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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作为权利与证券相结合的一种形态 ,抵押证券表现为两种类型 :一为德国模式 ;二为日本模式。纵观德日两国抵押证券模式 ,抵押证券在制度结构上分为两部分 :其一为抵押证券的发行 ;其二为抵押证券的交易。抵押证券的发行涉及到抵押证券的交付申请人、抵押不动产的评价等方面内容 ,抵押证券的交易涉及到抵押证券的贩卖方式、抵押证券的流通性确保等方面问题。我国将来如推行抵押证券制度 ,也必然会牵涉到抵押证券这些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证券化的民法原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涛  樊静 《中国法学》2002,(5):94-101
不动产证券化主要是指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 ,发达国家对此已有成功的实践 ,在我国也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发达国家不动产证券化的基础上提出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民法原理主要表现在三种合同关系中 :一是住房抵押贷款债权的转让合同 ;二是证券买卖合同 ;三是证券投资信托合同  相似文献   

3.
现代社会中,抵押担保是财产担保的最主要方式,有"担保之王"之称.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抵押担保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它们成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  相似文献   

4.
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相似文献   

5.
文明社会对不动产利用的前提是要享有相应的不动产权利,因此不动产权利的构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不动产抵押权在各种不动产权利中又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从整体上规定了抵押权制度,当然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制度,为我国不动产抵押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特定时代的局限性以及立法经验的不足等原因,<担保法>的规定在诸多方面欠缺合理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此次物权法的制定应当说是为重新构建不动产抵押制度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物权法草案>中关于不动产抵押制度的构建仍然存在许多有待商榷之处.有感于此,笔者于本文中根据担保物权的基本构造及功能,针对<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4年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下称<物权法草案>)中有关不动产抵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试析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析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缺陷周刚抵押制度在创设之初是针对不动产的,动产担保是由质权来设定。至今德国和法国的民法典依然规定抵押限于不动产,①但随着经济发展,企业资金融通的频繁,如仍将抵押局限于不动产,动产则需采用转移占有的质来设定物权担保,已不适应要...  相似文献   

7.
一、典当的含义 有学者认为,典当即以个人财产或者可转让的证券或者票据向典当商质押借贷.美国<印第安那州典当业法>规定"典当意指个人财产由典当商占有作为贷款担保";香港<当押商条例>规定"当押商指经营贷出款项的业务的人……并以当押取得的物品作为抵押".由上可知,典当是指典当商收取当物并支付现金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专利权担保融资是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专利权的交换价值是其担保功能的法理基础.专利权担保的性质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质押,专利权担保的效力以登记为要件.目前理论认为,专利权担保为介于抵押与质押的中间形态或接近抵押,其效力以担保合同生效为要件.由于专利权担保融资属于间接、非证券无形资产融资,因此受到三个方面的基本规则约束,即专利规则、担保规则和贷款规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专利权人与贷款人之间可以根据设定担保的实际需要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赋予了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登记能力,并分别规定了已登记和未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力。从经济分析视角出发,这一规则设计可能导致制度成本增加、总收益降低,消解了《民法典》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变革的意义。但在司法解释已经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应从法教义学立场予以协调,通过限缩解释的方式维护《民法典》变革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初衷。未登记的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仅有合同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第1款的“但书规则”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即当抵押财产已经登记后,仅在买受人知道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以及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方可否认转让的物权效力;该条第2款规定的已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效力不同于预告登记的效力,登记机关应为抵押财产买受人办理登记,“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排除普通动产抵押的情形,并且仅对抵押权人具有相对效力。  相似文献   

10.
传统物权法中由于没有动产抵押,所以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仅仅限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因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的说法是正确的。而我国担保法既规定了不动产抵押,又规定了动产抵押,在这样的背景下,笼统地说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就不妥了,我们只能说不动产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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