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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有接触电子商务或参加网上购物的人都有接触过或者使用过支付宝,应该说支付宝现在的知名度和实际发挥的作用远远超出提存公证,二者都是可以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工具,但实际发挥的职能差距这么大。本文拟从二者的现状、职能(主要针对提存公证的担保职能)分析存在的原因及寻找相应的对策,使我们公证行业的从业者能够解放思想,引他山之石拓展公证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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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的含义不仅限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而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①在某种情况下,提存的担保功能还兼有保护提存人财产安全的作用。作为法定提存机构之一,通过担保提存途径实现保护物权的目标对公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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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以法律形式首次确立提存制度,添补了提存在我国法律上的空白点。《合同法》第91条第4项明确规定提存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形之一,并以第101条至104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风险责任、法律后果等问题,为提存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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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我国《公证法》中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一项事务。
何为提存?《法学词典》(1980年第1版)中的提存词条是这样定义的,“为解除债务责任而将应给付的标的物寄托交于法定的提存所(法院或公证机构等)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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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提存传统概念的质疑
(一)提存概念的多元化。
对什么是提存.学者们有各式各样的解释和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行为说。提存是一种为解除债务责任而将应给付的标的物寄托于法定的处所(法院或公证机构等)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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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制度,主要是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因其与物权法定主义、禁止流质契约的紧张关系,是否应认可让与担保在物权法乃至民商法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学术界仍存在许多争议.文章先从两则现实案例出发谈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再以物权法定主义、流质契约禁止为视角分析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并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效力进行阐释叙述,从而得出结论:国家应当立法规制让与担保制度,将其融入我国民商法体系中,以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我国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改变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态,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之价值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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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提存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指经济合同的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时,为了终止合同,按照法定程序将给付的标的物寄放于提存机关,由债权人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一经实施,债务人的债务就视为消灭,所提存的标的物及风险责任全部由债权人承担。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提存制度。我国曾在五十年代推行过这一制度,但后来就无任何声息了。可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民事经济联系日趋增多,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纠纷也随即增加,恢复提存制度对预防民事经济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完善我国的合同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我国建立提存制度的必要性。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国民事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其主要表现有:运输和邮政部门积压着大量的无人认领的货物和邮件;各个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间拒收货物的情况也日趋增多;发包方和出租方因种种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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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融资困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初步建立,在实施和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我们要立足国情,积极实施政府推进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通过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相关法律制度,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中小企业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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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清偿提存论~①反思1、提存消灭债务于理无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把提存的性质定格为消灭债务。~②法律也把提存规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法》91条)。但是提存的性质是否就应该定格为消灭债务?为什么债务人把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就消灭了其债务呢?笔者认为,债务人把债的标的物交付到提存部门,可以认定债务人正在实施债务履行行为,但在未经债权人确认或司法机构裁定的情况下,仅通过债务人的单方行为径直消灭债务却显得有些唐突,于理无据,很难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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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在提存关系领域,应当区分提存的成立要件与提存的生效要件。在我国法上,提存的法律效力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民事实体法上的问题,也是一个与民事程序法上的公证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提存程序中,债务人的提存行为直接导致提存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债权人取得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其针对债务人的本来请求权消灭。未来的立法应当承认债务人享有提存物的取回权,并在制度设计上适当抛弃国家主义的倾向,更加重视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