而逃离肇事现场的是“逃逸”。 相似文献
17.
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缩小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应予纠正。“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将其认定为情节加重犯较为合理。“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不仅包括第一次肇事行为的被害人,还包括肇事行为人逃逸过程中又发生的交通肇事而致死的人。如果肇事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行为致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无论其当时的主观认识如何,只要产生了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他都应当承担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2013年4月11日上午8时许,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接到报警,在殷都区郭家庄一建筑工地,发现一满脸是血的男子躺在工地上一动不动,情形十分惨烈!民警一边火速赶往现场,一边通知120前去急救。经120急救医生确诊,该男子已经死亡,死亡原因有待进一步鉴定。男子是谁?为什么在建筑工地死亡?怎么死的?是他杀?还是自杀?"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 相似文献
19.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或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逃逸行为与死亡的因果性及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明知性是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特征。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仅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存在实质性区别。 相似文献
20.
2011年4月5日早上8点左右,辽宁锦州市民吴飞买了5元钱的猪小肠,和好友孙鹏到附近的平价小炒加工,然后一起吃了早饭。饭后,孙鹏回到家中,吴飞到朋友的鞋店聊天。未过多久,二人口吐白沫,出现中毒症状,分别被送到医院抢救。当天下午13时30分,孙鹏经抢救无效死亡,吴飞经抢救脱离了危险。经检验,孙鹏系因亚硝酸盐中毒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