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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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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二同 《法制博览》2013,(1):234+231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交易中完善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利益、保障交易顺利进行重要规则。物权法明确规定,交付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四种交易方式,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下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颇有争议,本文作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并给出论证。  相似文献   

2.
王慧恺 《法制博览》2015,(6):141+140
我国《物权法》中对占有的规范很少,但条文的欠缺并不能否认着占有制度本身的重要性,在日常的交易中涉及占有的情形非常多,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也很多。而善意取得作为最能凸显法学上价值衡量和价值判断的一项物权取得制度,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也甚是复杂。因此善意取得中的占有移转问题更需要进行法理上的梳理与总结,通过对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8条修订的评述厘清不同占有移转方式在善意取得中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3.
留置权丧失占有后之法律效力并没有如我国物权法规定那样简单,即留置权当然失去效力。留置权丧失占有后的法律效力应该综合考虑留置权人的利益与适当限制法定留置权效力等相关因素,制定一个合理的重新回复留置权效力期间。同时为了保证法律体系的良善,应排除侵权行为及其他不法行为之原因造成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占有而失效之情形。  相似文献   

4.
交付是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然而物权法第106条却没有明文指出观念交付是否也属于善意取得制度里的"交付",比如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本文对此争议进行研究,探析了肯定说、否定说。在充分权衡利害得失的基础上,联系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便捷,得出我国采用否定说较适宜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担保法律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横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领域,内容十分丰富。执行担保亦为担保的一种,在整个执行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份量,是人民法院执行实践工作的顺利推进一个重要因素。但因其发生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其性质、适用的法律、担保责任的方式都有别于平等主体之间约定的担保。人民法院在适用担保法的过程中,遇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本文对担保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达到正确理解和适用担保法的目的,对正确解决担保问题和纠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6.
韩伟 《法制博览》2013,(10):246+230
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进而扩大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为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交易相对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合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抵押权,但当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善意抵押权人是否可依《物权法》174条的规定,与所有权人自身设定的抵押权一样,优先于抵押物真正权利人对抵押物的代位物优先受偿,这是一个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如果我们看到中国人在努力为生活立法,我们就看到了中国的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引起广泛讨论。已经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共5编20章268条。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就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对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相邻关系、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作了规定。物权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制,决定了它将是民法典中最重要的法律文本之一;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对于今日中国保障私权、扩大民权,实现文明宪政、轻松生活具有里程碑意义。  相似文献   

8.
徐莹 《法制博览》2015,(6):224-225,200
《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是实体法体制变革发展过程中较为关键的部分,我国于2007年对其进行调整,将其调整至"担保物权"的内容之下,独设一章,"留置权"制度的重要位置可见一斑。从国内外有关《物权法》性质的讨论文献中可知,赋予"留置权"特殊的"物的担保"特性是不被认可的。《物权法》将债务人迟延设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其有关法律条文在债权人延迟"接受"的效果上不敢苟同。从法律体制的演进过程来看,若想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则需要采取剔除"留置权"的担保物权特性。本文就《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的解释适用与立法再完善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9.
马建荣 《法制博览》2013,(11):62-63
《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应当说对所有经济主体均会产生深远影响,而处在经济发展前沿的我国电信行业如何面对此种法律环境下的权利博奕,确认物权界限、规避法律风险、充分发挥物权效能,将是摆在本行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0.
康惠 《法制博览》2015,(1):108-109
物权法引入西方的浮动抵押制度,对变革我国的担保理念和加快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此制度的存在不会改变抵押人的正常经营,它对抵押人担保能力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因为该制度的本身不足,在实践中往往还需要出台与浮动抵押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且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适时修改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目前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有几方面的不足。针对此类问题,本文适时提出完善建议。目的就是促进这一制度在我国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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