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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效力范围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所指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刑事实体法意义的刑法上的司法解释所涵括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域。众所周知,就一般意义看,司法解释确属有权解释:因为它一经最高司法机关颁布,即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然而,从司法解释的性质及其功效看,它又并不等同于刑法规范本身。刑法的解释通常具有下述三大功能:一是对抽象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诠释,简单说,就是对抽象而概括的法律条文字义及其内容的具体解读;二是对司法认定的特定“法律事实”(即个案)与某一具体刑法规范是否相符合作出的解释(或解答、批复等);三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价值及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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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1)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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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张力的概念旨在刻画法律解释活动中文本与解释者之间因由权威与服从而产生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的解释氛围赋予法律解释不同于其他解释的规范意义,从而凸显了法律解释活动的特殊性.解释张力是对解释活动内部关系和思维规律的揭示与描述.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张力作为一个标准能够用来判断解释的效力问题,亦能够影响法律的确定性,以及成为区分抽象解释和具体解释的理论基础.解释张力的研究对我国当下的抽象司法解释制度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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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执行和解已经具备了法解释论研究的条件.一方面,2016年《民诉法解释》的新规定揭示了执行和解的公法性质,并与既有司法解释一起划定了执行和解的主客观范围.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先例性裁判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法律续造,阐明了执行和解的效力瑕疵与效力解除问题上法律文本的含糊表达.站在法解释论的角度,应当认为中国法的执行和解制度已经基本完成了体系性构建.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尝试从法律文本、司法实践中归纳出中国法内生的法律规则,并将各个法律规则与德国法、日本法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后,借助法律评注(Kommentar)的写作体例,把立法、学理、司法等各种解释论资源涵摄于《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法律文本之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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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是以简练的文字将法律的核心、主旨凸现出来的标题,作为法律文本的要件,它是一种包括制定主体、效力范围(人、地域、时间、空间)、表现形式、效力位阶、调整手段等因素的复合专名。法律名称的设置,应兼顾全面性与概括性、表征性与辖制性、个殊性与体系性、技术性与价值性、文本性与应用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等多方面的功能。当前,我国法律名称的设置存在着立法目标定位偏差、使用语境偏离错移、立法形式杂乱失范、法条引用烦琐累赘等问题。法律名称的设置伴随着整个立法过程始终,是一个由多环节构成的立法决策链,必须与整个法律文本一道,充分利用法律制定的程序性机制,在每个环节把好关。法律名称的设置是立法技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来编制立法技术规范时应将法律名称的设置技术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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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三种。司法解释权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要职权。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解释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一、保证了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实施司法解释从以下四方面保证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实施:1.法律规范是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针对具体的人和事。"法律的普遍性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而司法解释能架起法律规范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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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其效力直接取决于所解释法律的效力.对现行正式解释之前的行为,只要是在现行刑法施行之后实施的,一律按照正式解释适用刑法.具体适用司法解释时,对法律和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需要系统认知,准确理解法律原意、辨明法律效力范围.法律适用错误构成判决错误,是法定的抗诉和改判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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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5):75-81
司法解释的对象具有可解释性、与具体案件的关联性和完整性,因此司法解释的对象应是法律文本。解释的辅助材料、习惯、判例不在法律文本范围之内。法律文本的特征在于国家权威性、书面表达和公开化等,同时法律文本可分为法律语言和法律意义两个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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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区分法律的溯及力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指出司法解释适用于因被解释法律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属于司法解释的当然效力,与溯及力无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肩负的清理司法解释、解决存量实务问题的双重使命决定了在考察具体条款的时间效力时,既要考察其与原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又要考察其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进而准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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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宪法之控权品质,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立法、国库行为中的给付行政、民事司法解释和法院填补法律漏洞之行为有直接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国库行为中的行政辅助行为和行政营利行为、私人间民事行为仅有间接之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司法解释有直接效力,对法官造法及法院填补法律漏洞有直接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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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效力范围,包括适用的空间、行为和时间。我国立法文本中均有时间效力的表述,即在法律文本最后一条表述从何年何月何日起实施;对于适用空间、行为的效力范围,一般是在法律文本的总则或居前位置作出规定,也有的未予规定。本文基于我国的立法实践,着重分析现行立法中适用空间与行为的效力范围(以下简称适用范围)的法律意义与表述方法。适用范围的法律意义法是社会普遍适用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但是,法的普遍适用性对于具体的法律性文件来说,是相对于立法所确定的法律关系而言的。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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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6,(6)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解释对象只限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释内容侧重于刑事法和程序法、本质上体现了法律监督属性三大特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体制合理性、功能正当性和实践必要性,在保障检察人员正确理解法律,促进司法办案尺度的统一;弥补立法和立法解释迟延之不足,为立法或者立法解释积累司法经验;弥合司法机关之间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认识分歧,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要原则、科学原则、协调原则、公开原则,加强计划性、时效性、协同性、系统化和建立效果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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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司法解释被定性为效力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但其与法律以下各类型立法之间的效力位阶未得到明确,这既无法避免其与法律以下各类型立法之间的冲突,也没有为它们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提供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解释定性为作为补充性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在司法裁判中,当事人和法院关于司法解释性质和效力位阶的认知呈现明显的多元化。学者们在理论上对于司法解释性质与效力位阶的认识立场迥异,迄今并未得出逻辑融贯、符合实际的结论。司法解释在实质意义上就是制定法。综合考量其特殊性以及若干历史、现实等方面因素,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应分情况而论: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仅低于法律。其他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二者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经济特区法规作出的变通规定优先于其他司法解释适用。经济特区法规与其他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且不能确定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对法律的变通规定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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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中国的司法解释工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新中国的司法解释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成论新中国的司法解释工作》一文回顾了我国司法解释工作的发展历史,对司法解释工作重要作用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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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范畴。外国学者在其著作中很少谈到司法解释,他们一般使用法律解释这个概念。司法解释的概念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考察,如规范性文件的角度、权力的角度、司法行为的角度及司法制度的角度考察等等。本文概括的介绍了司法解释的一般性及中国的司法解释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对象及解释的效力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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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在司法系统内部的权威性地位,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执法的效力尚不明确。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以法律解释权力的配置为中心的现状,在司法解释能否进入行政执法的问题上,理论上存在基于法律解释工作安排的权力分工障碍、基于专业知识储备的权力能力障碍和基于权力配置原则的权力性质障碍。通过对实践中行政机关自发援引司法解释现象的经验分析,只有权力性质障碍构成司法解释进入行政执法的真正阻碍。确定司法解释外部效力之范围和强度的前提,是在功能主义的国家权力配置原则下重构司法解释权和行政解释权之间的关系。依据法律解释体制提供统一法律指引的功能目标和社会主义法律传统对国家机构间关系的定位,在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下,司法解释权和行政解释权之间应当形成一种对等结构,在这种权力结构中,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程度的外部效力。司法解释虽然不构成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但对行政机关具有可反驳的规范性拘束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