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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该条文是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转投资的基本规定。什么是转投资?转投资有何利弊?如何对转投资行为实施法律监控?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效果如何?这是本文将要研讨的问题,也是我国《公司法》修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什么是转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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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本身是股东投资的产物,故相对于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言,理论界将公司以股东投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再作其他投资之行为称为转投资。转投资是投资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我国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4条规定:"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它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它企业的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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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的效力及其处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公司转投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对公司转投资行为,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上一般是将其作为公司权利能力范畴加以研究的。对是否允许公司转投资作出限制,不同法系国家的处理方法并不相同,同一法系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处理也不相同。早期英美法系国家,曾基于保护投资者(股东)利益之考虑,固守“越权规则”,禁止公司从事其“目的和权利”以外的任何投资行为,以确保投资者所进行的投资能够用于投资者所期望的事业而不致被随意浪费或冒风险。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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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欧阳明程,王鑫为了占有更大的市场和追求更多的利润,公司经常进行转投资。然而,公司的转投资又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故对公司的转投资行为予以限制,是各国公司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一、公司转投资的法律内涵公司转投资是相对于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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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是指相互间通过股权投资关系联系的数个企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对外具有股本性投资的公司是所投资公司的股东,称为母公司,所投资的公司可以称为子公司。由于母子公司在股权关系上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在对此类公司发放贷款时,所面对的法律关系比对普通企业发放贷款时要复杂得多,相应地出现了一些法律风险。在这些公司中有很多是银行需要抓住的优质客户,因此单纯回避这些风险是不现实的。关注这类借款主体的法律特征,给信贷经营提供决策依据,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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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严格限制;限制股东人数,并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由于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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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生命在于资本的运作,转投资是公司资本运作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在现行法律中直接对公司转投资行为加以调整的条文并不多见,比较重要的是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这一规定取消了原公司法对一般情况下公司累计转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被认为是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规范的一次重大突破,受到了各界普遍的欢迎。公司转投资不仅对公司影响重大,对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尤其是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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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3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应在成立后的什么时间段内交付股票。股东的股票交付请求权是股东权的一种,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间为两年,那么,公司在成立两年后,未向股东交付股票,股东是否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该项合法权益的权利呢?本文从时效的本源、立法目的及请求权的性质、股票的性质方面讨论了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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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依据法律法规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其登记于股东名册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行为。相应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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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责任公司在诸种公司类型中是出现的最晚的一种公司类型,并以其规模小、人数少、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成为目前世界上数量最多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是资合性公司,但它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赖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股东之间的信用联系和股东的稳定对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都无一例外地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迥然有别。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问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本文谨结合其它国家及地区公司法的规定,对以下几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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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两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点基本无异议,但是由于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一般股东与特殊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在公司财产权益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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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限制之探讨王文杰一前言公司为一“企业法人”,在法令限制内,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公司虽为独立之权利主体,但实质上仍由自然人或法人所组成,甚而公司法上仍存在由单一股东之“国有独资公司”。然不论为何种公司型态,在公司法上,股东仅就其出资额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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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注册资金即资本金是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金。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两类公司都以股东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金确实原则,即在公司设立时开办者必须将资本金足额缴纳。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并缴纳全部股款,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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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2):40-48
【裁判摘要】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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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调整公司相互持股问题的不足 我国《公司法》借鉴西方各国的立法经验,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转投资行为作了一般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了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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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被除名,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相关著作也很少论述,但笔者在现实生活中发现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整个公司就有可能因某一个“离心股东”陷入困境甚至走向解散、破产等。这无疑对其他股东、公司、社会都是极为不利的,大大增加了营运成本、最终导致整个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积累缓慢。一、有限责任公司分类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晚于股份有限公司,它具有股份有限公司所没有的一些优势,如股东人数少、股东间凝聚力强、设立简便、设立成本资金要求低、业务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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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两者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其中相对封闭性是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特征。我国《公司法》实施以来数年的实践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其优点在于:投资风险较小,易筹集资本;设立手续简便,机构简单,便于组织管理;股东人数较少,相互了解信任,内部关系密切;资本确定,人员稳定,对外信用牢固。依《公司法》规定,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