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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为什么要规定律师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呢?律师在哪些情况下才能拒绝辩护,拒绝辩护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现就这些问题谈一点看法。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首先要弄清事实,并用它来衡量、对照。但是,有的事实虽然清楚,证据充足,而被告人却不肯如实陈述案情,甚至撒谎、抵赖。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例如,有一件陈某抢劫案,除了同案  相似文献   

2.
《律师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对此,目前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认为应照章办事,只要被告不如实陈述案件,律师就可以拒绝辩护;一是认为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备而待用的,应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慎重对待,不应轻率拒绝辩护.我赞同后一种做法,因为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只有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并耐心听其陈述,做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才能做出被告人是如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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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为什么要规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这是因为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他只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律师两方面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的意志所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条例)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的,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存有争议。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律师拒辩当否。本文试就律师“拒辩权”提出下列质疑。  相似文献   

6.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有时会碰到这种情况,刑事被告人出于对辩护律师的信任,向辩护律师供述了自己尚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即通常所说的漏罪(余罪)。对这种情况,辩护律师应该怎么办? 不少同志认为,在我国,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责任。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揭发论证被告人的漏罪,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作证的义务。退一步讲,辩护律师也应当利用自己是辩护人的有利条件,动员说服被告人向有关部门坦白交待,争取宽大处理。如果说服不了,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我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为由,拒绝担任辩护人。笔者认为,对上述情况,律师作为辩护人,既不可以揭发论证刑事被告人的漏罪,也不能拒绝担任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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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五日,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沪县开庭审理被告邱宗炳、范玉芳共谋杀人一案,辩护律师因被告邱宗炳没有如实陈述案情,依法拒绝辩护,维护法律尊严,受到了大家的赞扬。  相似文献   

8.
近几年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这一制度刚刚恢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律帅辩护制度,笔者建议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关于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中的限期应适当延长。因为,侦查和检察人员将犯罪案件调查清楚,一般需要几个月时间。相比之下,律师从接受被告人委托到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以及准备辩护意见,仅有三日,这不仅不利于全面了解和正确分析案情,也不利于教育被告人如实陈述,认罪服法。因此,有必要适当增加律师进行出庭前准备工作的时间。 (二)律师应有申请办案人员及诉讼参与人回避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至25条虽然对回避已作了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应回避的司法人员往往不自行回避,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又不敢申请回避。若律师有权申请回避,则有利于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三) 应规定律师在侦查终结阶段参与诉讼。侦查工作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侦查终结后,公安、检察机关要依法作出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负刑事  相似文献   

9.
我体会到律师审查证据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查证属实。被告人是案件当事人之一,他对起诉指控他的罪行具体情况怎么样,心中最清楚。当然,由于被告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对本案的事实,他有可能如实陈述,也有可能隐瞒、歪曲、捏造,甚至陷害或包庇他人。被告人的陈述究竟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只有经过查证,才能核实。有的同志往往只重视被告人提供的有罪证据,却不重视他提出的无罪的证据,被告提出无罪的证据往往被认为这是“不老实”、“狡辩”,是转移审查视线,所以不予理睬,不予调查落实,结果酿成了一些错案。例如有一被告人在承认犯罪的同时,提出有投案自  相似文献   

10.
黄旭 《法制与社会》2012,(20):262-263
许多年来如实陈述义务一直被认为妨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这种理解主要来自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本文看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陈述并不是水火不容;屡见不鲜的刑讯逼供情形的出现也不是因为如实陈述义务的存在;刑诉法保留如实陈述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中的拒绝作证特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拒绝作证作为一项特权,是针对一般的作证义务规定而言的。为了有效地查明犯罪、追究犯罪和控制犯罪,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普遍地赋予了知晓案情的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有违反,则要受到相应的制裁。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让案件知情人如实陈述或出示文件、物件等,可能会损害某种殊为重要的利益或者社会关系,于是法律为了维护和促进该种利益或者社会关系而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免除该等人如实陈述或出示文件、物件等的义务,由此便构成了刑事诉讼中的拒绝作证特权(文中除非特别指出,拒绝作证特权仅就刑事诉讼而言)。拒…  相似文献   

12.
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制度是英关法的一种特有制度。在英关法中,未经宣誓陈述不是证据但却有证据效力。英关法废止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制度的做法,反映了被告人在法庭上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大陆法及我国在理论上认为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是一种权利行为,无如实陈述的真实义务,这违背了证据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前个时期,我被法律顾问处指派接受某刑事案件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规定,我以律师的身份,持“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专用证明”,去某看守所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求是否同意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意见。该看守所接待人员(曾两次请示该所负责人)表示: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因此拒绝我会见被告人;又称,该被告人是由人民法院羁  相似文献   

14.
“拒绝辩护”,依照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形:一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二是指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后,出现了法定事由,拒绝为被告人辩护,本文就该两种“拒绝辩护”的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宪法)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即自己行使和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帮助其行使。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本身没有辩护权,而是接受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后,方能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如果被告人认为其…  相似文献   

15.
《人民司法》编辑部: 我们在受理自诉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可否委托辩护人的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自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另一种意见认为,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暂行条例中也没有明确讲到自诉刑  相似文献   

16.
律师的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审判机关进一步明辨是非,弄清案情,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我院在审理刑事上诉案件和复核死刑,死缓案件中.充分考虑并积极采纳律师的正确辩护意见,做到了“三看”、“两分析”、“一规定”。 第一,收案后,首先审查原审法院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做到了“三看”:一看被告人除自己辩护以外,是否还委托了律师辩护;二看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相似文献   

17.
司法信箱     
同一律师是否可以先后接受两名共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委托?编辑同志:  被告人王某是一抢劫团伙成员,在其他同案犯被处刑后归案。在审理阶段,曾为其中一同案犯辩护的律师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就该律师能否为王某辩护,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律师可以为王某辩护。理由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定》第6条规定:“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而该律师没有同时接受两名被告人的委托,所以,可以为王某辩护。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律师不能为王某辩护。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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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5年5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在经营法律咨询事务所代理交通事故理赔业务过程中,与因交通事故受伤的黄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出具虚假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据此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骗取多家保险公司赔偿款共计120万余元。案发后,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书认为,根据现有材料及目前康复情况,原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均不足。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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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与如实陈述义务之辨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与如实陈述义务之辨析熊秋红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或者责令其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一反对自我归罪之特权的含义反对自我归罪的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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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队伍正处于恢复和发展过程中,有些律师工作者在刑事辩护活动中,难免由于主观认识上的偏差或疏漏,而导致辩护行为的某些失误。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失误,混淆于刑法上的包庇行为,并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例如,某地法律顾问处的律师在为一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时,曾将侦查机关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告知了被告人,并敦促被告人应如实交待。当地人民检察院即以“泄露案件机密,唆使被告人翻供”为理由,认定该律师构成包庇罪,将其逮捕,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不正常的现象虽属个别,但却提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即如何正确区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正当行为、失误行为与包庇罪的界限问题。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失误,主要是指律师出于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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