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与一般企业一样,通过知识产权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因为不受竞争的制约,容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更可能会滥用知识产权。因此,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地位的企业与其他拥有这种地位的企业一样,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特别监督。在这方面,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以确定知识产权这种法定的独占性权利在反垄断法体系中的地位,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德日刑法的犯罪支配理论与共谋共同正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红艳 《河北法学》2011,29(9):176-183
正犯与共犯如何区分是长期困扰欧陆法系刑法的一个理论难题,而犯罪支配理论则是欧陆刑法中区分正犯和共犯的重要学说之一。犯罪支配理论认为正犯指对于整个犯罪过程,具有操纵性犯罪支配地位的人,而共犯只是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边缘角色,不具有犯罪支配地位。源起于德国的犯罪支配理论不仅能够有效区分正犯和从犯,也能对在日本风行一时的共谋共同正犯提供理论依据,从而深化欧陆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研究,以便更好满足刑事司法实践之要求。  相似文献   

3.
侯利阳 《法学》2018,(1):141-155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是寡头市场中的重要垄断形态,但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对其仅作出了三个基于市场份额之推定,未能揭示此概念之本质。在随后的执法活动中,法院和商务部虽对于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有所拓展,但却未能建立完整的分析框架。理论与实践的空白亟待填补,尽管经济学有关寡头垄断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及以非合作博弈论为基础剖析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的理论模型向我们成功展示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的可能性,但无法阐释这种可能性的成立要件。基于对欧美执法经验的比较分析,可得出以高透明度、制约机制、无外部对抗力量等三要件为核心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分析框架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电子知识产权》2013,(9):18-19
2013年广东高院对"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腾讯公司QQ服务的相关市场以及腾讯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界定,最终判定被告腾讯并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决一出,喧哗四起,尽管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最为专业的一次司法实践,但仍有质疑和意见存在。其实在传统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已经不是容易的事情,而面对经营模式不断变化、市场结构呈动态发展的互联网领域,其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必将更加复杂,网络平台间的关注度竞争理论被首次应用于反垄断司法实践之中。  相似文献   

5.
王慧 《法制与社会》2011,(36):62-63
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启动反垄断调查。两家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主体支配地位行为,本文拟对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一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6.
搜索引擎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馨淼 《中国法学》2012,(3):115-127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现有大型搜索引擎运营商们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一直都是各国学者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其中最主要的争议问题即这些运营商们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学者论述,并参考欧盟相关理论和实践,着眼于我国目前相关诉讼和指责等实际情况,探讨了诸如相关市场界定争议、市场支配地位证明、滥用行为是否可能和在反垄断法意义上是否成立等问题。虽然理论上存在基于滥用行为而限制竞争的可能性,但从中国和欧盟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尤其是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上看,在实践中确实认定搜索引擎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仍需时日。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终审判决中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我们将从该案二审亲历者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判例,对该判决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责任分配、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地位、替代性分析应遵循的多数且重要原则,以及从动态竞争的角度正确看待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作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综合分析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必要的归纳。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审理思路和认定结论无疑将对后续的反垄断诉讼、行政调查及企业的合规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中的“正当理由”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界定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以"没有正当理由"作为限定条件,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正确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正当理由",具有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对"正当理由",至少可以从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后果和认定程序等方面进行考察。其中,对行为后果需要从提高效率、增进公平、维护竞争等三个方面去理解其本义,以便细化配套的法规、规章。从理论上考察,"正当理由"还有助于理解竞争法在价值、宗旨等方面的基本属性。  相似文献   

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被告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也包括支配地位的认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北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思维模式,但是某些关键性问题仍需要更深入研究和思考。界定相关市场时,定性分析方法(替代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方法(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需要更合理的解释和操作方法;而涉知识产权案件、涉行业协会等特殊主体案件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性,进一步应证了"市场份额在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作用相对弱化"的观点;行为导致限制竞争的结果虽然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必要要件,但个案中可通过要求被告证明"合理理由"的存在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1.
百度“竞价排名”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全民医药网起诉百度公司在竞价排名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被媒体称为网络领域的反垄断第一案。但是,从反垄断法理论角度来分析,百度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反垄断法责任。首先,竞价排名是以搜索引擎为基础的产品、服务推广方式,参与竞价排名的企业是以此为平台进行商业广告。而在商业广告的相关市场上,百度公司明显并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从而不成立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其次,即便缩小相关市场的范围,从而认定百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商业模式、契约自由、外部性的内部化等都可以成为作为百度豁免反垄断法上责任的合理理由。  相似文献   

12.
黄勇 《中国审判》2014,(11):81-81
最高人民法院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一案判决专业性的一个显著体现是,借鉴了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判决和理论。在判定腾讯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过程中,除了市场份额之外,最高院回归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考察了腾讯是否拥有提高价格、降低质量、阻碍市场进入、延迟创新的能力。  相似文献   

13.
王先林 《法商研究》2007,24(4):10-17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之一,属于结构性行为规制,典型地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特点。在这一制度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前提,其通常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市场份额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才是违法的,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应采取"合理原则",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可以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2006年6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三章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基本上是合适的,但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判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案受到了严峻挑战。在互联网市场上,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受到质疑,市场份额对衡量经营者市场竞争力的判断作用已经退化。在我国对市场份额证据严格限制的实证法背景下,我国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单一市场结构方案"既不能适用于互联网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规制,也不符合我国反垄断的立法规定,是必须摈弃的一种落后观念。因应互联网市场的形成,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应当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贯彻"综合标准方案",既不简单反对可以根据市场份额推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又充分考虑市场进入壁垒、市场竞争状况等其他因素对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市场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若听任市场自由运行,那么必定会由于过度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从而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由于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文章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行为,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16.
百度的"竞价排名"和"屏蔽行为"不仅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牵涉到《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问题。本文就以百度案为例,系统论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认定的相关因素和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总结出一些对实践有意义的启示,如在反垄断法中增加关于"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加强对搜索引擎行业监管,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希望可以对规范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7.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小明 《河北法学》2007,25(11):94-99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  相似文献   

18.
张晨颖 《中国法学》2020,(2):108-128
为解决寡头市场中的垄断问题,我国《反垄断法》提供了"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但法律规定有缺陷并导致实践中难以适用或错误适用。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理论和法律实践均表明这种认定思路是行之有效的,但其难点在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市场寡头不具合理性的一致性行为不是由于客观市场结构造成的,而是基于主观意图,因此具有可责性。分析美国、欧盟的执法、司法案例,通过各自演进过程论证其内在逻辑,发现两种路径殊途同归。我国反垄断执法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该将结构、行为因素并举。  相似文献   

19.
正目次一、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比较二、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原则之抉择三、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定中合理原则的具体应用近年来,国内外爆发多起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从影响较大的"微软案"、"GOOGLE案"、"百度案"、"腾讯案"等案可见一斑。反垄断执法机关和法院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一是如何界定互联网产品的相关市场;二是怎样认定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三是怎么判定互联网企  相似文献   

20.
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为前提,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涉及相关市场、市场份额等专业事实的认定,因此仅有市场调查报告的结论不足以证明调查方法、数据的科学性,宜采用专家证人的方式予以证明且不宜简单地适用"自认"规则。如果经营者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也不能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