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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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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务期是现代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其违约问题,现行劳动法规只规定了劳动者的违约情形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缺乏用人单位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情形存在操作性不强且不完全符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缺陷;违约责任存在劳资双方不对等、适用范围偏窄、承担方式单一、违约金数额限制不合理、免责事由不明确、不全面等不足.立法机关应对服务期违约制度中的上述问题加以修正和完善,以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2.
用人单位在明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劳务协议,不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不能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的规定解除该合同。如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且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无须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  相似文献   

3.
违约金条款是任何合同的必备条款,缺此合同便缺乏对订立双方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规范、稳定劳动力市场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有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的现象,违约金是一种极易被用人单位用来惩罚劳动者的责任形式,因此对违约金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并探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如何进行限制对理性地规范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4.
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一般要承担劳动法和劳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则一般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劳动立法在设定劳动违约责任时,对劳动者应以过错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约,不仅应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补偿责任,而且应承担劳动行政责任。劳动者违约,则应根据劳动者违约时的主观过错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由此所受实际经济损失等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后 ,用人单位常常要依照法律规定 ,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关于这种经济补偿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的存在 ,并且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 ,其常常以劳动者工作时的月工资收入为标准来计算。  相似文献   

6.
董文军 《当代法学》2011,(6):99-104
从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到2007年《劳动合同法》制订实行,我国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逐渐发展完善,补偿范围有所扩大,补偿标准逐渐统一。经济补偿制度内容的变化反映了立法者对于其制度功能期待的加强。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由于自身的弱势性,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行不当所受到的损害通过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无法获得补偿。这就要求通过一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来保障劳动者的合同权利,经济补偿制度应运而生。其存在的制度功能主要是为了弥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顺利履行时劳动者所受到的损害。经济补偿制度功能的变化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通过倾斜保护达致利益平衡,否则制度功能的发挥必将受到影响。  相似文献   

7.
在规范的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比较清晰的,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都可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政策适用与执行。然而,随着劳动法律仍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用人单位很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面临到的不规范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意外失踪或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合同的存续问题,新员工试用期间因休长期病、事、产假等需中断试用期的问题,劳动者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等等。因此,我国可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相似文献   

8.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9.
劳动合同法具有的合同法与社会法的双重属性,使合同法的附随义务理论在劳动合同中也有了适用的空间。虽然如此,但囿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一般民事合同的附随义务存在显著差异。劳动者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保密、协作等义务,而用人单位则主要承担告知、注意、保护及协作等义务。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立法中需要对若干附随义务进行类型化和法定化的制度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虽然对此已有所规定,但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劳动者保护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磋商的阶段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反公平就业原则拒绝录用或无理由突然中断缔约过程为由要求赔偿并非个例。本文分析了以合理信赖原则对用人单位用工自由进行限制的必要性、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要件、范围、以及参照适用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可能性,认为应当对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缔结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关系成立的重要标志在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目前劳动法研究与实践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的成立、修订、变更、终止等方面,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主要在这些范围内,而对于劳动关系缔结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关注不够,导致劳动法实践过程中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关系缔结中的先合同义务的基本特征借鉴合同法原理,笔者认为在劳动关系缔结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先合同义务,是与劳动关系缔结紧密联系的,是一般合同的先合同义务的特殊情况。因此,可以将劳动关系缔结中的先合同义务定…  相似文献   

12.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在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一直强调倾斜保护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均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解除权等。但倾斜保护并非没有限度,倾斜保护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实现其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失去了利益平衡的目标,倾斜保护就不符合正义的要求,不具有正当性。通过倾斜保护实现利益平衡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3.
违约责任制度是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违约责任的内涵、归责原则、形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以及相关民事责任等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简要论析。  相似文献   

14.
张伟 《法制与社会》2010,(17):257-258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学界对劳动合同解除有不同的理解。本文首先对国外劳动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述;其次进一步以劳动合同法为中心,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个方面对我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做了具体分析;最后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制度的角度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所做的补偿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5.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适用中的缺陷却越来越明显。本文从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入手,梳理了固定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混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存在的缺陷、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存在的缺陷、经济性裁员制度规定的不足等问题,以期探讨并给出完善的法律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16.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等五个主要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析。  相似文献   

17.
本文分析了体现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特征,论述了劳动合同和合同法意义上合同之间的区别,得出《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结论。同时,根据劳动合同特征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适用条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在责任承担方式和适用条件方面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18.
《中国律师》2005,(7):96-96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相似文献   

19.
进一步完善书面劳动合同规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书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规定明确,有利于节约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等成本,提高合同履行效率,所以书面劳动合同一直以来是我国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立法目标。不过,《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久被诟病的事实劳动关系留出生存空间,背离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唯一法定形式的立法宗旨。建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克服这个不足,进一步完善书面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20.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的浅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特别是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实施,可以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工作体制和用工制度,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无论是法律规定和是法律实施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因此,必要要采取积极地措施实际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有序的发展。本文就从四个部分针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劳动合同解除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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