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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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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亚洲三国伊斯兰法的改革——比较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伊斯兰法概述 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又称穆斯林教,是公元7世纪阿拉伯先知穆罕默德所传播的一种宗教。“伊斯兰”在阿拉伯语中意为“顺从”,穆斯林指“信徒”伊斯兰教是三大宗教中最后出现的一个,但其传播之广泛是很惊人的。现在它拥有全世界一百个左右国家和地区的大量教徒。 伊斯兰法泛指以伊斯兰教义为基础的法律。阿拉伯语中称沙里阿(Sharia),即“真主安拉(Allah)指示的通路”,比较法学作品中所称的伊斯兰法系,是指所有伊斯兰教法的总称。  相似文献   

2.
“黄帝李法”辨李明德《汉书·胡建传》记载:“《黄帝李法》曰:壁垒已定,穿得不由路,是谓好人,好人者杀。”苏林注云:“狱官名屯。”盂康注云:“兵书之法也。”颜师古注云:“李者,法官之号也,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故称其书曰《李法》。苏说近之。”关于胡建的事...  相似文献   

3.
《圣经》记载的以色列王国的政治权力分为三部分:王权、祭司权与先知权;权力之间有制约关系,特别是王权受到祭司、先知权力的制约;各权力主体在律法之下行使权力,政治模式体现为法律之治与神权之治,以色列王国是主权在神的"宪政"国家。  相似文献   

4.
吴云贵 《中外法学》1984,(6):59-63,49
<正> 一伊斯兰教法的专称"沙里亚",原指"通往水源之路",泛指"行为"、"道路",进入法律成文期以后又称"沙里亚法典"。教法以教义学为基础,基调是伦理性质的,它以"安拉"的名义,规定了一个穆斯林在宗教上、道德上和法律上应当遵守的一整套义务,因  相似文献   

5.
誓与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杜文忠 《现代法学》2004,26(1):52-55
法律上的“誓”最早与话语、诅咒相联系 ,具有法人类学的意义 ,它体现了原始宗教与秩序的关系、信仰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在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 ,“誓”所映现的正是关于法律神圣的古老理念。中国古代儒法文化中“约”的概念是原始宗教意义上的“誓”在道德精神上蜕变 ,是一种超越制度的道德阐释。较之中国 ,“誓”对西方法文化的影响更为深远  相似文献   

6.
维·伊凡诺夫从研究“酒神崇拜”等希腊民间狂欢活动开始 ,探讨艺术与宗教的关系 ,认为希腊戏剧是一种体现着“合唱原则”的宗教活动 ,在此基础上提出“共同性”的理论 ,强调他所提倡的“现实主义的象征主义”及整个现代艺术和文化均应以“共同性”为指归 ,并主张以此克服个人主义危机  相似文献   

7.
“无为”在中国至少有三重含义:首先是作为政治策略或政治观的“无为”,即“无为而治”;其次是作为伦理观的“无为”,即“不欲不贪”的道德主张等等;最后是作为宗教观念的“无为”,即道、佛两教所提倡的宗教修养之道。本文拟从政治观的角度剖析一下历史上的“无为”主张及学说。  相似文献   

8.
合同效力正当性的解释模式及其重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徐涤宇 《法商研究》2005,22(3):43-51
合同为何被赋予法律效力?这个问题一直和某种宗教观念或道德哲学相联系而被说明。古罗马对契约效力之正当性的说明主要乞援于神明,而神意体现在形式中。中世纪法学家以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理论诠释罗马法,用具有慷慨和交换正义之德性意义的“原因”概念解释合同效力的正当性。近代的“意志决定论”解释建立在康德的形式伦理学或功利主义伦理学基础之上,抽空了合同理论的实质伦理内容,减弱了其价值强度。我们应以原因理论重构实质的契约伦理,增强“意志决定论”的价值强度,使主观法(德性)成为客观法的真正基础。  相似文献   

9.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报告把“宗教关系”列为五大关系之一.体现了党对宗教问题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揭示了宗教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下面我就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10.
《圣经》(以下简称“BGT”)希腊文中用来表示“爱”的词主要有两种,一个是α’γαπáω,一个是φιλ`ω。前一个特指宗教含义的爱,后一个是一般泛指意义上的爱。《圣经》原文作如此用法和意义划分,并着意对此差别进行对比,既体现了其执笔人对世俗之爱的贬低和对宗教之爱的虔诚,也说明其用词上的深思熟虑。其他表示“爱”的词汇在《圣经》使用中也各有取舍,其中表示上帝仁慈恩宠的xápιs也是一个比较常用的词,而表示性爱的`pws则从未使用过。  相似文献   

11.
乔飞  范忠信 《时代法学》2009,7(2):23-29,44
古代以色列王权的行使受到法的制约。古代以色列的法包括摩西成文律法和不成文的先知命令。扫罗王违背法律导致王位被废。古代以色列法律对王权的制约通过制度完成,表现为组织形式上权力分立,权力运行中先知、祭司两种神职权力根据律法对王权进行制约以及百姓长老等地方势力根据律法对王权的制约。制约主体能够依法制约王权最终是由于法律在古代以色列具有至上权威,而法律的最高地位来源于希伯来一神信仰。  相似文献   

12.
本文首先从《摩西十诫》和《圣经》等西方宗教经典来论述早期宗教思想、律法对后世法律发展的影响,进而论及基督教及其教会产生以来,其制度和教义对西方法律产生的影响,逐本溯源,从而认清西方法律发展进程中的宗教因素,目的在于使我们在借鉴与引进西方法律的同时,理解与认识到东西方法律在形而上层面上的差异,不致邯郸学步,抑或削足适履。  相似文献   

13.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条款包含“禁止立教条款”和“宗教自由条款”。两个条款合力确保政府在各教派之间维持中立,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但何谓“宗教”,宪法并未解释。制宪之初,基督教背景下的美国,多认为“宗教”就是对上帝的信仰,针对宪法中的“宗教”概念甚少异议。随着美国社会宗教多元化,新兴“宗教”层出不穷,各种信仰纷纷出现,有神论的宗教概念显然已无法应对时代的需要,如何区分“宗教”与“世俗”成了宪法上的疑难问题。界定“宗教”概念既要在传统宗教的诸神之间保持均衡,又要顾及人类未来的信仰探索,困难重重。最高法院打破了有神论的宗教观,扩展了传统上的“宗教”概念,但又没能明确具体的“宗教”认定标准,只是在零星的判例中采取就事论事的方法,逐个解决纠纷。联邦下级法院以及州法院尝试通过明确的客观标准来认定“宗教”,裁判纠纷,但观点纷呈,意见不一,且纰漏颇多。学者们亦从不同视角为“宗教”概念的确定献言献策,但追求逻辑的自洽胜于对问题的解决。所以,美国至今未能在“宗教”概念的认定上形成“通说”,美国宪法上的“宗教”概念难题仍悬而未决。  相似文献   

14.
非营利法人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税兵 《法学研究》2007,29(5):66-74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分在于不同的财产权构造,股权缺失引发出法人非营利性目的与法人控制者牟利冲动之间的紧张关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在于不同的法人意思机关构造,使得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为自律法人而财团法人为他律法人。非营利法人制度隐含着“经济人”和“道德人”之间的价值张力,使得现代民法既成为市场交易法,又成为市民生活法。因此,未来中国理想的非营利法人制度应该源于诱致性的法律变迁,而非始于强制性的国家管制。  相似文献   

15.
<正> 宗教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古老而普通的社会文化现象,在漫长的时代和广大的地域之内,它都是这个世界的总的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领。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婆罗门教等宗教对世界各国的昨天和今天都有着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也表现在寺院习惯法对人们生活的规范方面。研究、探讨基督教习惯法、伊斯兰教习惯法、婆罗门教习惯法的内容和影响,对于认识中国宗教寺院习惯法无疑是有作用的。一、基督教寺院习惯法基督寺院习惯法在西方称为“寺院法”,我国普遍称为“教会法”(但通常仅指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的法)。它是由基督教当局为基督教会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的一套行为标准和准则的总和,主要表现为成文形式。  相似文献   

16.
狄仁杰从小性格执拗,他引起皇帝关注的第一件事情就和他的性格有关。有两位将军,一个叫权善才,一个叫范怀义,误砍了昭陵的柏树,高宗大怒,下令严办这两个人。狄仁杰按照律法条文一审,认为应免官。高宗大怒:“砍昭陵的树,使我陷于不孝,必须杀头。”狄仁杰据理力争,但话说得极为艺术:“人都说劝谏皇帝难,我看是碰到桀纣就难,碰到尧舜就不难,我觉得跟您说这事应该不难。您为一棵树杀两位将军,千年以后人们怎么评价您?”高宗干脆耍赖:“我就是想杀这俩人,法外施刑如何?”狄仁杰说:“律法是您制定出来的,朝令夕改,天下岂不要大乱?”  相似文献   

17.
借鉴与完善: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的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立法不够清晰,限制宗教极端主义思想传播的法律制度落后。同时宗教管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须完善我国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立法以及相关制度,要准确落实我国的宗教政策,将宗教限制在私人空间。在公共领域宗教并无自由。我国须加强国家意识和国民意识的教育,并完善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相关立法。应当制定反恐法,将宗教极端主义行为及言论作为反恐法管制的对象之一。完善刑法规范以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应当在刑法中增加“领导、组织宗教极端主义组织罪”、“领导、组织宗教极端主义活动罪”等,并完善互联网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8.
法治社会的“法”与“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法治国”,“法治”为其要义。近些年来,学界政界,对法治议论者甚多,其中不乏有胆有识之高论。但何谓法治之“法”,何谓法治之“治”,何“法”可用之于“治”,“法”与“治”关系如何,法治本质与特性如何,似鲜有平心静气、细致深入之论者。就此而言,此处严存生教授之文可谓棋高一筹,令人一新耳目。文中释论人之本性,法之明善及法之属性;治之自治与善治,治之于官而非民,治出于民及其属性等等,均有学理说服与发微启迪之长。推呈学界,或能复引精粹之玉。不仅如此,意味更为深长者,“依法治国”之“法治”,究竟寓意何在?其与“法制”究竟有何不同?前者一定是观念上的进步,抑或传统“治”国之策的另一种表达?  相似文献   

19.
<正> 调整以物为标的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各国常常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在我国的有关法律文件中,也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物之所在地法”目前在我国主要适用于下列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20.
李开国 《现代法学》2004,26(4):19-27
本文评析了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体系结构,认为该《草案》在体系结构上有两个方面的进步:一是在总则编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具有一定体系价值;二是将“人格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排列在一起,初步体现了对人身关系进行统一法律调整的要求。同时又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未设“债”之专编规定传统债法总则的内容;二是《草案》仅对《民法通则》、现有单行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作了简单拼凑,各编的内容未加协调与整合,存在诸多不该发生的逻辑错误。在评析《民法草案》体系结构之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改进《草案》总体结构的方案,认为我国民法典之编纂应采总则、人、财产三分法之总体结构,在编制上可设“总则”、“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物权”、“债”、“合同”、“侵权责任”七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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