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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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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希慧  廖梅 《法学》2004,(8):55-61
刑法立法解释的性质应严格界定为刑法解释。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应当严格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司其职 ,共同发挥刑法解释在刑法适用和完善任务中的作用。刑法立法解释应当与刑法司法解释一样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2.
刘沛贤 《法制与社会》2010,(35):198-199
一直以来,我国的渎职罪主体的范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都是不断变化的。1997年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国家机关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等等,刑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存在极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已出台多个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争议的问题仍然突出,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本人结合法律的新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渎职罪主体进行梳理与总结,谈一下对渎职罪主体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3.
西方法学界所指称的刑法解释目标,实质上是指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的目标,而我国刑法解释体制仅包括刑法立法解释和带有普适性的刑法司法解释两类,并不承认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在探讨我国刑法解释目标的选择时,大多是针对刑法司法解释而言,忽视了刑法立法解释自身的特殊性。依照各自的性质、特点及法治现状,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应采取以主观解释为主、客观解释为辅的折衷说,而刑法立法解释目标应当采取客观说,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现实对法律的期盼的目标。  相似文献   

4.
我国有效刑法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目前,我国刑法解释面临诸多困境.由国家立法机关解释刑法合法却不合理,由最高司法机关解释刑法又有违宪、侵权之嫌.尽管理论界对现行刑法解释质疑声不断,但司法界却视刑法解释为办案生命.数量庞大的刑法解释的存在,最终阻碍了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而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反过来又加大其对刑法解释的过分依赖.我国刑法解释陷入这种恶性循环的困境中不能自拔,只有改革当前刑法解释体制,取消现行刑法解释中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建立法官适用刑法个案解释机制,才是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5.
关于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仁文 《法学杂志》2003,24(1):55-56
刑法解释 ,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理论界缺乏应有的关注。从实践看 ,实际上是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先看立法解释 ,虽然立法机关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立法解释能否溯及既往 ,但实际上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 2 0 0 0年4月 2 9日对刑法第 93条第 2款的解释 ,即将一定条件下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之范畴 ,因而可以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该解释没有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 ,其结果是实践中可以溯及既往。再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 0 0 1…  相似文献   

6.
郑拓 《内蒙古检察》2004,(6):32-33,20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在刑法解释论上有“身份论”和“职权论”之争,立法解释和大量的司法解释支持了“职权论”的说法。但在分析一些特殊的渎职犯罪时,本文作者认为——  相似文献   

7.
李金玉 《政法学刊》2006,23(2):51-56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有其特定的存在依据和特殊的涵义,与刑法立法、刑法修正、刑法司法解释等概念有着各自的内容和特征;其具备严格的形式特征要求,刑法中的解释性条款、刑法(修改)草案说明、刑法补充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刑法问题的有关答复等,都不属于刑法立法解释。  相似文献   

8.
从罪刑法定原则看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司法解释在司法实务中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对刑事立法、立法解释造成了冲击,其内部也有诸多矛盾。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入手,并以此为视角分析了我国现存的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意义和问题,并对此提出了完善刑法司法解释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9.
刑法若干用语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多国家的刑法典,为了理解与实施的统一,都对刑法中的若干重要用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种立法解释是刑法典内容的组成部分,与其它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杜会效果是司法解释所不能比拟的。我国刑法总则第五章“其他规定”中也规定了一些用语的含义,如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品、重伤、首要分子、告诉才处理、以上、以下、以内等等,这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正确实施刑法起了重要作用,对这些用语仍应该保留,并可作一些修改补充。此外,还应将—些重要用语的含义作出规定,因为这些用语在刑法中多处规定,在实践中又是常用的词语,目前既无立法解释,又无司法解释,在学术上解释意见又有分歧,对正确定罪量刑是极为不利的。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这样一条原则:刑法不具有明确性,即没有法律效力.刑法的明确性是通过四个环节实现的,即刑事立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判例说明.其中,刑事立法是保障刑法明确性的第一个环节,尤其是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里,刑事立法中遵循明确性原则更有其特殊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陈甦 《法学研究》2012,(2):3-19
在当前的司法解释形成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制度建构理念与方式,如过多地基于推理启动具体的司法解释形成过程,先创设"立法政策"然后顺此制定司法解释,试图通过司法解释实现社会利益一般调整却超越其本身的权限与能力等等。这些做法影响具体司法解释的制度生长趋向与内容选择,并导致司法解释的定位逾矩与功能紊乱。为完善司法解释形成机制以确保司法解释优化质量,须强调基于审判经验启动具体的司法解释的形成过程,以顺应立法政策作为具体司法解释的政策取向原则,以实现法律的技术完善作为具体司法解释的建构重心。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 1 7条第 2款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身存在不周延性 ,结合刑事立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其中法律适用问题更加突出。应运用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原则探讨其协调作用 ,并由此协调晚近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蒋兰香 《时代法学》2004,2(1):75-80
渎职罪主体是学界长期纠缠不休的一个焦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这一焦点问题作了定论.对于渎职罪的主体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国家机关中法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聘用、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14.
在解决立法冲突和认定法律、法规的有效或无效方面,我国采用的是上级立法机关审查和行政审查,而不是司法审查。这种审查机制的问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查,下级立法是否无效上级立法机关说了算,缺乏监督;第二,审查的标准通常是自己制定的法律或立法机关自己确立的标准,不能维护宪法的权威。我国应确立以宪法为最高标准的法律审查制度,并且,不能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查;否则,无法保证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15.
刑法立法解释权的产生和发展,导致这一权力同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产生了冲突,使得刑法解释权力体制产生了新变化。现实中,刑法立法解释权同立法权之间产生了混淆,进而因为这一权力的混淆,类推性立法解释的溯及既往造成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侵犯。同时,由于解释对象和方式的混同,刑法立法解释权又同司法解释权发生运用的重合,深刻地影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司法解释权的格局。  相似文献   

16.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周旺生 《现代法学》2003,25(2):3-10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17.
严励 《北方法学》2011,5(3):83-99
刑事政策的横向结构是指刑事政策体系内各分系统之间的关系。刑事政策的分系统是指刑事惩罚政策和社会预防政策。刑事惩罚政策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刑事法律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切手段、方法和措施,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执行政策。刑事立法政策是指在刑事立法中的策略、方针和原则,是刑事立法的灵魂。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导思想和策略原则。刑事执行政策是指导刑事执行实践的具体指导思想和策略原则。当代刑事惩罚政策已经出现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和轻刑化、非监禁化和行刑社会化以及两极化的发展趋势。社会预防政策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对犯罪的控制和预防产生影响的具体措施、策略和方法。社会预防政策可以分为宏观预防政策与微观预防政策。在社会转型期,社会预防政策也应进行合理的调整。  相似文献   

18.
Eoin Daly 《Ratio juris》2016,29(2):223-245
Rousseau's understanding of legislation as the expression of the general will implies a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 of legislative supremacy. In turn, this should translate to a narrow, mechanical account of adjudication, lest creativ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ubvert the primacy of legislative power. Yet in his constitutional writings, Rousseau recommends open‐textured and vague legislative codes, which he openly admits will require judicial development. Thus he apparently trusts a great deal in judicial discretion. Ostensibly, then, he overlooks the problem of how legislative indeterminacy—and correspondingly, judicial discretion—may undermine the authority of the general will. However, I argue that Rousseau aims to check judicial subversion of legislative supremacy simply by extending his broader social politics—and specifically, his peculiar concept of republican virtue—to the domain of law. His main concern is that the law should not develop as a mystifying expert practice; therefore, he necessarily rejects any understanding of judicial virtue as lying in principled discourse. Instead, he envisages that judicial power will be checked by a more generic sense of republican virtue. In turn this echoes his apprehension of social differentiation and social complexity as sources of domination and hierarchy.  相似文献   

19.
1982年《宪法》明确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权、法律修改权与非基本法律制定权.2000年《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程序.从2000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充分地行使了法律解释权,针对《刑法》共颁布了九个立法解释,由此也引发了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如何区分,是否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争议.通过对刑法立法解释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常务委会法律解释体制的特征不在于其解释方法的特殊性,而是其特殊的法律统一解释功能.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完备之后,如何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将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任务.全国人大常务委会法律解释体制应承担此重要的功能,这既是1982年《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也是构建宪政国家不可或缺的环节.应基于这种法律统一解释功能来构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程序.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除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外的不少地方国家机关具有法律解释权(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导致了法制的混乱。这些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说,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应当行使法律解释权。因此,应当取消当前地方一切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保障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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