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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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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物权法》颁布两周年之际,笔者对四川省及成都市部分地区的动产抵押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其结论是我国的动产抵押合同登记数量出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笔者在分析指出动产抵押合同登记数量下降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首次对动产抵押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物权公示原则在动产抵押制度中的体现,是整个动产抵押制度的核心.本文从动产抵押登记入手,结合该法其他部分特别是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对如何完善动产登记制度,赋予相对人登记请求权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作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3.
林馨 《河北法学》2000,(5):119-120
本文对台湾地区现行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做了较为详尽的评论,分别从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背景、动产抵押登记采取的立法主义、具体的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其在立法例上采取的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对登记的对抗力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及登记机关的设置上均有值得我国《担保法》吸收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4.
动产抵押改变了传统民法上"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的二元化担保物权格局,给传统物权公示方法提出了挑战,占有(交付)在其中已无法起到公示的作用,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遂之而生.合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由以下要素构成: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内容与登记事项简单明了;在双方申请主义和单方申请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单方申请主义;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采取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制度是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一项担保物权制度,由于动产抵押不转移占有,动产抵押登记成为整个动产抵押制度核心。本文认为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各种学说均有利弊,但如果以限定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为前提,登记生效主义在理论上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使动产抵押成为一种安全、有效的制度。  相似文献   

6.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为适应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并保障动产交易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动产抵押登记是动产抵押权取得对世效力的必要途径,它对于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尚存不足,仍需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是确保担保权效力及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手段.就非移转占有型担保权而言,最有效的公示方法即为登记。现代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一大关键是要建立高效的、集中统一的登记系统,以向第三人公示动产担保权的存在并据以确定动产担保权的优先顺位。没有良好的公示制度,动产融资担保制度必将运转不畅,无从发挥其在动产担保中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熊进光 《河北法学》2004,22(5):43-46
我国《担保法》对动产抵押公示采取登记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但存在许多缺陷。应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建立统一的登记对抗主义、统一登记机关 ,规范登记事项 ;并适当引入烙印或刻记、购物发票背书制度、财产目录表制度、公证制度、动产抵押查询系统等 ,形成多元化的动产抵押公示体系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和特殊物权变动规则做了规定,但其变动规则并不甚明了,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等在我国学术界仍有争议,对于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分歧仍然存在。动产的物权一般是以交付为其公示条件,但是对于特殊动产,由于其所涉及内容的特殊性,仅仅以交付的形式公示并不足以满足其需要。我国目前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本文结合学界的学说以及当前的现状,对我国的特殊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特殊动产变动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指出进一步规范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与健全法制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刘俊  刘融斌 《法学论坛》2007,22(1):65-71
本文从探讨特殊动产的范围和划分标准入手,在分析我国现行特殊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现行登记制度中存在的法律冲突、汽车登记效力不明等不足,并进而提出了明确我国特殊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建立物权登记请求权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特殊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动产抵押制度是目前现代化国家都已普遍确立的一中担保制度,我国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将其确立为我国一种基本的担保方式,动产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不移转占有性是动产抵押的生命力所在,但在正是这一特性给动 抵押在理论构建和实践运用中带来了无可回居而又至今无法圆满解决的问题,而问题的解决与否却又涉及到动产抵押制度的存亡。  相似文献   

12.
13.
动产抵押制度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即已存在,但随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成为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以《法国民法典》的近代主要国家的民法典在制度设计中,为保持法典逻辑体系的统一性,都将之抛弃。然现代以来,为适应资金融通的迫切需要,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立法实践,针对特定动产,以特别立法的方式,开始逐渐承认动产抵押。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也同样对动产抵押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本文拟就动产抵押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管见。  相似文献   

14.
让与担保在物权化之后,与动产抵押在功能、性质、设定、公示等各方面完全相同,面临同样难以圆满解决的公示等难题.在考察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让与担保产生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制度的缺位.在适用范围一致的前提下,两者既没有共存的必要,也不具有共存的可行性.动产与不动产存在质的差别,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在并没有造成抵押权理论的混乱,更不会破坏民法物权体系的完整性.废除动产抵押制度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徒增制度变革的成本.动产抵押在我国已成为担保债权的重要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也已有相当程度的贡献,故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制度而不移植让与担保.  相似文献   

15.
试论动产抵押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王利明 《法学》2007,(1):22-31
我国应参照他国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制度。建议采用反面列举的方法,即只规定不得抵押的动产的方式,规定动产抵押的范围。动产抵押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为宜。动产抵押应当采用和不动产抵押不同的公示方式。应当规定动产抵押权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相似文献   

16.
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动产担保登记问题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也做了规定,并且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从整个登记制度来看,仍有诸多缺陷与不完善之处,应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建立一套统一适用于所有权保留和动产抵押的登记规则,本文试就我国未来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提出初步的构想。  相似文献   

17.
论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乃是英美法系上的一项制度,我国担保法将动产抵押物的范围扩及于一般的动产之上,与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法上的抵押制度有明显区别。我国现行的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效力体系以及物权法的逻辑体系等形成了严重的冲突。需要重新界定和厘清动产抵押制度的性质、动产抵押物的范围以及动产抵押权的要件和效力。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在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生效要件上的含糊其辞引发了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形成了"合同生效说"、"交付生效说"和"约定优先说"等观点。通过分析以上观点,并考察现行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动产物权变动约定优先规则以及观念交付规则,可以发现对这一问题只有采纳"约定优先说",即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何时生效视当事人的约定而定,无特别约定,则适用交付生效的一般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19.
动产抵押从其产生时就充满了争议,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现在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动产抵押,说明动产抵押是有存在的必要的、有生命力的,我国也规定了动产抵押,但存在一些问题,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公示上,因此应对抵押物的范围进行限制以便于公示,同时对公示制度应在登记之外增加辅助公示制度,从而使动产抵押能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为商业银行开展动产抵押贷款提供了法律支持。动产抵押克服了动产质押要求转移占有的缺陷,以及传统抵押仅限于不动产的束缚,也为多动产资源少不动产资源的中小企业另辟了新的融资渠道。通过效仿银行的征信系统,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电子网络系统,引进适当的私力救济以及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来进一步完善和推动贷款融资中动产抵押制度,对更好地满足市场资金需求,实现银企互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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