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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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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可以犯罪化,学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本文认为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从本质上看即是道德义务的刑法化,但见危施救不属于维持社会基本秩序运转的最低道德义务,故而不宜被刑法化。见危不救犯罪化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具备基本的可操作性,亦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即使国外存在诸多见危不救罪的立法例,也不足以说明其在我国犯罪化具有合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2.
见危不救的犯罪化需要解决三个问题:见危不救应否犯罪化、见危不救能否犯罪化和见危不救如何犯罪化。从其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来看,见危不救应该犯罪化;从法律对道德的强制角度看,见危不救能够犯罪化;见危不救的犯罪化,要从主体、对象、主观等方面严格限制其成立要件,并规定较为轻缓的刑罚。  相似文献   

3.
见危不救现象在学理上可以分为"特殊身份"型与"普通公民"型的见危不救两个大类,包括"职务"型见危不救、"特定关系人"型见危不救、无重大客观危险的见危不救和有重大客观危险的见危不救四个小类。现行刑法对不同类型的见危不救现象的反应还存在力度不够与方式不当的不足。不能试图通过刑法来塑造所谓"积极的好撒玛利亚人",因为其缺乏刑法的人性基础,也与刑法之善的合正义性,合目的性与合正当性理念相悖;刑法在此问题上的道德救赎功能表现在,针对无重大危险的见危不救应通过设立见危不救罪来加以刑法规制,同时通过激发正当防卫的鼓励功能来发挥刑法在道德救赎上的作用;道德的救赎不应仅仅寄希望于刑法,而要进行整套法律体系构建的考量。  相似文献   

4.
佛山“小悦悦事件”引发了人们关于道德责任应否纳入法律调整的争论,究竟孰是孰非,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法,是所有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二次性和谦抑性,其适用会对行为人的人身等方面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刑法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对于社会上“见危不救”的现象我们又不可放任不管,否则会愈演愈烈。因此,从“二次性违法”理论的基本内涵着手,对“见危不救”的基本内容及应否入刑的争议进行了详细分析,最终得出在我国不宜设立“见危不救罪”的结论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5.
“见危不救”的含义应当被限定在一个恰当范围内。只有不负特定救助职责或义务的人在能够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给自己或者第三人造成危险的情况下的不予救助行为,才是应该讨论的对象。见危不救应否犯罪化的实质,是一定的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外国刑法中虽有对“见危不救”科处刑罚的例证,但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罪”,不仅有道德根基不稳之虞,也违背动用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对其科处刑罚不可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继续发生或蔓延。  相似文献   

6.
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罪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从道德法律化的界限来说,见义勇为不属于最基本的道德,不适宜被法律化;从是否借鉴国外立法例来说,国外的见危不救罪是与相应的《见义勇为法》配合共同调整见危不救行为,而我国见义勇为制度尚未完全确立,不可盲目借鉴;法治发展状况和公民素质共同决定了见危不救罪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见义勇为制度。  相似文献   

7.
嫉恶如仇、惩恶扬善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受市场大潮的冲击、“德行无用”的困扰和负面激励的影响,很多人见危不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此,我们应该通过加强道德教育,明确道德赏罚,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导向作用等方式予以改善。  相似文献   

8.
用强制性的规定换来人们对刑法的遵守,以期社会上违背道德的事件更少发生是无效的,也违背了亲社会行为发生的客观规律。刑法规范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最后适用的规范,其他规范未适用或不完备时刑法不能介入,将"见危不助"行为入罪违背了"可替代"性原理,还会带来巨大的司法成本。经过刑法谦抑性审视后,"见危不助"行为不应被犯罪化。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提升人们的道德修养,完善鼓励见义勇为的措施才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9.
见危不救应否入罪不是一个单纯的刑事立法技术问题,它必须考虑到社会整体的道德状况。古代中国私德发达而社会公德缺失,彼时的见危不救罪因忽视个人权利实不足取;当代中国虽然私德与社会公德错位,但区分保护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意识已经勃兴,这为见危不救入罪奠定了伦理基础。  相似文献   

10.
见危不救日益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其中期待可能性问题值得研究。分析期待可能性的一些基本问题,与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机结合,在厘清见危不救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无特定职责或义务人见危不救入罪的期待可能性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借鉴该理论,发挥其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人权保障功能与刑法谦抑精神。  相似文献   

11.
现行刑法对"见危不救"行为,没有设置"见危不救罪"规制。多数刑法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不宜入罪。但"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刑法对负有"见危应救"义务人的"见危不救"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其性质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玩忽职守罪;医疗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定罪处刑。对不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不作犯罪处理。对"见危不救"行为定罪处罚除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外,同时要符合行为人负有救助的义务,有救助的能力,不救助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12.
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许多人呼吁在刑法中以见危不救罪对其予以明确规定,要求不作为者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刑法学界除少数学者予以声援外,大多对此持否定态度.这种否定未经论证和强有力的逻辑分析,有质疑的必要.从见危不救情境本身看,见危不救这种静止性行为,对后续事件具有作用力,具备究责的依据;其次,笔者提出紧密生活共同体、绝对支配力的概念,为能力责任的实现提供法规范基础;最后,从法社会学视角考察能力责任的提法,发现其具有极大的包容性,适用于见危不救者拒绝给予救助的行为具有可能性,并且是可欲的、正当的.  相似文献   

13.
董邦俊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3):143-144,F0003
《华商报》2006年5月5日一篇题为《警车路遇车祸见死不救 一名伤者死亡》的报道引起了笔者的深思。。西安市长安区一辆农用卡车把两辆自行车撞飞,男青年倒在血泊中一动不动,女青年紧抱受伤的小腿大声呼救,群众见状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对伤者进行紧急处理,另十余群众站在路边欲拦车救人,但半小时内无一辆车伸出援救之手,  相似文献   

14.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道德方面的问题,提出在<刑法>中增设"国家工作人员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使见危不救立法成为当前社会热议的一个问题,对此,部分国家已经有了法律规定,但是,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不大,法律不能成为强制人们为善的工具。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讲,见危不救立法还混淆了道德义务与作为义务,而且,见危不救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保障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比进行见危不救立法更能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我国目前不适宜对见危不救立法。  相似文献   

16.
对应否通过刑罚的手段来遏制见危不救现象,可以从刑法学和法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刑法学角度的论述,着重对目前世界上与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相关刑事制度以及刑法学说史予以评述,从而得出对将见危不救行为作为一种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的否定态度;法经济学角度的论述,通过运用图表阐明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对犯罩概率的影响,从而得出设置"见危不救罪"将使该"罪"的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的比值处于非正常状态,最终将引起"见危不救罪"急剧飙升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从德国刑法第323c条"不实施救助罪"的法律性质、处罚基础、保护的法益以及构成要件来看,其处罚的不是违反风序良俗的行为,也不是保护人类之间的团结一致,而是保护身陷紧急状态下的个人或公共法益。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前提已经存在,立法疑虑也可以通过对德国刑法第323c条的分析得以排除。所以我国应该参照德国成功的立法例设立见危不救罪。  相似文献   

18.
2011年下半年的“小悦悦”事件,再次引起学者们对见危不助是否入罪这一论题的讨论热潮。一时间将见危不助犯罪化的呼声高涨。另有学者认为,见危不助入罪应慎重,以免法律过度侵犯公民权利。笔者结合国外相关规定,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切入,对见危不助犯罪化的法益进行判断,得出见危不助是否应该入罪的见解。  相似文献   

19.
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罚两个部分,因此刑法有限性包括刑法范围的有限性和刑罚发动的有限性两个方面。一个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与该社会的刑法范围成正比,而与其刑罚的严厉程度成反比。从这个结论出发,结合我国的整体道德现状,目前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罪”的时机尚不成熟。  相似文献   

20.
人肉搜索的入罪化思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日新月异的变化。人肉搜索是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人肉搜索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是否具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加以思索并提出合理应对的措施。文章着重于人肉搜索入罪化的价值选择和路径分析,以期在理论上对应人肉搜索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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