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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2017,(5)
探讨伦理道德与宗教信仰的关系以确证道德发展秩序的根基是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论域,康德以此建构其道德神学;基于对启蒙的内在困境与现代伦理悖谬的深刻领悟,康德试图通过道德理性自身的启蒙以及宗教的启蒙确证现代理性道德信念,使自主性自由的理念成为道德神学最强有力的建构性原理,不仅将上帝存有的道德证明的实在性意义限制于主体性确证的实践理性自由领域从而超越了自然实在论,而且促进了宗教信仰的世俗化进程,即实现了向"信仰性道德"这一现代信仰形式的根本性转变。然而,无论是基于意志自律的信仰性道德还是纯然理性限度内的宗教,都招致了诸多质疑与误解,最终把心灵秩序或弃恶向善这一心灵改变的根基问题呈现出来;对于心灵秩序的根基究竟应该是恩典自由还是理性自主自由的辨正,则涉及人文道德与宗教信仰关联的复杂性、康德自由理论对于"自我本性"与"主体性自由"的确然区分、现代人文主体的人性自救与上帝恩典之间存在着的矛盾张力等问题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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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体的人文主义基础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的起源与人类趋向文明的脚步有着不解之缘,也就是说,一定意义上,法律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人类本性的产物,有其坚实的人文基础,并持续于人类文明的岁月递嬗之中。直言之,以人为中心旨归的人文主义旨趣构成了法律的基础,法的经丝纬线均交织在整个人文主义的织锦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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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人生观论战讨论了科学与人生观、中西文化等问题,玄学派的观点强调人的自由意志与科学的不同和人生观的多样性突显了对人的关怀。科学派的观点重视人的理性,突出科学精神对人的作用,显现了人文主义光辉。科学与人生观论战提出了人生观问题,在近代关于人的问题讨论上实属创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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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是从人文主义角度分析、梳理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一个尝试。文章详细阐述了古典自然法的概念、理念、背景以及所涵盖的一系列人文主义精神和基本理念 ,并由此得出结论认为 ,古典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起点又以人的幸福为归宿的 ,是一切实在法的公理法。尽管它也有这样那样的缺陷 ,但作为人文精神的长明灯 ,它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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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主义是现代诉讼的理性选择 ,证据裁判中自由与不自由的背反冲突构成裁判者整个证据裁判的矛盾过程。遵循证据裁判的运行机理和特征 ,形式理性为认知理性的裁判自由意志界限。认知理性和形式理性的交涉性互动是自由与不自由的冲突内涵 ,同时认知理性和形式理性的交涉性互动是裁判机制合理运作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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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其中包含着西方的古代自然主义法治观、中世纪的神学法治观和近代的理性主义法治观.在西方的法治思想与法治传统中自然法蕴含着公平、道德、理性、人权、自由等诸多精神的内涵,正是由于其丰富的观念造就了西方法理学范畴内最具持久,最富有生命力的法律思想.本文先是通过对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起源与发展的阐述,然后进而阐述出表达出西方自然法中所蕴含的公平、道德、理性、人权、自由五方面的思想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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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精神与西方法治传统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西方法治 ,无论是理念还是制度 ,都源于人们对人生意义、价值的认知和关怀。古典的法治理念和学说脱胎于希腊时期人文思想的襁褓。而近代法治的生成又得力于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张扬。人文精神的理性追求奠定了近代法治主义的思想基础 ;人文精神对人的深切关怀唤起了人们的法律信仰 ;人文精神内在的自由平等精神锁定了西方法治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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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以人为中心,而人又是一个多样性的存在,因此,围绕在人的何种性质上确立人的人格问题,以康德哲学中的二元论为方法,对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做出双重区分,主张只有在超越经验的人的积极的本质要素———理性和意志自由能力中,才能为自然人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寻找到伦理根据;也只有对自然人人格要素坚持二元区分,作为人的经验具体的"不自由的自然"的身体诸要素,依其性质才能成为权利的客体,人格权制度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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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及其实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物之支配的本质 ,是人的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但以法律事实为实证 ,以物之行为支配为公示的物权 ,其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却发生断裂。为此 ,限制物上意志对峙中既存意志的排斥力 ,成为物权变动理性判断的必然选择。意思主义和折衷主义均以蕴涵双重理性意义的合意为基础 ,而形式主义则以独立的物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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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自罗马法开始的私法传统中,包含着深厚的人文主义精神。西方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始将人文主义精神巧妙地规定于体系化的法典之中,成为民法的内在价值与基本精神。但是,随着法人这种团体主义组织的产生以及国家在私法中强行推行以形式主义为代表的价值判断,这种人文主义正在受到威胁和破坏。本文据此分析说明了传统私法中人文主义的体现及在现代私法上的衰落征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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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梅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133-140
法律语言和法律表达不仅是专业学习与学术交流的工具,也是法律历史文化及其观念认知的展
现与反映。“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表达,不仅与“自然人”在内涵上存在差异,而且与传统民法所崇扬的
理性、自由、人文主义精神也大异其旨。回溯“公民”表达之起源可以发现,从苏联民法到俄罗斯民法,民事主
体的立法表达经历了由“公民”向“自然人”的转变。而我国民事立法仍然充斥着“公民”之表达,这不得不
使我们思考是否应当在“公民”与“自然人”之间做出选择与取舍,以契合民法观念的当代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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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启蒙运动以来,人们越来越相信理性的作用,在理性的推动下,科学技术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物质财富也急剧增加,社会因此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面对人征服自然的胜利,人们反而没有得到启蒙所给予的自由允诺,反而使得人遭受着巨大的威胁,人在征服自然体现自由的同时也在毁灭人的本性,人也处于了这样一个悖论的怪圈中: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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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哲学的视阈中,作为精神结构的社会心态,其和谐体现为在"道德世界"和"伦理世界"中预设着的一种精神本性的统一性,即个体自身、道德与自然、特殊与普遍、个体与实体之间的统一状态及其应然关系.如果把实体与个体关系中两者的位移与置换看作是伦理世界中"精神性"心态结构的第一次异化与裂变,那么,在道德世界中的自我同一性危机以及动力机制中道德自我意识执着于某种"自然性"则是伦理精神和社会主体心态精神结构的现实性异变.因此,现代性社会心态失序根源于以"自然规律"僭越"道德规律"、以个体本位理性取代"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精神".基于此,本文揭示了社会心态结构与当代道德哲学和道德建构中的一些现代性难题的内在相关性并为社会心态的调适提供某种可能的伦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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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阈限与道德教育的禁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观念认为:一个人“越道德越好”。事实并非如此,当道德行为超过一定的界限,会由于对他人理性自由的侵害而走向自己的反面,因而道德也有一定的阈限。道德教育,出于对人社会性需要的关怀,在现代已经不能仅由意图的“道德”而实现其初衷,所以,道德教育也有禁忌。道德教育的禁忌在不同的时代有所不同:传统表现为“自由”,现代则表现为“过多的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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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特别是反宗教改革运动时期是继阿奎那之后自然法思想的又一繁荣阶段,苏亚雷斯的自然法理论是其中的佼佼者。本文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自然法思想成就展开论述:首先,苏亚雷斯自然法思想根本上反映了在理智本性与上帝神圣意志之间的“折衷”;其次,开启了自然状态的初步思考,提出同意契约作为论证政治权力合法性来源的手段;最后,肯定了人法中有关私有财产、自由等权利规定的合法性,人类的自由意志在此获得了某种程度的肯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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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主义法学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本文通过对公安执法过程中人性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提出实施人性化执法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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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对古代自然法学尊重自然精神的复兴——以“自然”含义的演变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学思潮中源远流长 ,为法学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源头活水。仔细梳理各个历史时期自然法学中“自然”概念的含义 ,可以发现古代自然法是从自然物质世界的属性和规律来确定和评判人的行为 ,神学自然法中上帝和神是人领悟自然的中介 ,自启蒙时代古典自然法开始 ,自然的意义就主要用来指人的自然本性 ,与物质的自然世界脱离了联系。“自然”含义的演变反映了人们对待自然态度的变化 ,也揭示了法学对自然物质世界的疏忽和远离。现代环境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对自然物质世界的关注和重视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对古代自然法学尊重自然精神的复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