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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 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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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15号)《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发布,并于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现就这一司法解释的有关理解与适用问题作一简要解析。一、关于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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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津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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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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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4)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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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11):8-11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2023年8月13日法释〔2023〕8号为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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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以及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几种具体情形。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该《解释》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法律适用出现偏差。本文以案例解读切入,以期阐明如何正确适用该《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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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7):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