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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既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外在表现。自认对于争议之两造以及法院均产生约束力。自认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将自认之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而自认一方当事人应言而有信,不得撤回自认。否认自认效力的依据在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的真实要求。自认效力的否认包括家事诉讼中对超越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支配范围事实的承认、虚假诉讼中对以侵犯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虚假事实的承认以及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承认三种情形。自认效力的承认与否认型构了自认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共同承担向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为风尚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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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阐明方面的责任分配,各国典型的民事审理模式可分为三类:德国的对话诉讼、美国的对抗诉讼以及日本的对抗与判定模式。相较而言,德国的对话诉讼模式在辩论主义的框架内强调法官承担实质指挥诉讼的义务,彰显了诉讼集中主义,代表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我国虽然历来注重法官的主动角色,但在从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过程中如何设定法官在事实阐明方面的协助责任,还需深入探讨。同时,未来是否引入当事人的协助阐明义务、促进诉讼义务、真实完整义务和诚实信用义务,也关乎自认、举证期限等制度的完善以及恶意诉讼的克服。唯有构建起完善的诉讼义务体系,才能确保审理程序以公平、集中、快捷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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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再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庭审结构大致可分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前后两个阶段。在我国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情形下,这种以苏联为样本进行阶段性划分的庭审构造致使庭审各阶段功能重复与界限不清,并且在争点不明的情况下贸然进入证据调查容易肇致无的放矢等问题。观诸两大法系庭审设计,英美法系因陪审制而实行集中审理,故将审理分为审前和庭审两个阶段;又因采用证据分离主义,从而将事实主张与证据调查的功能分置于前述两个阶段。相反,大陆法系之德日由于采用口头审理方式之证据结合主义,因此诉讼程序整体上并未区别事实主张与证据调查两个阶段;又因实行辩论主义,从而将庭审区分为口头辩论与证据调查两个阶段以区别诉讼资料与证据资料。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已经从职权主义转向辩论主义,加之采用并行审理方式,又因法律传统等因素,宜参照德日民事诉讼法庭审构造,对调我国现行庭审两阶段,激活法庭辩论并提高以争点为中心的法庭调查的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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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自认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自然产物,其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被称为私法帝王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特有的辩论主义原则。关于自认的概念在学界并不统一,分歧的焦点在于自认的客体是否包含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认诺。国外传统自认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对事实的自认和对诉讼请求的认诺是两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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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在法治的社会中,不可或缺。自认制度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简化了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且还能保证裁判的公正性。我国立法上确定自认制度时间较短,制度结构比较简单,学术研究也比较薄弱。其中,自认制度的核心——自认效力的问题尤为明显。有鉴于此,本文对自认的效力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浅见。自认的效力即自认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约束力,这也是自认在诉讼程序中的一般效力。但是由于客观具体事实的复杂性,立法往往会对自认的效力作出适当的限制,使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自认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有效的自认,出于诚实守信原则和辩论主义原则,一旦作出自认行为,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随意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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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射效的理论前提及问题的提出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蕴含两个方面的原理,其一是辩论主义,其二是纠纷的相对性解决。辩论主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构成要件事实非经当事人在辩论程序中主张,法院不得认定;第二是当事人自认对法院事实认定的约束力;第三是法院证据调查原则上必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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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自认并非真正的自认,它以私法自治原则下之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基础,是当事人为自主选择后之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为实现当事人间之真正平等,并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当事人不为协力和真实等义务,而科以不利后果之法律强制。其在时间、主体和客体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构成,我国关于拟制自认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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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中,也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自认作了进一步具体化的创造性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自认制度。作为强化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和相应弱化职权主义程序模式的产物,自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一、自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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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受刑事诉讼法理论的影响,证据裁判原则也在民事诉讼中被人们所提及。但基于民事诉讼的特定语境——民事纠纷性质、实体法属性、纠纷当事人关系、民事诉讼规范体系的特定性,证据裁判规范的要求就具有了与刑事诉讼法不同的意义和价值。其例外情形、原因及发生机理也有所不同。基于民事案件事实揭示的机理和民事诉讼法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作为原则的意义和地位远不如刑事诉讼。对于如何认识证据裁判的规范地位和意义,无论是民事证据规范文本的规定,还是人们对例外情形的认识,都存在着一些误识。误识的主要原因是脱离了民事纠纷的特性,按照公法思维而非私法思维去认识证据裁判的意义。文章就此进行了澄清和辨析。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认定而言,更重要的是自由心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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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以德国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其与对事实的释明一道构成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在德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化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避免突袭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指出当事人在辩论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并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构成程序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提起宪法诉讼以及提出异议等救济手段维护其程序权利。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法院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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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学界和实务界有关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存在较大争议,该制度成为本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形成共识,对这一问题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进行阐释解说尤为必要。为了限制发回重审裁量权的滥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程序细化与加强对审判的组织管理并行的策略。不过这种"程序"与"组织"的交织并不能真正抑制裁量权滥用,反而因剥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而损害审判的公信力。为调整二者的相互关系,应在审判管理的组织背景下保障审判程序的自主性,恢复当事人在程序运作中的结构性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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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在行政法上确立了一个新的连带责任类型,即行政主体和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应从行政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拓宽到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以及行政民事连带责任,应从行政许可与行政赔偿领域拓宽到行政处罚等其它领域。行政法上连带责任的实现有赖于建立或重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第三人制度,建立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机制。行政主体在承担责任后要向作为连带责任人的第三人追偿,则有赖于建立"官告民"的行政诉讼机制,否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机制去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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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判存在很大缺陷,不仅诉讼时间冗长,且难以正确处理二者之间关系,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在《物权法》立法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以行政与民事程序"二审合一"审判模式一并审理解决行政与民事关联诉讼的难题,重构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诉讼的审判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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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阐明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阐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也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初步确立有关阐明的内容 ,阐明的理论基础与诉讼指挥权、处分原则、辨论原则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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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奉行辩论主义,诉讼围绕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方法而展开,当事人必须就于己有利的要件事实向法院主张,基于维护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利益以及证人的自我保全利益,维护法院的审理利益,促进审理的集中化,阻止当事人滥诉,当事人的攻防主张都必须要满足具体化义务的要求才能被视为是适格的主张,否则将可能因此而遭受诉讼上的不利益。由于存在证据偏在的现代型诉讼中,基于武器平等、诚信原则、证据接近、危险领域等原理,具体化义务的程度或界限在某些情形或案件类型中需要降低,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在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制度构建中,应当逐步确立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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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的行政裁决职能及其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陆伟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24-30
在服务型政府的框架下,公共行政的理念和内容发生重大的变化,行政裁决在解决民事纠纷中也具有重要作用。作为解纷行政重要手段的行政裁决应当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不仅应当完善其制度本身,而且应当拓展其领域。就行政裁决制度的规范而言,除了应重视本身的制度建设外,还应当关注行政裁决的基本内涵、司法化、概念的转换等基础性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