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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职务发明成果归属的新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修改的专利法在职务发明成果归属问题上确立了合同优先原则,这是相对的进步,但我们应更进一步,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确立在本职工作中或单位交付的任务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应“归于”发明人和单位共有,而仅仅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直接“归于”发明人个人所有,单位享有优先有偿实施权的新制度。  相似文献   

2.
一、科学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那么在"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情形下完成的发明创造,能否适用  相似文献   

3.
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中的一大难点,是关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认定问题.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略陈己见.(一)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的认定根据发明人所承担的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决定发明的性质,这是确定职务发明的基本标准.所谓“本职工作”,是指与个人从事的工作性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专利法颁布之前,对发明创造基本是采取全部归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方式。我国专利法,则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规定了专利权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归个人所有。即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或持有;而非职务发明则归个人所有。因此,我们就需要了解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的界限,以确定发明创造所有权的归属。我国专利法是通过给职务发明下定义来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也就是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构建职务发明创造与职务发明创新两个模型,将职务发明创造分为隐性发明创造过程和隐性发明创造的外化表达两个阶段,将职务发明创新分为市场需求开发、发明创造实施和市场需求满足三个阶段,从而论证职务发明创造与职务发明创新的关系,以及职务发明制度的本质、价值及其实现机制,以探求职务发明制度介入的理想环节、方式和程度;分析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以探求职务发明制度与发明活动的制度需求之间的矛盾,最后提出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创造,前者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后者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之一,两者都具有“职务性”,一个是因职务而创作,另一个是因职务而发明创造。职务作品,它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包括公民在本职工作中创作的作品;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创作的作品;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在较短时间内继续履行原单位交付的任务所  相似文献   

7.
在传统的专利法理论中,按照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所依赖的条件,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程非职务发明创造二种,也即所谓“二分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发明创造似乎即不能划入职务发明创造的范畴,也不能划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范畴。于是,有些学者提出了发明创造的“三分法”。即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和介于二者之间的发明创造,并将第三类型的发明创造称为灰色区域的发明创造。本文拟对灰色区域的发明创造的性质、定义和归属做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专利权归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正式授予专利权后,该发明创造的实际权利人(单位或者个人)与该专利权人之间就谁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而发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专利法第6条、第8条和技术合同法第32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三款、第55条第三款涉及的以下几种情况:①职务发明创造,被个人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②非职务发明创造,被单位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③个人完成或几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却由完成发明创造以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仍然存在问题,其对于发明人的保护力度仍然不够。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进行区分,前者采取"雇主优先原则",而后者应当采取"发明人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0.
正确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这对于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在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很难找到一条明显的分界线,但可以划出一条尽可能窄的分界带来。明显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况,属于带的一侧。从来没有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研究或生产单位工作过的个人,主要依靠个人力量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带的另一侧。对于非此也非彼的情况,可以规定一个基本原则和解决若干种情况的办法。其原则  相似文献   

11.
问:新修订的<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作了哪些修改? 答:修订后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以及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的提出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前的首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其权利归属问题,即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只是处理好这个问题,科学地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才能真正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人们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准确地判定发明创造的权属在产权保护过程中、专利管理中以及司法判案中都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技术合同法》对职务发明、技术成果和非职务发明、技术成果都有明  相似文献   

13.
“组合式结构磁芯”实用新型专利是北京市海淀区亚王自动化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罗某和杨某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故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亚王所。  相似文献   

14.
价值判断———在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平衡在个人与单位有关联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问题上,世界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专利权归单位,而给予实际发明创造人以较大的奖励及激励措施的方式。我国无论是在1984年的专利法还是1992年的专利法中,所采取的都是单一制的认定方式,即专利权的归属要么归单位,要么归个人,而不存在可经双方约定权利归属的“灰色区域”。然而,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该法第六条分别以第一、第二两个独立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专…  相似文献   

15.
恩格斯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社会总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利益主体和利益的获取方式发生了变化。依靠科技,凭借智慧,通过知识创新来带动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谁应成为这个社会财富的众多拥有者,除了私营老板和文艺明星,知识拥有者能否告别寒窗,不再做一贫如洗的寒士呢?这次我国专利法的修改给了一个肯定的回答。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六条规定:“被爱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者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者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的修改无疑将保护的天平向发明者个人倾斜,这一改动意味着中国社会对知识分子持续了几千年的陈旧观念开始崩溃,一个尊重发明创造规律、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新观念开始确立。如果说二十年前我们制定专利法只是承认了发明创造者利益的存在,解决了个人利益的有关问题,那么这次专利法的修改则重在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张玲  朱冬 《法学家》2006,19(5):118-122
劳动力派遣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其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带来了冲击.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本单位"的含义不能涵盖派遣职员的接收单位.基于劳动力派遣的特点以及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确立的价值取向,建议专利法再次修订时应对派遣职员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规则予以明确规定,由派遣职员的接受单位作为"本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应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知产故事 另起炉灶申请专利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明创造的完成,虽然直接诞生于个人智慧的天才火花,但企业对具体技术创新的资金、材料、信息和实验等的支持,也日渐变得不可或缺.基于此,在当事人未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将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赋予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相似文献   

1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在上述人员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为维护白身会法叔磊以殁公司的利磊有叔向人民法院格缸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相似文献   

19.
在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方面,日本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虽然单位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在确定职务发明奖酬时可视同约定优先适用,但为了保护发明人的知情权,日本法规定,设立有关职务发明奖酬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发明人可以主张适用法定方式确定职务发明对价。采用法定方式计算职务发明奖酬时,我国相关规定要求以专利权的授予为前提,并为其设立了"最低比例",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利,也未充分考虑不同发明创造的价值差异和发明人的贡献差异,对此,借鉴日本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相似文献   

20.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综合各方面条件、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制度作出如下调整:一、允许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报酬,在双方未作约定情况下采用法定奖酬标准;二、提高职务发明奖金的标准;三、修改了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标准;四、对劳动人事关系的表述作出了调整,使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更加严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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