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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梁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3):1-6
以健全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新一轮司法改革需要检察官实现精英化,为此,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正在全国各省市全面展开,检察机关应当将“员额内检察官”作为基本的司法责任主体,进而构建司法责任体系,厘清员额内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基本原则,划分员额内检察官司法责任与办案责任的界限,依托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设计程序化、规范化的追责机制,构建员额内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
王玄玮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1)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方面给现行检察制度带来重要变革,在检察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主要表现在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得不彻底、检察权运行和管理机制存在“盲点”、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存在遗漏、有关检察官履职保障规定较为欠缺等,需要根据实践情况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刘明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8,(2)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的新型办案组织在各级检察院基本确定。然而,新型办案组织在建设、运行、管理、监督和考核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要健全检察组织办案机构,进一步优化新型办案组织,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理顺办案权力运行机制,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入额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办案的积极性、注重检察官岗位风险防控,强化办案组织履职保障。 相似文献
4.
林竹静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2)
目前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在立法上仍是空白.《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3条关于免除检察官司法责任情形的规定并非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应有的全部内容.为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工作机制,明确检察官办案司法责任,有必要在对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的法理依据与必要性、中美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比较考察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 相似文献
5.
陈鹏飞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6,(6):81-87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主要有独任制与团队制两种。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属于行政审批制特色,办案责任被行政分割而难以落实。对于办案组织的模式选择,我国当前应当结合检察业务的特征和积累的实践经验,以独任制为主,团队制为辅;办案责任制应坚持承办责任的原则,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在处理二级部门与办案组之间的关系时,应尽可能采取部门负责人与办案组负责检察官合一的机制模式。 相似文献
6.
谢鹏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4)
司法责任制改革与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确立相辅相成,适格的责任主体是司法责任制实施的前提.从检察长办案责任制过渡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逐步确立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赋予其一定的办案决定权,承认其独立判断的职业特权,确认其代表检察院的法律资格.以办案数量为主、特色职能为辅来确定员额数量及其分配的标准逐渐成为员额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这将从三个方面促成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确立:以检察官独立判断为主、以检察委员会集体决策为辅,以检察官代表国家履职为主、以检察长管理检察工作为辅,以检察官独立办案为主、以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指导为辅. 相似文献
7.
高飞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4):105-108
建立以检察官为基本办案单元的"办案者决定,决定者负责"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是检察体制改革乃至整个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当前正在努力推动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制度参照蓝本主要来自于台湾地区,而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的制度设计则处处透出德国检察制度的影子。域外检察官办案制度对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具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8.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15,(3)
检察官办案组织构建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司法改革链条之中的重要一环。办案组织的构建具有较明显的地域差异性,涉及检察官员额确定工作、检察人员分流过渡工作、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等诸多方面内容。司法改革新形势下,应充分厘清办案组织与行政层级关系、办案组织与检察长及检委会权责界限、办案组织内部审批方式、监督制约、履职保障等问题,合理化构建检察官办案组织,形成紧凑富有弹性的横向办案组织,从而实现办案组织"扁平化"的高效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课题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5)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检察官办案内部监督机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组建了新的检务督察部门。新形势下,检务督察部门应当履行好巡视巡察、执法督察、追责惩戒、内部审计等职能,完善检察官办案内部监督方式,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过程内部监督体系,保障检察官公正履职、廉洁履职。 相似文献
10.
展中华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4,(6):61-65
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没有实现检察官独立的司法属性,存在众多缺陷,改革成效不大。现检察机关创造性地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主任检察官法律地位缺失、检察官办案不完全独立,与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关系不清、权责不明晰等问题。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厘清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关系、取消行政行为对检察官办案的制约、赋予主任检察官法律地位、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人事制度改革,形成以主任检察官为中心的组织办案模式和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