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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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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婚姻法在立法上的空白,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一大进步。婚姻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但是目前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宣告机关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缺陷,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违反结婚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扩大可撤销婚的范围;自始无效婚有溯及力,可撤销婚无溯及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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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称,若该女子年满二十周岁后起诉离婚,或者申请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法院就都不会宣告该婚姻无效了。基本案情:2007年6月,18岁的寇某(女)在与其男友张某恋爱过程中,不慎怀孕。为了避免当未婚妈妈,寇某和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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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不具有婚姻合法性的一种民事行为,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我国现阶段无效婚姻仍然普遍存在,对当事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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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条例规定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能否确认并宣告婚姻无效没有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对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婚姻无效后果做了规定.并赋予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司法权力.上述<婚姻法>修正案生效后,法院开始受理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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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缺陷,立法应该增加禁止直系姻亲结婚维护伦理道德和避免亲属关系的混乱,赋予当事人对婚姻效力判决的上诉权保障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区分不同情形下无效婚姻的效力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规定无效婚姻善意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弥补其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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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进一步加以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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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电子知识产权》2010,(4):32-35
本次《实施细则》对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进行了三方面的修改:一、增加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二、放宽以权利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举证要求;三、特殊情况下无效宣告程序不终止。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还对当事人申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形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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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婚姻的效力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婚姻是破坏现存婚姻法律制度的严重违法行为 ,是与国家法制建设与法治秩序相背离的行为 ,因此 ,必须从立法及司法上予以解决。本文着重从违法婚姻的效力认定标准上进行分析 ,指出违法婚姻的解决手段包括违法婚姻无效宣告、违法婚姻可撤销及违法婚姻效力补正 ,从而在司法上解决违法婚姻长期存在的问题 ,进而达到国家对婚姻家庭秩序的法律调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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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凤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3):62-64
当事人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过错方侵权责任的配置,直接关系到无过错方权利的保护和 救济。文章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婚姻立法应确立婚姻无效与撤销损害赔偿制度,并就该制 度的适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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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活动的私密性和人口的高度流动性致使国家对生育的干预成本过高,并存在技术障碍,这就使得国家只能通过对结婚行为的否定来达到防止近亲生育的目的。国家通过宣告婚姻无效,从而瓦解婚姻世界所必需的信任,进而迫使婚姻双方产生不信任,最终实现对近亲鸳鸯的社会控制。宣告婚姻无效这一私法技术是一种无需成本的控制方式,故对国家极具吸引力。但是,立法者在得益于无效等私法控制技术无成本的实惠之时,也应正视私法控制技术的不足及潜在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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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从法理上讲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由于司法解释赋予了它特别的处理程序,对该程序的产生和适用进行研究,探究其合理、合法性很有必要,这有助于完善这一制度。同时,《婚姻法》中的四种无效婚姻情形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存在一些法律空缺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的案例入手,试就无效婚姻的情形及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问题作一探讨,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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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对婚姻之无效是否必须经法院为无效宣告之判决却毫未提及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 7条之规定 ,我国无效婚姻之诉是现实存在的。由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都对无效婚姻之诉缺乏具体规定 ,因此有必要对无效婚姻之诉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作点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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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虽然有无效婚姻的规定,但立法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给司法实践解决相关问题造成了困难。例如,对因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不明确;对无效婚姻的认定缺乏行政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婚姻确认之诉实行一审终审,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害一方在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得不到相应的民事赔偿等。笔者认为应该对无效婚姻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在实体法律上明确、细化不宜结婚的疾病种类及不同疾病禁止结婚的条件,在认定程序上适用二审终审制,在行政救济上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认定无效婚姻的权力,在民事赔偿上建立无效婚姻受害一方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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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质。无效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不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平辈兄弟(堂、表)姐妹之间缔结婚姻关系,以及前婚已经消灭,后婚转换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失方请求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两方面。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这与离婚的法律后果极为相似。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当事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形,应当在外观主义下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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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使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对于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但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立法上是首次确立,对于该制度的理论设计,学界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其内容也尚需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民法理论为依据,并适当参照和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实践,拟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若干学理上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