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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前卷宗移送方式上,我国刑事诉讼经历了全案移送主义——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全案移送主义的改革轮回。我国法律界一直将全案移送主义与庭前预断划上等号。解决我国刑事诉讼庭前预断的出路不在于采用何种方式的卷宗移送制度,关键在于完善公诉审查和庭前准备程序,以及进一步理顺诉审关系,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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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时隔十五年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次迎来大修改。庭前证据移送制度由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制度"修改为"卷宗移送制度"。笔者试从公诉部门实务工作者的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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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当前公诉案件庭前程序存在的功能异化现象及其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提出公诉案件庭前程序应有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并具体从公诉案件庭前程序的预备制度、公诉审查、证据开示和案件分流等方面就如何走本土化的渐进改革之路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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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在提请审查批捕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给审查批捕部门进行审查,而没有对移送的程序、要求进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案卷材料及证据移送的过程仅仅凭借两部门的相互信任。两部门的办案人员在接交案卷材料及证据时只是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案卷材料几册,这样就无法详细具体的对案卷材料及证据进行核实,双方移交了哪些案卷材料及证据无任何依据。从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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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诉审查制度之现状及其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诉审查制度之现状及其重构肖念华公诉审查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在我国实行对抗制庭审方式的形势下尤为如此。庭前审查也由以往的实体性审查改为现行的程序性审查,立法原意是排除法官预断,给被告方一个平等地向法庭输送材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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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常规程序中公诉审查阶段的法官角色仍待完善.1996年修改目的为回归法官应然角色,但当时改革的折衷导致实践效果异化.2012年修改为公诉案件全案卷证移送及法官主持庭前预备程序.其会使法官审前获悉全部有罪信息,偏离角色初衷,且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律师阅卷问题.建议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中设立与庭审法官分离的庭前审查法官制.其定位为以过滤性的公诉审查、实质性的证据排除为主;并实现庭前准备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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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些革命根据地就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案卷移送主义的司法传统。在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颁布以后,案卷移送主义被视为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重要配套措施。在对抗制审判方式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过程中,案卷移送主义不仅由庭前移送发展到庭后移送,而且由司法层面上升到立法层面。尽管案卷移送主义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在案卷材料与法庭之间的联系没有被彻底切断的情况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就会大打折扣。因为,案卷移送主义不仅导致法庭的非法证据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导致法庭难以排除受到辩护方质疑的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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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批捕的案卷材料、证据也应规范移送杨青林公安机关无论将案件移送提请批捕还是移送起(免)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三条规定,都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在检察机关实行内部制约制度后,检察机关内部侦查部门与审查部门之间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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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庭审的一项重要规定,--般分成两个部分,既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即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审查所有的证据,听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陈述。这个原则还有审理不间断的含义。言词原则,则要求证人以口头方式作证,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例外,以书面方式作证。原则上不允许以侦查案卷记载的内容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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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方式的修改意义重大,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刑事公诉方式与庭前程序及审判程序密不可分,其深层价值和潜在功能不容忽视。公诉方式作为审判模式的航标,与审判模式相生相克,引领着审判模式变革的进路与方向。我国刑事公诉方式经历了从"全案移送、实质审查"到"部分移送、形式审查"再到"全案移送、形式审查"的历史变革。审视刑事公诉方式的价值和功能,探究修法的理由,需细致分析公诉方式对审判模式变革带来的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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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是以证据资格为核心的规范体系,直接言词原则是以审理行为为核心的准则要求,不是相互衔接包容的同一路径。由于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践缺乏契合性,即使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规范内容,也不能改变我国以诉讼行为要求为证据运用基本内容的制度特色。在书面证言问题的处理上,只能基于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用直接言词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形成一整套原则和例外的具体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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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上坚持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为基本取向,但多年来二审审理的实践选择却并未遵循立法预设的路径,甚至呈现一定程度的背离与冲突。随着司法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和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二审开庭得到强化,从表面上看实现了实践向理论的回归,但数据的背后却暗含着对开庭方式的异化和扭曲。面对复杂的司法现状,我们不能简单地做出价值判断,而应对实践与规则各自做出检视和反思,通过理念对接和程序改造消弭冲突的进路,实现多元司法价值的平衡与共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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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 ,已被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立法所采纳。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 ,但其有关立法已体现出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 ,可是其对证人参与刑事诉讼及证言的使用范畴规定得不甚明了 ,不能真正体现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证人证言适用中的重要价值。分析直接言词原则的起源及其诉讼价值 ,针对我国的实际及国际发展趋势 ,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这一原则 ,并吸收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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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告人翻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由于被告人庭前供述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的约束,法官普遍以被告人庭前供述定案,这是导致我国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原因。为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规则。国外在被告人庭前供述准入制度的设置上,存在传闻例外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在庭前供述排除制度的设置上,存在正当程序模式与任意性模式。我国宜借鉴直接言词模式与任意性模式,在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一致时,庭前供述不具备证据能力;在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一致时,庭前供述如果具备自愿性要件可以作为弹劾证据,只有同时具备自愿性与真实性要件时才可作为实质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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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 总被引:40,自引:0,他引:40
我国刑事诉讼通行“印证证明模式”,将获得印证性直接支持证据视为证明的关键;注重证明的“外部性”而不注重“内省性”。采取印证证明模式的主要原因包括非直接和非言词的审理方式、审理与判定的分离、重复的事实审理需要案件在书面上的可检验性与印证性等。同时,该模式与法官的素质以及占主导地位的认识论有一定的关系。印证证明模式具有易把握与可检验的优点,但刑事司法的现实环境常常使印证要求无法达到。在我国,应当谨慎而适度地借鉴典型的自由心证证明方式,以适应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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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民事争讼程序中,解决民事私益案件和民事公益案件的程序原理或主义既有共同的,比如对审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集中审理主义、直接言词审判主义和公开审判主义等;又有相异的,比如解决民事私益案件的适用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而解决民事公益案件的则采用职权干预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这些基本原理相辅相成,一并构成了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体系和正当性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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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复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266-276
刑事审判的效率与公正虽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是与刑事庭审的方式确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调查证据、适用法律的形式、途径以及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取舍、法律的适用的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我国原有法官唱主角的庭审方式已经不再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的要求,庭审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改革的目标就是厘清控、辩、审三方职能和关系,正确界定法官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刑事审判中的控诉、辩护和审判职能应分别由三方各自独立而互不依附的诉讼主体承担,三方的诉讼行为也不得与其诉讼职能相违背,与他们进行或参与审判活动的具体目标应该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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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满足各种经济需求,以各种形式在市场中流转,并日益活跃,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交易行为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之下,引发大量纠纷的产生。具体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非法转让的客观现状及类型,结合实际提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处理原则,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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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严重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程序错误,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