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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各地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坚持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的则认为重新办理多此一举,没有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由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依法变更为逮捕等其他强制实施。主要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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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侦查期间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以后,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否需要重新对适用逮捕的情况进行审查,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对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羁押的,依法变更或者解除,但对需要继续羁押的,则依据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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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侦查期间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以后,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否需要重 新对适用逮捕的情况进行审查,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对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羁押的,依法变更或者解除,但对需要继续羁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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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一套住房,总价款为11.8万元。合同约定,李木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总价款的50%,2003年6月30日前支付另50%,开发商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经过验收合格、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李木。同时约定,该房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书面通知李木办理交付手续,并于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付清应付款项。合同签订后,李木即支付了第一笔房款5.9万元。可在约定的时间内房屋并未竣工,李木亦未交付第二笔房款。今年初,李木交清了第二笔房款5.9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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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有两个问题,请帮助解答一下: 1.以往对于被告人接到法院送达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后指名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我们的做法是根据被告人的意见,由法院直接通知辩护人出庭。现在随着律师工作的开展,被告人要求律师为其辩护,应由谁为其办理委托手续? 2.在委托辩护人的时候,被告人的近亲属的意见是否有效?当被告人的意见与其亲属的意见不一致时,其亲属要求会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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