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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有5个学院去年7月改革考试制度,在期末考试中试行“无人监考”试点,然而,到本次期末考试,大家都不再继续“试验”了。这次“无人监考”试点终于“有‘疾’而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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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各地交警部门在市区红绿灯路口安装了闯红灯拍摄仪,俗称“电子警察”。可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专门对付“电子警察”的“电子狗”应运而生——现状“电子狗”躲躲藏藏“请注意,前方有摄像监控。”某日,笔者搭乘同学的车从泉州家里回报社,在车上不断听到这样的语音揭示。据介绍,这是车上安装的“电子狗“”嗅”到“电子警察”发出的警报。所谓“电子狗”,专业术语叫“反雷达测速仪”。由于型号不同,有的像钢笔直接插在点烟器上,有的像“掌中宝”手机安装在车头副驾驶座上方,有的则隐蔽在车上其他地方“。电子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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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被冠之以“中国式奢侈”,成为尴尬一景。花了该花的钱,不叫奢侈。不该花的钱,却能“奢侈”地花,这才是“中国式奢侈”特别可怕的地方。据说,这奢侈的主力,“不仅有一夜暴富的有钱人,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商家和普通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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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康城小区业主自发成立“业主志愿者车队”,发起了让邻居免费搭车的“感人活动”。但是,有一位“想做好事”而帮助邻居搭车去地铁站的业主却“被怀疑为黑车被扣”,搭车的乘客有的证明是免费搭乘,还有的却提出了反证,举证该车有非法运营的行为,最终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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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了两则消息,颇为感慨系之。一则是,河北省邱县把发展羊产业作为县域经济突破口,制定了严格的奖罚措施。在此形势下,个别乡镇干部为了完成养羊任务,纷纷盖起了养羊场以支撑门面。上级来检查时,就花钱把村民自己的羊“租”到养羊场应付,领导一走,那些“租”来的羊便“回家”。群众把这种现象斥之为“群羊走穴”。另一则据新华社4 月16 日报道,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党委近日出台了镇村干部“约法三章”:中午一律禁酒,进村不准坐小车,下乡不得西装革履。这两则新闻虽然内容不同,但却有异曲同工之妙,即都有“做秀”之嫌。 “做秀”是近几年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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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活跃着一支“拆托”队伍。他们以拆迁户“代表”的名义介入拆迁,代表拆迁户“谈判”多要补偿款并从中获利。“拆托”的出现,加剧了拆迁矛盾,妨碍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社会稳定,这需要警觉。不过,正是拆迁法律不健全、补偿的不合理等现实,才让“拆托”有了生存的空间,这同样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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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创造”教育观的“核心观”、“全员观”、“人才观”、“自主观”、“参与、协同 观”、“学生指导观”、“变革观”,对在知识社会如何建立、发展成人教育培养适应知识经济的优秀群体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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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网”是个新词,词典上大抵没收,当然也不会有解释。不得已作个界定的话,大概是迷恋上网以致迷失自我之谓吧。 有幅漫画很形象,可作为网的诠释。画上一父亲寻子,仰呼曰:“儿啊,你在哪里?”大半画面是一台台显示器,层峦叠嶂,云雾缭绕,有句云:“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迷网到了人影不见,踏破铁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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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了三年台湾文化局长的著名文人龙应台,在卸任后以文化人的独特眼光谈到对权力的看法,写了一篇题为《当权力在手》的妙文,其中颇多鞭辟入里之论,她说:“‘吏’治的清明与否,其实是国家祸福的指针。”关系到“社会做不做得到‘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恶法”要废除,“良法”要建立,吏治更要整肃。否则,“这样张牙舞爪的权力,使我不安”。(《南方周末》6月19日)她真不愧名为文坛“龙旋风”,以她的慧眼和亲身体验,一下子就抓住了权力的本质特征,并形象准确地命名为“张牙舞爪的权力”。的确,权力最容易“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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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舆论认为,富士康诉讼的始末更似一场“闹剧”。从“富士康”与“一财”的“恶始”到“言欢”,官司算是结了,但企业资本权力和舆论监督权的博弈能终结吗?“富士康事件”无疑具有标本意义,折射出的相关法律、社会问题仍值得深思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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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8日,合肥市110民警接到报警,报警人称有人在和她玩一种致命游戏,她可能有生命危险。原来,报警人季小蔓经网上中介,用手机领养了一个昵称“乌龟”的男士作自己的“宠物丈夫”,在一个月的“收养”期间,她不断地发短信命令“丈夫”跪洗衣板、学猫叫、大声地哭,甚至在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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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6-13
民法典有其内在与外在体系,“意思自治”属于民法典的内在体系之一。我国民法典编
纂的使命之一应该是按照体系化的方法,将现有的单行民事立法进行整理,去除逻辑上的矛盾,消除
规范之间的冲突,修改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规范。但从现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看,
逻辑体系上的问题仍然存在,表现在:(1)“合同”的规则没有作为“公因式”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编”
以适用于所有的协议,而是保持了现行合同法的局部完整性,架空了“总则”,使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2)承认并区分“物权”与“债权”,但却模糊“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有时“债权合意”仅仅产生债
权效果,但有的时候却直接产生“物权效果”,但这些“物权”又不能对抗第三人,使中国物权法上产生
了许多“二物权”。如果说,单行民事立法有某些“凑合”的因素,那么,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就应
该消除这些不协调因素,让法典成为规范统一、逻辑一致的杰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