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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李雪莹 《传承》2011,(10):82-83
经营者侵权损害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新的要求,研究经营者侵权损害赔偿相关问题,探索相应的解决方法,对于保障经营者的法律权益和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吴祖祥 《求索》2011,(5):166-168
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基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不作为侵权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本文拟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主体特征、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具体探析。  相似文献   

3.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经营者过错的判断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4.
姜淑明 《湖湘论坛》2007,20(5):64-65,73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它既不同于连带责任,也有别于真正连带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5.
补充责任的理论探讨,源于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中第三人的介入行为与经营者责任的研究。补充责任的产生弥补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适用上的缺陷,补充责任应是一种有别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独立责任承担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监护人补充责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符合补充责任特征。涉及补充责任案件诉讼的,应将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并明确赋予补充责任人先诉抗辩权。  相似文献   

6.
李宗录 《理论月刊》2006,(10):98-102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人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机关成员(如董事)与法人是不能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董事只对法人承担内部责任;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我国台湾等从立法或司法上却主张董事与法人的连带责任。我国传统民法否定连带责任的依据并非科学,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董事与其法人负连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7.
《中国保安》2014,(2):75-75
我是一名银行保安,我所在银行营业大厅门口左侧约4米处的台阶上安放有空调器外机,平时空调器有滴水,直接流到地面上。1月2日,因夜间天气寒冷,致台阶上的空调器滴水遇冷结冰。当日上午10时许,袁某在外出时经过营业大厅门口,不慎踩上台阶的结冰摔倒受伤,经入院治疗,诊断为腰部压缩性骨折、头部外伤性血肿,  相似文献   

8.
董事责任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中国公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目前立法对董事义务体系规定不完善,董事对公司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也不全面。为此,应当加重损害赔偿责任在董事民事责任中的分量,拓宽董事应负赔偿责任的范围,在立法上要注意公司法与其他法律规定的相互衔接,在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定上应区分对待,体现公平。  相似文献   

9.
赵晓光 《前沿》2008,(9):106-110
海洋环境侵权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的特殊侵权行为,与其他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其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明显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民事赔偿的程序制度、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式等方面。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出入,应予以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是与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责任相对应的,并无顺位优势;应在其自身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更无追偿权之说;就责任的大小而言,应综合考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定量分析。  相似文献   

11.
黄丽朵 《理论月刊》2006,18(6):95-97
缔约过失责任为一首创于德国的法律制度。深究德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缘由,主要是规避其自身侵权行为法规范不完善之处,用于克服契约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交错领域所产生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调整契约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未能合理周延保护当事人之处。反观,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并未承继德国法模式的严格列举性而采法国法的一般概括条款性规定,在此背景下,是否有借鉴德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之必要,实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2.
责任性质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依法应承担的关心、照顾和保护的义务。现代立法史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初由德国侵权法提出,随后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也出现了相关规定。但  相似文献   

13.
尽管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存在着显著差异,但实践中仍然会对二者的辨别产生混淆。虽然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发生竞合,但二者具有不同的适用领域,不能简单地将安全保障义务定性为附随义务。只有发生于公共场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致使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会引发违反附随义务的合同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竞合。实践中应注意对二者进行必要的区分,不宜将二者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14.
廖焕国 《求索》2010,(4):128-130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第6条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7条对此加以继承和发展,顺应了时代潮流。该草案第37条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及利益保护范围的界定方面仍存在可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纳入过错责任范畴,其适用范围和义务主体均应适当扩展、保障的利益范围也应适当界定,以因应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自身突出的特征。本文试就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做以论述,指出该责任的特质之所在,以利于在实践中更好的界定该责任,更有效的促进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冯宁 《新疆人大》2013,(8):41-42
案情:2008年11月某日凌晨,周某及其同事酒后在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的某足浴店进行消费。期间,周某及同事两人在包厢内睡觉。  相似文献   

17.
《公安研究》2012,(2):41-41
周江洪在《法学》2011年第4期撰文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医方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和介入性说明义务,并规定了未尽此等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违反医疗说明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上,特别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及"自我决定"人格利益的保护上,目前的学说和司法实践都尚待进一步拓展。  相似文献   

18.
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成明珠  邱雪梅 《求索》2007,(4):97-99
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场所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展起来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警察义务,管理者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予以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19.
尹海文 《求索》2006,(8):135-137
两大法系关于雇主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不一致。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该规定存在不足,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应采纳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20.
阳雪雅 《求索》2012,(1):167-169,28
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有限制适用的规定。从共同侵权的界定标准来看,侵权责任法采用了主观说。理论上主观说比客观说更符合逻辑,主观说比折衷说更明晰,狭义主观说比广义主观说更明确。就高度危险物所有权人的连带责任适用情况看,侵权责任法未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但是所有权人在他人合法占有情形下相较于他人非法占有情形下具有较高程度的可归责性,归责原则应更严格,侵权责任法未体现该种变化。从教唆帮助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主体的情形看,监护人承担了过错范围内的按份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未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就数人实施环境侵权看,应对环境侵权进一步类型化,连带责任适用可以更多考虑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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