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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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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所设立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其实现权利能力。监护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二章第二节有所规定,共4条,内容比较简略,操作性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本文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补充规定并扩充解释共14条,弥补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足,但仍然过于笼统,存在不少问…  相似文献   

2.
监护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通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了监护制度,但由于立法上的缺陷,致使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护,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难以实现。笔者就此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完善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3.
试论单位临护人的赔偿责任曾萌芽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或精神状态存在缺陷,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对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其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可能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了设立保护人...  相似文献   

4.
一、民事行为能力立法制度比较。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权利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等密切围绕主体展开有所不同。其与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理论重心与价值判断往往非在主体自身而在法律行为效力是也。所以,考察各国民法的行为能力制度,主要是关注行为能力的样态划分及与各样态相关联的法律行为效力的价值判断。观各国民法可见,德国民法为典型的三级制,即将自然人划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我国台湾民法、《民法通则》亦是如此;日本民法、法国民法为两级制,仅…  相似文献   

5.
一、未成年人的法律界定及法律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人,依据民法通则第 11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第 11条第 2款又有补充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地讲未成年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由其监护人代为…  相似文献   

6.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立法上一般被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种区分的意义并不彰显,故应作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考虑其日常生活之必需,不应过分以法定代理人制度、诸如“纯获法律上利益”之模糊定义等加以苛刻限制。在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实施的民事行为中,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其本人而不是其法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距离世界性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运动的立法要求较远,在2012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规定了老年监护制度,缩短了这个距离,取得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有的成年监护只限于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扩充为凡无法辨认或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自然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设置监护人对其进行保护。特别是《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监护的意定监护制度,建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制度,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不过,《民法总则》对于成年监护制度必要组成部分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没有作出规定,留下了一个制度上的遗憾。  相似文献   

8.
监护是民法上所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四节就监护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本文试就监护人设定的形式、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等方面谈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9.
《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存在概念不科学、国家干预程度过高、效力规则类型不足,弹性不够,以及部分规则不当等问题。《民法总则》正视这些问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行为、虚假行为,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行为,一方胁迫和第三人胁迫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越权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民法总则》的这些新规定,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在司法适用中,应当秉持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区分具体情形,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0.
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民法通则》中未作明确规定,但其当事人能力却为《民事诉讼法》所肯认。其他组织足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学界亟待澄清的问题。文章从其他组织的特殊性着手分析,得出其他组织既无民事权利能力,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结论,以期为其他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1.
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曲飙相对无效民事行为,即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具...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的自杀,系指故意自杀.自杀条款仅适用于人寿保险,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自杀,保险人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有失公平,应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保险法》规定的自杀条款适用例外范围较窄,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适用自杀条款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导致自己死亡的,或者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亦不适用自杀条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保险法第33条禁止投保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之规定,存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质保护不利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对该禁令予以适当调整或解除,并辅之以特别限制条款,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补救该禁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14.
欺诈制度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规定“欺诈”的效果为无效民事行为。依《合同法》的规定 ,实际上是以受损害利益主体不同来区别对待。未来民法典中应对其法律效果统一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欺诈”中表意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应按欺诈主体予以对待 ,要保护善意相对人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传统大陆法系的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制度,主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并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了宣告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自我决定和正常化理念的深入人心,发达国家都改变了自己的成年人行为能力理论,逐渐回归意思主义。文章主要以英国的意思能力法为参考对象,对比我国的制度不足,从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论述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理论的改革。  相似文献   

16.
我国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却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所有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样就在法理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了许多问题,有悖于民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急需通过对合同法的解释和修订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7.
我国将成年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划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两个层级的立法例,不仅未体现出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给予应有保护,反而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层级的设置使得该类成年人的人格自由和合法权益往往被该制度本身"所伤"。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可适用主体的范围较窄,不能完全涵盖对意思能力欠缺之人的保护;对该类成年人的确认所采取的宣告特别程序,既未与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衔接达到便捷、顺畅的效果,又未顾及被宣告人的隐私。上述缺陷和不足应在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实践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各国法律和学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此无论在其概念的外延范围上还是缔约能力上均缺乏应有的规定。文章在结合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法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概念的外延范围和缔约能力进行分析,同时对我国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进行反思,希冀对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制度之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由于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力的实现因民事行为能力之不足而受影响,对于监护人的职责和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研究就尤其显得重要。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及其构成,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在校期间未成年人被侵权学校承担的民事责任等诸方面对监护人的民事责任进行研究,并针对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制度,尤其对校期间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进行分析,希冀对监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48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而《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却未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本文从《合同法》立法所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视角进行了探讨,认为从我国《合同法》立法选择债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出发,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合同法》第51条中,应该当然地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实际未为之,显属法律之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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