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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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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的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印证证明模式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种典型的诉讼证明模式,它的运行建立在"四个依赖"的基础上,即证明的他向性、证明的一致性、证明的口供性和证明的充分性;传统的印证证明模式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现代刑事证据规则的构建和法官专业化素质的提升,难以胜任日益复杂的诉讼证明任务,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实现证明理念和证明模式的转型,更多地吸收和借鉴自由心证的证明方式,这不仅有利于缓解诉讼证明的困难,而且对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明标准、促进直接言词原则的实施、培养法官的理性判断能力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证明责任理论中若干误区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证明责任法的意义在诉讼领域存在着两中形式的裁判:要件事实真伪分明的裁判和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另外,也可将前者称作要件事实被证明的裁判;后者称作要件事实未证明的裁判,或证明责任裁判。在诉讼领域里,虽然实体法的主要价值在于为裁判结果提供正当性的依据(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价值),但实体法必须经过诉讼的检验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实体法的适用或不适用以要件事实已被证明为前提。然而在当事人和法官用尽了法律所许可的发现真实的手段之后,某一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官因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对本案作出裁判,就必…  相似文献   

3.
在彭宇案的诉讼程序中,面对难以证明的事实要件,法官先后采取了三种处理方式:运用自由心证认定事实;适用公平原则分配双方责任;通过调解回避事实争执。通过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扩张了的自由心证、以“公平责任”之名的结果责任分担,抑或法院调解,都不足以取代证明责任裁判在证明疑难案件处理中的基础性地位。一味排斥证明责任判决,不仅让判决的说服力严重受损,更让法官陷入非常不利的处境。  相似文献   

4.
民事证明妨碍作为程序上的不法行为只有给予程序上的制裁,对其进行纠正和预防的目的才能真正奏效,即排除妨碍人因妨碍行为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及诉讼优势地位,让诉讼回复应有的正常秩序。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左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故学者们在具体对策的选择上众说纷纭。证明妨碍行为应当在程序性规制视角下,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合理设计适用程序,由法官在法定限度内合理行使自由心证,以达到有效规制证据妨碍行为以及实现当事人平等与诉讼公正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孤证规则的内在机理,是通过多个证据的相互印证确保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是对自由心证的有益补充。在明确“孤证不能定案”原则的基础上,孤证规则的构成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孤证的认定标准。孤证,是指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证据只有一个,孤证既可以是言词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孤证的判断是实质判断,其标准是证据的信息来源是否同一。二是孤证不能定案的例外。包括“因待证事实证明标准降低而设置的例外”和“基于经验法则而设置的例外”,前者适用于对程序性事实、非要件事实、量刑事实的证明,后者则包括完整记录犯罪行为的录音录像、遗留在隐蔽位置的生物组织、证明被告人案发时唯一在场的证据等。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而只是体现在一些相关立法规定、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上。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出现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重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势在必行,而完善了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我们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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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对证明对象进行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两种不同证明方法的适用,是证据法领域中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方法的适用范围则是关键。各国关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立法规定以及国内外学者的理论争论也多集中于此。一般来说,由于定罪事实涉及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及被告之重大权益,对其应采用严格证明的方法,而对量刑事实则可自由证明;对程序性事实应该根据其自身不同的法律属性而分别采用不同的证明方法。  相似文献   

9.
2014年5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公证“过错”的认定再度引发了公证业界对公证证明标准的热议。长期以来,“真实”、“合法”作为公证证明的基本标准为社会各界所认同,实践中关于“真实”、“合法”的探讨也并不少见,但大都蜻蜓点水,仅停留于释法性的字面解读,致使原本耳熟能详的“真实”、“合法”之语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颇多歧见,让人无所适从。因此,有必要立足于公证实务需要,分门别类对“真实”、“合法”在公证证明标准语境下的多重语义进行梳理,才能更加全面理解“真实”、“合法”之内涵,确切把握“真实”、“合法”之尺度,理性对待公证“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0.
犯罪构成体系是为刑事诉讼证明实践服务的,因此对于该体系的完善,应从刑事诉讼证明实践的视角出发。从证明对象上看,犯罪客体是多余要件,而违法性要件是遗漏要件;从证明责任分配上看,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缺乏层次性,不具有推定功能,导致刑事证明实践的混乱。因此,在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时,需要将违法性要件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之中,构建犯罪构成体系的层次性结构,使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推定功能。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刑事印证证明模式属于自由心证体系,但同时具有法定证据制度的某些痕迹,其强调证据的体系性、关联性、同一性。刑事印证证明模式符合事物存在和认识的规律,体现了对刑事诉讼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项基本价值的追求,是经验理性的选择。我国刑事印证证明模式的成因主要包括非直接言词的审理方式、科层型的司法权力机构设置和追求客观真实的理念。刑事印证证明模式有利有弊,在我国当前的诉讼制度下,重点在于如何对该种证明模式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要素,是诉讼证明的对象。其证明方式主要有间接证据证明和刑事推定。无论何种证明方法,都应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但间接证据证明应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推定应坚持高度盖然性标准。非法占有目的是决定死刑裁量的关键性定罪事实之一,即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宜适用死刑,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立场出发,一般最终不宜考虑死刑。  相似文献   

13.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因其立法理想化而受到诸多批判。为强化其实践指引功能,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对证明标准进行了外在化、具体化的客观化探索。证明标准客观化具有现实的社会基础和正当性价值,但也存在使诉讼证明走向形式化的法治风险。对此,未来刑事证据立法应当明晰证明标准客观化的合理界限,转变从立法上追求证明标准明确化的思路,激活法官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功能。同时,随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运用,实践中亦当理性对待证明标准数据化问题。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证明责任之分配与犯罪成立之判断密切相关。两大法系国家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均要求控方承担积极构成要件证明责任,而由被告人承担某些特殊事实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对刑事证明责任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控方对犯罪成立几乎承担着全方位的证明责任。为平衡不同利益,对部分犯罪中的特殊事实实行证明责任倒置是合理且必须的。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各大诉讼法又开始进行新一轮的修改,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被学界争论已久的概念又成为了争辩的焦点。有的学者重新提出法院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观点。对此观点,第一、从诉讼证明的角度来看,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第二,法院的查明责任不是证明责任;第三,司法人员的责任制与错案追究制度不是法院在没有履行证明责任后的不利后果。本文从以上三个方面论述法院为何不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证明标准是衡量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基本准则,具有内在等级性.刑事证明可分为三级标准和不同的适用范围,刑事证明标准的等级性对公诉工作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是两种重要的证据制度,但学界对二者内涵的认识却存在颇多分歧。从历史的角度入手,可以探究出这两种证据制度的真实内涵为“证明力的判断方法和证明标准的规定”。据此,我国的诉讼证明模式毫无疑问地应该采取让法官自己去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的自由心证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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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形成包括两个互相交错的方面:一是对事实进行实体法律意义的判断;二是对事实之真假尊行认定。在真假认定中,首先,事实之真假认定受到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人的认识能力限制,另一个是程序法本身的价值目标障碍;其次,事实之真假的“证明标准”并不能以“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为依据,“证明标准”和“自由心证之客观性”具有统一性。  相似文献   

20.
在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比较,找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不足,从而得出在我国应当确立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的结论,并进而对如何在立法上确定该标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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