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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凯文 《传承》2011,(7):86-88
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长期享有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主要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因此,社会上或者理论界议论,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所以,有的专家学者和理论界提出应该将此项权力从检察院剥离开,改由其他机关来实施。但是,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行使是最为恰当的。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为了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办理刑事案件通常分为侦查和预审两个阶段进行。侦查和预审活动的目的是统一的,都是为了查明犯罪,打击犯罪,但它们的工作职责不同,斗争的形式、条件和方式也不  相似文献   

3.
谢凯文 《传承》2011,(19):86-88
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长期享有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主要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因此,社会上或者理论界议论,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所以,有的专家学者和理论界提出应该将此项权力从检察院剥离开,改由其他机关来实施。但是,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行使是最为恰当的。  相似文献   

4.
中国系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国家权威和国家强力机器,司法体制实现单轨制,侦查权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带有强制性的一项权力,包括调查、传唤、留置、拘留、逮捕、查封、冻结、搜查、扣押等一系列侦查行为,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质,由特定机关或部门行使,属国家公共部门所有,代表和体现国家意志。因此,侦查只能由国家公安部门、检察机关等部门依法进行。  相似文献   

5.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它是刑事诉讼独有的,与民事、行政诉讼不同。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有最普遍、广泛的管辖权,除了法律规定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军队政治保卫部门侦查的案件;监狱机关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和走私犯罪侦查局侦查的走私案件之外的一切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具体分为四类,即: 1贪污贿赂犯…  相似文献   

6.
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权,在基本法律依据、目的、内容和原则上基本相同.但在具体依据、行使主体、行使对象、具体内容、管辖权分工以及平战区分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异。为切实保障侦查权的行使。不仅驻内地的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在明确各自分工的基础上,要加强对互涉案件的密切协作,而且驻港澳特区的军队保卫部门与特区执法部门在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时也要完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7.
论侦查权独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度的独立是侦查权合理行使的保障 ,而非为侦查权滥用提供理论和制度基础。以往的侦查控制论局限在司法领域 ,而没有考虑到侦查权行使涉及政治、行政、司法三方面要素。主张侦查权的相对独立是将侦查权行使过程中其他权力因素剥离 ,从而有针对地形成另一种科学侦查控制观。  相似文献   

8.
谢晖 《前沿》2007,(10):161-163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侵占罪无侦查权,但从现实中发生的侵占案件来看,受害人往往要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才能取得证据、追得财产。因而公安机关的及时侦查、采取一定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是破获侵占案件的关键。因此,建议增加"在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对侵占罪行使侦查权"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9.
侦查主体属于侦查学的基本理论范畴,而当前对侦查主体的概念和内涵界定存在分歧,为此,可在分析不同侦查主体界定的基础上,从侦查权的视角探究侦查主体的涵义,进而构架一个由三个层次构成的侦查主体体系:侦查权的所有者——国家;侦查权力和侦查义务的承担者——侦查机关;侦查权的行使者——侦查组织。这三个层次构成了侦查主体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10.
治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机关在进行社会治安管理活动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即对采用何种处罚方式、处罚幅度进行选择的权力。公安机关行使治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直接以治安行政处罚为其表现形式,即警告、罚款和治安拘留。因此行使治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诉讼中的胜败。正确行使治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提高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讼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基础,不经过侦查程序就难以获取诉讼所必须的证据,导致刑事司法程序无法启动。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等顽症多发生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掌握着保障国家安全和打击犯罪所必须的强大公权力,如果缺乏必要的程序监督和约束,侦查权就可能被滥用,进而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在法治社会中,解决侦查权滥用问题的症结在于对侦查权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确保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相似文献   

12.
法博士信箱     
在下列情况下是否需要开《传唤通知书》法博士:近来上级公安机关在执法监督检查中,提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通过侦查措施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都必须开《传唤通知书》,否则按执法质量考评扣分。请问:对于实行拘留、逮捕或者是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措施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是否需要开《传唤通知书》?贵州 彭定华彭定华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64条、第71条、第92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第106条、第123条、第1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13.
我国侦查体制及其相关工作改革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针对我国侦查体制及其相关工作表现出的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又不同于大陆法系的鲜明特征,及其当前主要存在着的十二个方面的问题,我国诉讼法学界提出了侦检一体化、检察引导侦查、强制性侦查措施司法审查等改革观点。笔者提出的具体改革设想是:检查机关的侦查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应对现有侦查队伍进行整合和整顿;据情实行一步式侦查或二步式侦查体制;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都应当进行预审;实行侦查接受检察监督与司法审查相结合的制度;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羁押分流制度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一元鉴定体制  相似文献   

14.
论个人悬赏缉凶与刑事侦查权的冲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悬赏通告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侦查手段之一,个人悬赏缉凶行为有侵犯侦查权的嫌疑,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实践中应增强公安机关的公力救济,完善悬赏制度。  相似文献   

15.
侦查权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侦查权的主体 ,就世界各国的整体情况看 ,将刑事案件的侦查部门设置于警察机构之中几乎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模式 ;笔者对“检、警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心存疑惑。关于侦查权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列举的侦查权遗漏了询问被害人、侦查实验、辨认、查询冻结、秘密侦查等项 ;强制措施具有侦查的性质 ,预审也同样具有侦查的性质。关于侦查权的制约 ,应包括内部、外部制约两方面 ,当前更应从以权力制约权力 ,以权利制约权力 ,设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实行拘留、逮捕权与羁押权的分离 ,设立司法救济制度等方面加强外部制约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16.
公安司法公正包括行政执法公正、刑事侦查活动公正。司法公正是公安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公安执法权行使的根本目标、具体保障。目前公安执法中存在公安执法权行使不当、有违法公正原则的现象,必须采取措施纠正。整体公正和个体公正是公安侦查权行使的价值定位和取向。目前公安侦查权行使还不统一,还存在侦查权泛化、放弃侦查权和干预侦查权的现象,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正>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2012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规定:"对  相似文献   

18.
赵月增  高群旺 《公安研究》2013,(1):51-57,81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转变刑事执法理念、规范行使侦查权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些新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转变刑事执法理念,严格规制侦查权力,学会在监督下执法,加强侦查活动组织,进一步提高刑事执法工作质效。  相似文献   

19.
新中国警务机制随着新中国公安工作的建立、巩固而不断走向健全和完善。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开始办公,下设六局一厅,其中的治安行政局就是负责治安警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当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地区行政公署公安机关都相应成立了治安行政处(科)。1950年9月,新中国第一任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在一次讲话中指出:治安行政部门的具体任务,应是把群众工作与秘密侦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依靠警察和行政力量,发挥公开管理的威力,以达到保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治安部门的基本职能都是预防犯罪,工作重心主要在对社会治安的管理上。自1998年以来,公安部对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扩充。目前,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已经扩充到刑法中规定的110余种罪名,使其成为公安机关内部仅次于刑侦部门的第二大侦查部门。有人对这种通过扩充侦查主体增加侦查警力的方式提出了质疑。因此,有必要从历史的维度对治安部门与派出所侦查权配置的发展规律进行纵向梳理和客观描述,从理论上对公安部授予治安部门一定限度侦查权的合理性作出评析,并构建合理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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